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者、設登聞鼓於都察院門首、每日輪流御史一員
監值
又定「兩淮、兩浙、長蘆、河東各差御史一員巡視鹽課。」
是年,直隸各省差巡按御史各一員,一年一次更替。
是年,直隸、江寧、蘇、松三處,各差「督學御史」 一員。《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議准停止京畿道。」
是年題准、「差御史一員巡視京、通各倉。」
是年,差御史一員催趲漕運。
是年,題准「江南上下兩江,差巡江御史二員,是年差御史一員,巡視屯田。」
是年,題准「陝西、甘肅、洮寧等處,差御史一員督理茶馬事務。」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三年,題准布按諸司入京」
朝覲、聽部院科道考察賢否、恐有鑚營囑託、交通
「賄賂不肖官寮張席宴會、及無籍棍徒肆行索詐、少不遂意、遍布匿名揭帖、設謀陷害者、五城御史督令司坊官員時加拿緝,違者題參。」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四年,議准停差屯田御史,其事宜歸。」
併各該巡按兼理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六年定。凡言官論人善惡,雖有不實」,
必命廷臣公同議擬。「如果挾仇誣陷者,革職。下刑部治罪。」
是年議准直省方面有司等官,關涉鹽法者,令巡鹽御史舉劾。其無關涉鹽法者,概不准舉劾。又題准:「江南上下兩江既設巡按,其巡江二員俱停差遣。」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七年,題准停止倉差。」
又題准、「巡按暫行停止,嗣後不拘年限」 ,候
旨差遣。
又題准:「江南督學歸併一員。」
又題准:「停差巡漕。」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題准各差御史,都察院不拘定」
期常加察訪。果有察吏安民、聲望大著者、即請
特旨褒嘉。若不遵禁約、怠玩溺職、即題參議處、另行
差遣
又題准、凡御史差滿回京、河南道、及掌本道御史考核
又題准、「京通各倉、仍差御史巡視」
又題准:「巡鹽御史一年一次更差。」
又《題准》:「鹽差赴任回道,除長蘆離京城甚近,照例不立限期外,兩淮定五十日,兩浙定六十日,河東定三十日,在內以辭。」
朝日為始。在外以交代日為始。計程往回並不許
《枉道》回家,如違限十日以上,量行參罰。一月以上,重加參處。兩月以上者,題參調用。
又題准:「復差巡按御史,一年六個月差滿更替。」 又題准:「江寧蘇松學政復差御史二員。」
又題准「復差巡漕御史。」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
諭、「設立都察院。原為有益于國家。」凡宜言者言之。倘
官員勤惰,政事修廢,遇有宜言之處,徇情不言,被旁人參論,雖悔無益。宜謹慎勉勵。欽哉!又
《諭都察院》為朝廷耳目之官,上至諸王,下至諸臣,孰
為忠勤與否,及內外官員之勤惰,各衙門政事之修廢,皆令盡言。如滿、漢各官,有賢有否,督撫按各官,有廉有貪,鎮守駐防各官,有捍禦勤慎者,有擾害地方者,俱著分別察奏。其推舉銓用,與黜革降罰,及內外各衙門條陳章奏,有從公起見者,有專恣徇私者,俱著明白糾駁。
是年題准「復設京畿道,專管照刷在京大小各衙門文卷。除軍機大事不刷外,其餘事件一年一次稽察。」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
諭、「朝廷設立言官、原為繩愆糾謬。事關朕躬、尚許直」
言無隱。況諸司過失,理當糾舉,其言果當,宜虛心靜聽。即言有未當,止宜分析事理,聽候朕裁,不許私嗔報復。至言官論事,亦須明白確指,不得摭拾風影,挾私妄訐。
又
諭「凡糾拾反坐言官、有壞吏治、塞言路。」以後科道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