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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作弊

一仰該道行府州縣,凡官員買辦日用什物,按時價平買,隨即給價,毋致損民及縱令吏役人等剋落作弊。

一驛站仰該道行府州縣官。時常整點各驛船馬應用什物。俱要完備。仍鈐束慣熟稍水之人夫馬夫。常川在驛聽候遞送。毋致錯誤。先具站船人夫什物馬騾頭匹數目開報。

一歲造緞疋等物。仰該道行府州縣官、即將織染局見在各色人匠機張及歲辦、並關支顏料等物數目開報

一、急遞鋪仰該道行府州縣,轉行所屬鋪長,時常點視境內鋪舍及該用什物,務要完備。如有缺壞,即便修補。仍嚴督鋪司鋪兵,晝夜在鋪伺候走遞公文,不許遲延沉匿。仍出《告示》各鋪,《禁約》往來差吏官員人等,不許役使鋪兵,損壞鋪舍。

一皂快民壯仰該道行府州縣。取勘額設名數。及點充日月開報毋得多餘濫設欺隱為奸。其應役五年者。即應革換。不許久在衙門。

一仰該道「行府州縣僧道尼姑嚴查度牒。如無度牒。將僧道官治罪。仍將無度牒僧尼還俗當差。」

一、受軍民詞訟、審係戶婚田產鬥毆等事、發與各有司、追問明白、就便發落。將發落原由回報。若告本縣官吏、則發該府。若告本府官吏、則發該道。若告布政司並各官吏、則發按察司。若告按察司官吏、及申訢各司官吏枉問刑名等項。不許轉委。必須巡按親問干礙官員、隨即奏聞請

旨。

一道府州縣應有詞訟,速為從公,依律歸結,毋得淹延,妨民生理。及聽信奸吏增減情詞,出脫罪人入坐無辜之弊。仍將見問囚數分豁已未歸結,盡數開報,毋得隱漏。

一、巡歷所到,即將各項衙門胥役逐名親點。仍曉示通衢,照舊制各給腰牌一面,以防詐偽。如有幇差暗竄等弊,告發審治。其有冗濫多役者,不拘道府州縣,一體糾參。

一、「審究蠹役。」 《遵奉》

上諭不許援引《無祿輕條》。

一獄禁所當矜恤。仰該道行府州縣官並司獄司官。常加點視。督令獄卒遵奉。

上諭、「不許擅用。」請幫助識別此字。床。將見今囚犯。如法收禁。冬設暖

湯,夏備涼漿,合得囚糧,依數支養。若有疾病,令醫治療。不許縱令獄卒人等,剋落衣糧,逞意凌虐,因而瘐死,及將平民枉禁。仍具獄官吏卒名數,及見監囚數開報。

一、應有沒官金銀、緞疋、銅錢及贓罰等項,仰本府州縣取勘見數,開坐已、未起解數目具報。一、嚴察逃人。于巡歷地方,務立《十家長》木牌,嚴責守令衛所等官留心緝拿。如地方官疏玩不實遵行者,指名題參。

一、刷卷事宜。凡監察御史巡歷去處,所屬有印信衙門合刷卷宗,分別已未完結,編成號記,依式粘連並官吏不致隱漏結狀,責令該吏親賫赴院。如刷出卷內,事無違礙、俱已完結、則批「已完過。」 若尚未完結,則批以「照過。」 若事可完未完,則批以「稽遲。」 若事已完內有違礙,則批以「失錯。」 若事當行不行,有所規避。如錢「糧不追,贓贖不完」 之類,則批以「埋沒。」 各卷內有文卷不立,日月顛倒,須推究得實,量情擬罪。應發落者發落,應參究者參究。

一,薦舉,每省方面官不過六七員或三四員,有司官不過七八員或五六員。

一《在外軍民人等》、果有冤枉重情、督撫按未能申雪者、《或擊登》

「聞鼓」,或通政司投狀,如發本省巡按御史追問,即批

問刑衙門、從公刻期審結、不得耽延時日、連累無辜。事體重大者、該巡按親審

一、直省府州縣等處刑名,有犯死罪重囚,曾經督撫按批允監固審錄定奪等件,候巡按御史按臨之日,本道造送審錄招冊,併府廳州縣看語,俱預先投巡按御史,檢閱全招,仔細參詳,不得倚任書役,漫不經心。待考察事畢,出牌審錄。在省城同按察司、守巡道在外同該道將解到審錄人犯,逐件審明情罪無枉。

一在外成招重囚、應死罪發落者。該巡按御史、會同該撫、及布按二司等官、比照

朝審事例。面加詳審。有應秋後處決者。有應監候

緩決者有可矜可疑,應開釋。減等者有詞應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