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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及縣都。」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 人,徒百有六十人。《方士》掌都家。

鄭司農云:「掌四百里至五百里公所食,魯季氏食于都。」鄭元謂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大都在畺地,小都在縣地,家邑在稍地。不言掌其民數,民不純屬王。

聽其獄訟之辭,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獄 訟于國。

三月,乃上要者。又變朝言國,以其自有,君異之。

司寇聽其成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 訟。

成,平也。鄭司農說以《春秋傳》曰:「晉邢侯與雍子爭鄐田,久而無成。」

獄訟成,士師受中,書其刑殺之成,與其聽獄訟者。

都家之吏,自協日刑殺,但書其成,與治獄之吏姓名,備反覆,有失實者。

凡都家之大事聚眾庶,則各掌其方之禁令。

《方士》十六人,言各掌其方者四人,而主一方也。其方以王之事動眾,則為班禁令焉。

以時修其《縣法》,若歲終則省之而誅賞焉。

《縣法》,縣師之職也。其職「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野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萊之數,及其六畜車輦之稽。方士以四時修此法,歲終又省之」,則與「掌民數」亦相近。

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則主之。

《都家之士》,都士,家士也。所上治者,謂獄訟之小事,不附罪者也。主之告于司寇聽平之。

《訝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訝 士掌四方之獄訟。

鄭司農云:「四方諸侯之獄訟。」

諭罪刑于邦國。

告曉以「麗罪」及制刑之本意。

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

謂讞疑辨事,先來詣,乃通之于士也。士,王謂士師也。如今郡國亦時遣主者吏詣廷尉議者,

四方有亂獄,則往而成之。

「亂獄」謂若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也。「往而成之」,猶呂步舒使治《淮南獄》。

邦有賓客,則與行人送逆之。入于國,則為之前驅,而 辟野亦如之。居館,則帥其屬而為之蹕,誅戮暴客者。 客出入,則道之。有治則贊之。

送逆謂始來及去也。出入謂朝覲于王時也。《春秋傳》曰:「晉侯受策以出,出入三覲,入國入野,自以時事。」

凡邦之大事聚眾庶,則讀其誓禁。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朝 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 其後;右九𣗥,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後。面三槐, 三公位焉,州長眾庶在其後。左嘉石,平罷民焉;右肺 石,達窮民焉。」

樹棘以為位者,取其赤心而外刺,象以赤心三刺也。槐之言懷也,懷來人于此,欲與之謀。群吏,謂府史也。州長,鄉遂之官。鄭司農云:「王有五門:外曰皋門,二曰雉門,三曰庫門,四曰應門,五曰路門。路門一曰畢門。外朝在路門外,內朝在路門內,左九棘,右九棘,故《易》曰:『係用徽纆,寘于叢棘』。王五門,雉門為中門,雉門設」兩觀,與今之宮門同。《閽人》幾出入者,窮民蓋不得入也。

帥其屬而以鞭呼趨且辟。

「趨朝辟行人」,執鞭以威之。

《禁慢朝錯立族談者》。

慢朝謂臨朝不肅敬也。「錯立族談違其位。」僔,語也。

凡「得獲貨賄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舉之。 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俘而取之曰獲,委于朝,十日待來識之者。人民,謂刑人奴隸逃亡者。《司隸職》曰:「帥其民而搏盜賊。」鄭司農云:「若今時得遺物及放失六畜,持詣鄉亭縣廷。大者公之大物沒入公家也;小者私之小物自畀也。」鄭元謂人民之小者來齔七歲以下。

凡士之治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 邦國期,期內之治聽,「期外不聽」

鄭司農云:「謂在期內者聽,期外者不聽。若今時徒論決滿三月,不得乞鞫。」

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判半分而合者,故書「判」為「辨。」鄭司農云:「謂若今時辭訟有券書者為治之。」辨讀為別,謂別券也。鄭元謂古者出責之息,亦如其國服與?

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

鄭司農云:「同貨財者,謂合錢共賈者也,以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