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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五刑糾萬民。

刑亦法也,糾猶察異之。

一曰「《野刑》,上功糾力。」

功農、功力、勤力。

二曰《軍刑》,上命糾守。

《命:將》命也,守不失部伍。

三曰《鄉刑》,上德糾孝。

《德》,六德也。

四曰《官刑》,上能糾職。

《能》,能其事也。《職》,職事修理。

五曰《國刑》,上愿糾暴。

愿,愨,慎也。「暴」,當為「恭」,字之誤也。

以《圜土聚教》罷民。

「《圜土》,獄城也。」聚罷民其中困苦,以教之為善也。民不愍作勞,有似於罷。

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

「害人」,謂為邪惡。已有過失麗於法者,以其無故犯法,寘之圜土,繫教之,庶其困悔而能改也。寘,置也。施職事以所能役使之。明刑,書其罪惡於大方版,著其背。

其能改者,反於中國,「不齒三年。」

反於中國,謂舍之還於故鄉里也。《司圜職》曰:「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不齒者,不得以年次列於平民。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

「出」,謂逃亡。

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

訟,謂以財貨相告者。造,至也,使訟者兩至。既兩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則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詩》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箇與?

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

獄,謂相告以罪名者。劑,今券書也。使獄者各齎券書,既兩券書,使入鈞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書,不入金,則是亦自服不直者也。必入金者,取其堅也。三十斤曰鈞。

以嘉石平,罷民。

《嘉石》,文石也。樹之外朝門左。平,成也,成之使善。

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 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 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 月役;其次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則宥而 舍之。」

「有罪過」,謂邪惡之人所罪過者也。麗,附也,未附於法,未著於法也。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役諸司空,坐日訖,使給百工之役也。役月訖,使其州里之人任之,乃赦之。宥,寬也。

以《肺石》達窮民。

《肺石》,赤石也。「窮民」,天民之窮而無告者。

「凡遠近惸獨老幼之欲有復於上,而其長弗達者,立 於肺石」三日。士聽其辭,以告於上,而罪其長。

無兄弟曰「惸」,無子孫曰獨。復猶報也。上謂王與六卿也。報之者,若上書詣公府言事矣。長謂諸侯若鄉、遂大夫。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於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法於 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

正月朔日,布五刑於天下。正歲,又縣其書,重之。

凡邦之大盟約,涖其《盟書》,而登之於天府。

涖,臨也。天府,祖廟之藏,

太史、內史、司會及六官皆受其貳而藏之。

《六官》,六卿之官也。貳,副也。

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

《邦典》,六典也。以六典待邦國之治。

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法斷之。

《邦法》,八法也。以八法待官府之治。

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

邦成,八成也。以官成待萬民之治,故書「弊」為「憋。」鄭司農云:「憋當為弊。邦成謂若今時決事比也。弊之,斷其獄訟也。故《春秋傳》曰『弊獄邢侯』。」

大祭祀,奉犬牲。

「奉」,猶進也。

若禋祀五帝,則戒之日,「涖誓百官,戒於百族。」

戒之日,卜之日也。百族,謂府史以下也。《郊特牲》曰:「卜之日,王立於澤,親聽誓命,受教諫之義也。獻命庫門之內,戒百官也。太廟之內,戒百姓也。

及納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

納亨致牲。

奉其明水火,

「明水火所取於日月」者。

凡朝覲、會同、前王大喪,亦如之。

大喪所前,「或嗣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