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御史等官、俱不專設。但為直省總督、巡撫兼銜。凡遇補授
命下之後、其應兼職銜、由吏部議擬具題、請
旨。要皆因事設裁、隨地分并。歷年員額、多寡不一。今
考其現設者具載於前,而以奉裁各員附見於後。
「總督江南江西等處地方事務、兼理糧餉操江」 一員
總督湖廣等處地方文武事務兼理糧餉,一員;總督福建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一員;總督四川、陝西文武事務兼理糧餉,一員;總督兩廣等處地方兼理糧餉,一員。
「總督雲南、貴州等處軍務兼理糧餉」 一員。「總督淮揚等處地方、提督漕運海防軍務兼理糧餉」 一員。
「總督河道、提督軍務」 一員
「巡撫直隸等處地方,管轄紫荊等關,宣府鎮地方,密雲等關隘,贊理軍務,兼理糧餉」 一員。「巡撫江寧等處地方,總督糧儲,提督軍務」 ,一員。「巡撫安徽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
「巡撫浙江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 、一員。「巡撫江西等處地方、兼理軍務」 ,一員
「巡撫湖廣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 ,一員。「巡撫湖南等處地方,提督軍務」 ,一員。
「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 一員
「巡撫山東等處地方,督理營田兼理軍務」 一員。「巡撫山西太原等處地方,提督雁門等關軍務,兼理雲鎮」 ,一員。
「巡撫河南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河道」 ,一員;「巡撫陝西等處地方,贊理軍務兼理糧餉」 ,一員;「巡撫甘肅寧夏、平慶、臨、鞏等處地方,督理軍務兼理茶馬」 ,一員。
「巡撫四川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 一員。「巡撫廣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鹽法」 ,一員。
「巡撫廣西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鹽法」 ,一員。「巡撫雲南、兼建昌、畢節等處地方,贊理軍務、兼督川貴兵餉」 ,一員。
「巡撫貴州、兼督理湖北川東等處地方」 、提督軍務一員
以上現設督撫
總督直隸、山東、河南軍務一員。順治十五年裁。康熙元年,設直隸總督。四年裁,復設三省總督。八年裁。
總督浙江、福建軍務一員。順治十五年裁,康熙八年復設。九年裁。
總督浙江軍務一員。康熙八年裁,九年復設。二十三年裁。
「總督江西軍務」 一員。康熙四年,裁併兩江總督。十三年,復設江西總督。二十一年,裁。
總督山東軍務一員。康熙四年裁併《三省》。「總督總督山西軍務」 一員。順治十五年裁。康熙元年復設。四年裁。
「總督河南軍務」 一員。康熙四年裁。
總督陝西軍務一員。康熙四年,改為山陝總督。十四年,仍改陝西總督。十九年,改為川陝總督。「總督四川軍務」 一員。康熙七年,改為川湖總督。八年裁。九年,復設川湖總督。十三年,改為四川總督。十九年,裁併川陝總督。
「總督廣西軍務」 一員。康熙四年裁。
「總督雲南軍務」 一員。康熙五年裁。
總督貴州軍務一員。康熙四年裁,十二年復設。十三年裁。
巡撫順天等處一員。順治十八年裁。
巡撫天津等處一員。順治六年裁。
巡撫宣府等處一員。順治九年裁。
巡撫鳳陽等處一員。順治六年裁,十七年復設,十八年裁。
巡撫安慶等處一員。順治十六年裁。
「巡撫南贑等處」 一員,順治十八年裁。「巡撫鄖襄等處」 一員,順治十八年裁。康熙十五年復設。鄖陽撫治十九年裁。
巡撫登萊等處一員。順治九年裁。
「巡撫」 延綏等處一員。順治十八年裁。
巡撫寧夏等處一員。順治十八年裁。
「巡撫」 操江一員。康熙元年裁。
以上舊設督撫
各道分隸監察御史,分設十四道,職有專屬。又設六道以掌之,分理在京各衙門、及直隸
盛京各省刑名等事。掌河南道兼理。福建道。掌江
南道兼理江西、四川道,掌浙江道,兼理雲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