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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舍」,王者所止舍也。厲,遮例也。

《罪隸》百有二十人。《罪隸》「掌役百官府,與凡有守者,掌 使令之小事。」

役,給其小役。

凡封國,若家牛,助為牽徬。

鄭司農云:「凡封國若家,謂建諸侯、立大夫家也。牛助為牽徬,此官主為送致之也。」鄭元謂「牛助,國以牛助轉徙也。罪隸牽徬之,在前曰牽,在旁曰徬。

其守王宮與其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蠻隸》百有二十人。蠻隸掌役校人養馬。其在王宮者, 執其國之兵,以守王宮,在野外,則守厲禁。

閩隸,百有二十人。閩隸掌役畜養鳥,而阜蕃教擾之, 掌子則取隸焉。

杜子春云:「子當為祀。」鄭元謂:掌子者,王立世子,置臣使掌其家事,而以閩隸役之。

《夷隸》,百有二十人。夷隸掌役牧人,養牛馬與鳥言。

鄭司農云:「夷狄之人或曉鳥獸之言,故《春秋傳》曰:『介葛盧聞牛鳴,曰『是生三犧』。皆用矣』。是以貉隸職掌與獸言。」

其「守王宮」者與其守「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貉隸》百有二十人。貉隸掌役服,不氏而養,戰而教擾 之,掌與獸言。

不言「阜藩」者,猛獸不可服,又不生乳於圈檻也。

其守王宮者,與其守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布憲,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 四十人。布憲掌憲邦之刑禁。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 布于四方,而憲邦之刑禁,以詰四方邦國及其都鄙, 達于四海。

憲,表也,謂縣之也。刑禁者,國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罰者。司寇正月布刑于天下,正歲又縣其書于象魏,布憲於司寇布刑,則以旌節出,宣令之。於司寇縣書,則亦縣之于門閭及都鄙邦國。刑者,王政所重,故屢丁寧焉。詰,謹也,使四方謹行之。《爾雅》曰:「九夷八蠻、六戎五狄,謂之四海。」

凡邦之大事合眾庶,則以刑禁號令。

《禁殺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禁殺戮》:掌司 斬殺戮者。凡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 以告而誅之。

司猶察也。察此四者,告於司寇罪之也。斬、殺戮,謂吏民相斬相殺相戮者,傷人見血,見血乃為傷人耳。鄭司農云:「攘獄者,距當獄者也。遏訟者,遏止欲訟者也。」鄭元謂「攘猶卻也。郤獄者,言不受也。」

《禁暴氏》:下士六人,史三人,胥六人,徒六十人。《禁暴氏》 「掌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撟誣犯禁者,作言語而不 信者,以告而誅之。」

「民之好為、侵陵、稱詐、謾誕」,此三者亦刑所禁也。「力正」,以力強得正也。

凡國聚眾庶,則戮其犯禁者以徇。凡奚隸聚而出入 者,則司牧之,戮其犯禁者。

《奚隸》,「女奴」,男奴也,其聚出入有所使。

野廬氏,下士六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野廬 反掌達國道路,至於四畿。

達謂巡行通之,使不陷絕也。去王城五百里曰「畿。」

若有賓客,則令守涂地之人聚𣝔之。有相翔者誅之。

守涂地之人,道所生廬,宿旁民也。相翔猶昌翔,觀伺者也。鄭司農云:「聚𣝔之聚,擊𣝔以宿衛之也。有姦人相翔於賓客之側,則誅之,不得令寇盜賓客。」

禁「野之橫行徑踰者。」

皆為防奸也。《橫行》妄由田中,「徑踰」「射邪」趍疾,越隄渠也。

掌凡道禁。

禁謂若今絕蒙布巾持兵杖之屬。

邦之大師,「則令埽道路,且以幾禁行作不時者、不物 者。」

「不時」謂不夙《則莫》者也。「不物」謂衣服操持,非此常人也。《幾禁之》者,備姦人內賊及反間。

蜡氏,下士四人,徒四十人。蜡氏掌除骴。

《曲禮》:「四足死者曰漬。」故書「骴」作「脊。」鄭司農云:「脊讀為」請幫助識別此字。謂死人骨也。《月令》曰:「掩骼埋胔。」骨之尚有肉者也。及禽獸之骨皆是。

凡國之大祭祀,令州里「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凶服 者,以及郊野。大師、大賓客,亦如之。」

蠲讀如「吉﹐圭惟饎」之「圭﹐」,圭,潔也。刑者,黥劓之屬﹐,任人司圜所收﹐教罷民也。凶服,服衰絰也。此所禁除者,皆為不欲見人所薉惡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