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3 (1700-1725).djvu/14

此页尚未校对

才妄作害政者,尤要悉心查訪,逐一究正。」

又題准:撫、按官於各所屬,務在平時加意咨訪,務求 其實。如有誘迫生員里老人等妄稱賢能,投遞保狀 者,嚴行禁革。計令姦民鼓眾建祠者,即將祠像拆毀; 干預人員,如法究問。

凡巡江、巡倉等御史,是年題准:「受理詞訟,盤查倉庫, 審問囚犯,禁革姦弊等項,於本差事有干涉者,悉遵 照《敕諭》內事例施行。如不係本差事務,悉聽巡按御 史遵照憲綱處分,不得干預。其遇有地方重大事情, 巡按御史與各專差御史俱有干涉者,仍要協和行 事,不許自分彼此,致誤事機。仍行所屬,如事應會處」 者。通行申呈。其各有專差者。不必概行呈請

嘉靖二十八年令《京省文卷》,六年總刷。

按:《明會典》,「凡南北直隸及布政司文卷,二十八年復 差御史照刷,以後或遇地方災傷,奏請停刷,通候六 年總刷。」

嘉靖二十九年,題定十四道清軍刷卷御史,五年一 次差遣。

按《明會典》,「二十九年,題差南北道御史一十四員,往 直隸各省清理軍伍,兼照刷文卷,定以五年一次差 遣。」

嘉靖三十九年、令清軍御史兼管照刷文卷。近年俱 巡按御史兼理

按《明會典》云云。

穆宗隆慶元年定撫按及御史事例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題准撫按等官嚴禁所屬,不許 擅發長夫、長馬及差遣官吏越境迎送。其修置衙宇 家伙等項,各照衙門酌立規則,於應動官銀內取辦, 不得科斂里甲。凡所屬佐貳,不許擅受一詞及私出 牌票,以滋騷擾。掌印官置簿查考。」

又題准:「撫按并公差大小官員,保獎屬官,不許行謝 禮,與者、受者,俱坐贓論。」

「凡風憲官行事,務要慎重,不得輕變舊制,為地方之 擾。其有法久弊生,利少害多,果不便于民者,必須撫 按斟酌會議,務求上下相安,遠邇稱便,方許施行。 凡撫按官動用錢糧,互相覺察。如用銀一百兩以上, 及派用軍需,例應查覈。如事在從容,則先期商訂,會 案施行。若事機不便,則完日具數通呈知會。其餘一 應」公費出入、一體互報。至于存問私禮、通行禁革。 凡順天府鄉試、差御史二員監試。是年、添委御史二 員搜檢

隆慶二年,定「御史差選、舉、劾、巡歷」等例。

按《明會典》,「凡掌道管事,舊俱用年深御史。二年奏准, 不拘中差、大差,回道御史于內選委,掌官以一年為 滿,俱准作差,不得以巡按缺人又行差出。」

又奏准:「四川、雲貴、兩廣地方行取推官、知縣,於考選 後續到者,另行題請選用。」

是年,題准:「御史出巡,果係卓異官員,方許舉薦。方面 多不過六七員或三四員,有司多不過七八員或五 六員。其薦詞以四五句為止,參語舉一二事為証,不 許煩冗鄙褻,失章奏之體。其應劾官員,須先及大姦, 不許止以州縣府佐等官充數。所劾之人,仍明開或 貪或酷,以憑議覆。如有薦舉方行,即以事敗,官箴已」 壞,故為容隱者,回道之日,考察降黜。

又題准:「巡按出巡查盤,不必會同巡撫,其事關撫、按 兩院者,仍照例委官會案發落。南北直隸各差御史, 凡事體干係本衙門者,委官一體申呈,從一歸結,不 得另行分委,以滋煩擾。」

又題准:凡奉有《欽依勘合》,如查勘功罪,提問官員等 項,務要上緊完報。若查係司道等官有所規避,或納 賄不行速理者,撫按等官指名參究。如應勘應問官 員,或屢提不出,及勢要囑託,故意抗違者,許參奏拏 問。如事干重大,巡撫不依期完報,許科道官查參。巡 按不依期完報,回道之日,本院查參。

凡撫按、及公差內外官員、各遵照宣德四年敕諭、遇 有事務、不許輒差都布按三司、及軍衛府州縣正官 掌印官幹辦

又題准:撫按官舉劾,不得任意輕重,自相矛盾,已提 問者,不許止論罷官,已降調者,不得再論不及據實 分別,有不合格例,輕重失倫者治罪。

隆慶三年,定屯田印馬、巡江御史事例。

按:《明會典》三年題准:「北直隸屯田歸併印馬御史兼 領,二敕三年更代,准作大差。」

是年,令「巡江御史清理沿江一帶蘆洲屯田御史,令 兼管南直隸印馬事務。」

隆慶四年,裁革南京糧儲都御史衙門,歸併戶部,仍 差御史巡視。

按《明會典》:「凡南京錦衣等衛、烏龍潭等倉場,舊有提 督南京糧儲都御史一員及御史二員,分差監收草 場糧草及巡視各倉。隆慶四年,裁革都御史,令南京 戶部侍郎帶管提督,仍差御史一員巡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