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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少監」為名。是年復置監一員。淳熙初,元詔戎器非進

入毋輒出所,由是呈驗寖省。二年,錢良臣以少監總 領淮東財賦。八年,沈揆復以監長行。諸監長貳,自是 始許總餉外帶,然二人實初兼版曹職事。嘉定十四 年,岳珂獨以軍器監總餉淮東,是後戎所作坊,已備 官於下,宥府起部,並提綱於上。監居其間,事務稀簡, 特為儲才之所焉。

都水監舊隸《三司河渠。案》,嘉祐三年,始專置監以領 之。判監事一人,以員外以上充;同判監事一人,以朝 官以上充;丞二人,主簿一人,並以京朝官充。輪遣丞 一人出外治河。請幫助識別此字。之事,或一歲再歲而罷。其有諳知 水政,或至三年置局於澶州,號曰「外監。」元豐正名,置 使者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使者掌中外川澤、河渠、 津梁、堤堰、疏鑿浚治之事,丞參領之。凡治水之法,以 防止水,以溝蕩水,以澮寫水,以陂池瀦水。凡江、河、淮、 海所經都邑,皆頒其禁令,視汴、洛水勢漲涸增損而 調節之。凡河防,謹「其法禁,歲計筊揵之數,前期儲積, 以時頒用,各隨其所治地而任其責,興役以後月至 十月止,民功則隨其先後,毋過一月。若導水溉田及 疏治壅積為民利者,定其賞罰。凡修堤岸、植榆柳,則 視其勤惰多寡以為殿最。」南、北外都水丞各一人,都 提舉官八人,監埽官百三十有五人,皆分職涖事,即 於「機速,非外丞所能治,則使者行視河渠事。」元祐八 年,詔提舉汴河堤岸司隸本監。先是,導洛入汴,專置 堤岸司,至是亦歸之有司。元祐四年,復置外都水使 者。五年,詔南、北外都水丞並以三年為任。七年,方議 回河東流,乃詔河北東、西漕臣及開封府界提點,各 兼南、北外都水事。紹聖元年罷。祥符三年,詔罷北外 都水丞,以河事委之漕臣。三年復置。宣和元年,工部 尚書王詔言:「乞選差曾任水官諳諫者為南、北兩外 丞。」從之。宣和三年,詔罷南、北外都水丞司,依元豐法, 通差文武官一員,分案七,置吏三十有七。所隸有街 道司,掌轄治道路人兵,若車駕行幸,則前期修治,有 積水則疏導之。建炎三年,詔都水監置使者一員。紹 興九年,復治南、北、外都水丞各一員,南丞於應天府, 北丞於東京置司。十年,詔都水事歸於工部,不復置 官。

金制,「工部設尚書侍郎,統郎中、員外,掌修造工作、山 林川澤之政。」

按《金史百官志》:六部,「國初與左右司通署。天眷三年, 始分治工部。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四品;郎 中一員,從五品。掌修造營建法式、諸作工匠、屯田山 林川澤之禁,江河隄岸、道路橋梁之事。」

員外郎一員,從六品。

貞祐五年,兼「覆實司官。」天德三年,增二員。

主事二員,從七品。

令史十八人,內女直四人,譯史二人,通事一人。

覆實司管勾一員,從七品。隸戶工部,掌覆實營造材 物、工匠價直等事。

大安元年,隸三司工部,罷同管勾。貞祐五年,併罷之,以工部主事兼。興定四年復設,從省擬,不令戶、工部舉。

右三部檢法司。司正二員,正八品。

檢法,從八品,二十二員。

元工部設尚書侍郎,統郎中、員外之屬,掌「營造百工 之政令,而諸屬提舉、諸路雜造總管」皆屬之。

按《元史百官志》:「工部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 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天下 營造百工之政令,凡城池之修濬,土木之繕葺,材物 之給受,工匠之程式,銓注局院,司匠之官,悉以任之。 世祖中統元年,右三部置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 五員,員外郎五員,內二員專署工部事。至元元年,始」 分立工部,尚書四員,侍郎三員,郎中四員,員外郎五 員。三年,復合為「右三部。」七年,仍自為工部,尚書二員, 侍郎仍二員,郎中三員,員外郎如舊。二十三年,定尚 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各以二員為額。明年,以漕務繁 冗,增尚書二員。二十八年,省尚書一員。首領官:主事 五員,蒙古必闍赤六人,令史四十二人,回回令史四 人,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一人,奏差三十人,蒙古書寫 一人,典吏七人。又司程官四員。右三部照磨一員,典 吏七人。其屬附見:

左右部架閣庫,秩正八品,管勾二員,典吏十二人,掌 六部文卷簿籍、架閣之事。中統元年,左右部各置。二 十三年,併為「左右部架閣庫。」

諸色人匠總管府,秩正三品,掌百工技藝。至元十二 年始置,總管、同知、副總管各一員。十六年,置達魯花 赤一員,增同知、副總管各一員。二十八年,省同知一 員。三十年,省副總管一員。後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 管一員,同知二員,副總管二員,經歷、知事、提控案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