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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官員照《大計》一例處分。有挾私妄糾者,吏部都察院指實參奏

是年題准設建白牌,各道輪流司管,除平時條奏,隨人各抒忠藎外,遇有政事大闕失司建白者,即具本槁會各道御史公覽酌議,全列各道職名,公同封進。事不重大,不必合詞,言不切當,無取眾瀆。

又題准:巡倉、巡鹽等差同日到任御史,按次差遣,同日回道,或二人,或三人,俱照進道先後差遣,差滿回道御史,以回道。

命下之日、定為次序。若差滿回京、先已

陛見後因事故未得回道。「後到御史。」

陛見。在後而回道。在先者、即以回道

命下之日,扣算差遣,各差一年為滿者,預于將滿二

月前經歷司呈:「河南道詳請更替。」

又題准:都察院職司糾劾各衙門,有保舉未當者,或有未與保舉之人心懷忿嫉、沮壞良法者,俱令糾參。

凡巡城五城、每城差滿洲漢軍漢御史各一員。是年題准、新資漢御史、必先試差巡城、三月一換

是年,議准停止鹽差,御史責成各運司管理鹽務。

又議准:「巡按概行停止。」

是年題准「提督學政停差御史,俱歸翰林院差遣。」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

諭:「凡言官務要知無不言、言無不實,庶使憸壬屏跡。」

「中外肅清。」 若緘默苟容,顛倒黑白,徇私報怨,明知奸惡庇護黨類,不肯糾參,而誣陷良善,驅除異已,混淆國是者,定行重治。

諭「凡事關政治得失、民生休戚、大利大害、應興應革。」

切實可行者,言路各官俱要悉心條奏,直言無隱。如果為抒誠,有裨政事,朕自不靳懋賞是年題准、京畿道照刷文卷,內有獄訟淹滯,刑名違錯,錢糧埋沒,賦役不均等弊。應請

旨者、奏請取問。應治罪者、依律治罪。其移送照刷文

卷俱用印信冊結照刷。事畢具疏奏繳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

諭:「凡事關朕躬,何令不信?何政有差?諸王貝勒在事」

諸臣曠職之愆,叢弊之處,及內外各司何害未除,何利未興?言官各據見聞,極言無隱。一切啟迪朕躬,匡弼國政者,所言果是,即與採用。如有未當,必不加罪,毋得浮泛塞責。

是年,題准:「言官糾參,須實指奸貪,若結黨挾私、肆行陷害者,反坐。」

是年,議准「兩淮等四處鹽課,仍差御史巡視。」 是年題准「復差巡按御史,于各部院衙門內不分新舊理事官,郎中以下,吏部、都察院會同考選才能清廉,品望素優者,授為御史差遣。」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

諭科道為耳目之官,職在發奸剔弊。凡大奸大惡、從

「未經人糾劾者,果有見聞,即據實直陳。不許徇私黨比,摭拾塞責,將人已糾參之事,勦襲妄陳。」 是年議准:出差官員回京考核,有不徇情面、忠廉稱職者,陞用。生事擾民、受賄溺職者,治以重罪。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

諭、「差回御史,務期考覈至當、方與內陞。以示鼓勵。」不

得輕議陞用

是年題准:「在京私鑄、私販,責令緝拿,失察官并聽題參。」

是年題准、「有擊登聞鼓告狀者、即據冤狀查問、并取原問衙門冊籍、詳明磨對」 、果係真情、題請

敕該衙門審理。

又題准:鼓狀除合例者封進,違例者駁回,有事情重大,跡涉冤抑,虛實未明者,許連人狀咨行各部院、督撫審確酌奏,仍將咨過件數,歲終彙題。

是年,議准「停差巡漕。」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

諭、「巡方得人、斯能稱職。」內外各差、除現在御史外、應

預為添設員數,以備差遣。

是年議准「巡按所屬地方、應巡歷週遍,以訪民生利害、有司賢否。仍將巡到地方登記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