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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私役賣放及不行如法操練等項,指實劾奏。 成化六年奏准巡按須親理詞訟,仍令本院查覈勘 合。」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各處巡按御史俱要親理詞訟。 仍將本院遞年發去勘合,逐一問結繳報。御史回還, 備開接管已未完勘合件數,具呈本院查考。」

成化七年奏准巡按回京堂官依例考察。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巡按公差御史回京,本院堂上 官依舊例查勘考察,保結稱職者具奏照舊管事。若 有不稱,奏請罷斥。」

成化八年奏准、「清查衛軍。三年一差。」

按《明會典》,「凡南京各衛所軍士,差御史一員,同兵科 給事中一員、兵部武庫司主事一員,清查姦弊。成化 八年奏准三年一差。」

成化十七年題准、「北京對道御史、領給南京奏差印 信」

按《明會典》:「南京都察院,凡奏差各道御史,清軍刷卷、 巡江、管屯、巡倉等項。成化十七年題准,各給印信,在 京對道御史關領,差人給付,事完復命進繳。」

成化二十年奏准:「試監察御史一年已滿,刑名未熟, 再試半年,仍前考試實授。」

按《明會典》云云。

孝宗弘治五年奏准巡城兼巡街道差御史二員

按《明會典》、「凡巡城兼巡街道。正統間,差御史一員。弘 治五年,奏准差二員。一員管中南東三兵馬司、一員 管西北二兵馬司地方」

弘治十年奏准嚴加考察清軍及巡按等御史。 按《明會典》十年奏准清軍御史三年滿日,敢有枉道 回家,及年限未滿,捏造冊籍回京,本院嚴加考察,奏 請斥退。又奏准各處清軍并巡按等項御史回京,本 院考察,果有不職事跡,及過違限期者,參奏罷黜。 弘治十一年,令奏差御史各具二員。

按「《明會典》,凡刷卷清軍,巡鹽、巡河、巡關、巡茶、印馬、盤 糧、勘事,舊俱奏差一員。十一年,定各具二員點差。」其 清軍刷卷等項,如各道御史員少,奏差南京御史。 弘治十五年,奏准清軍御史以三年為期。

按《明會典》:「十五年奏准:清軍御史,自到地方日為始, 扣至三年滿日,赴京復命。」

武宗正德元年令科道官糾舉不公不法之事

按《明會典》:「正德元年令,凡不公不法之事,奉有明旨, 令科道官記著者,務要即時糾舉,不許隱匿遺漏。 正德二年,令鳳陽糧斛及屯田御史兼捕盜」

按《明會典》:「監收鳳陽糧斛御史一員。正德二年,令兼 捕盜。是年奏准、屯田御史兼捕盜賊」

正德三年,差御史督理北直屯田。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十二年,凡南京十三門官軍。差御史二員點閘, 不妨道事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十四年令撫按官不許互相薦舉。如有不公不 法、仍照憲綱互相糾劾

按《明會典》云云。

世宗嘉靖八年令巡按御史不許折挫凌辱守令知府相見不許行跪禮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十一年定「撫、按官各應行事宜。」

按《明會典》嘉靖十一年題准,凡各衙門奏到撫按及 公差都御史一應批詞牌案內有充軍徒罪及口外 為民者,如一事而彼此相干,其定發以原行衙門在 先為主。若事起於所司,通行申呈,合干上司者,俱候 巡撫定發。無巡撫處,巡按御史定發。所司須將各奏 到先後緣由及通行申呈字語開具明白,以便批答。 中間有應該駮行,仍各據理而行。若奉奏行及奉欽 依者,其允詳定發俱歸於《欽奉衙門》

凡徭役,里甲錢糧,驛傳倉廩,城池堡隘,兵馬軍餉,及 審編大戶糧長、民壯快手等項地方之事,俱聽巡撫 處置。都、布、按三司將處置緣由,備呈巡按,知會巡按 御史出巡,據其已行之事,查考得失,糾止姦弊,不必 另出己見,多立法例。其文科武舉,處決重辟,審錄冤 刑,參撥吏農,紀驗功賞,係御史獨專者,巡撫亦不得 干預

凡撫按遇有地方大事、皆會同而行。如常行事務、與 委署印信、止以文書先到者為主。奉行官吏、不必觀 望。《兩請》

凡考選軍政中間有係邊關班操者,中差御史不得 指以職業,干預撫按職掌。《軍政》所定官員,中差御史 有行止可暫委或行帶管,不許更改取用,空閑在衛 者不拘。其公差都御史、御史職務,各奉有專敕,一應 興革區處事宜,撫按官亦毋得干預。

凡巡按御史,不許同巡撫報捷。如無巡撫,聽總兵領 兵官奏報。巡按止是紀驗功次,以明賞罰。其浙江、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