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3 (1700-1725).djvu/27

此页尚未校对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題准巡城滿洲、漢軍、漢御史。」

俱一年一次更差

又題准:「寺廟庵觀內有婦女違禁燒香行走者,責令查拿。」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六年

諭、「凡各衙門審理事件、須速為完結。照註銷《欽件》例」

定限每月造冊、赴都察院稽察

又題准:內而部院、外而督撫具題并科抄事件、俱造冊移送都察院、并六道、以便稽察。

是年,議准「巡鹽四差御史,有不病商民,查出鹽務隱匿情弊,多得課銀以濟國賦者,回道考核得實,從優議敘。」

又議准:習漢文滿洲御史及漢御史巡鹽,不必差筆帖式隨往,不習漢文滿洲御史,仍帶滿漢文筆帖式一員。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七年,議准各省關係三法司具題。」

事件、一揭送都察院、一揭送該道、以便移會公議。至別項具題事止、送都察院、及河南道、各一揭、以便稽察

康熙十八年

上諭九卿、詹事、科道:「自古設立臺省,原係朝廷耳目。」

「之官,上之則匡過陳善,下之則激濁揚清,務求知無不言,言無不盡,乃稱厥職。近見直言讜論者不過幾人,徇私好名者不可勝數。朕自臨御以來,略知此情,每期言路諸臣,化其偏私,實陳得失,輔登上理。頃有以風聞請者,試約略論之。如今之章奏已見施行者,雖不明言為風聞,何嘗不是風聞?今若開風聞之條」 ,使言事者果能奉公無私,知之既確,言之當理,即當敷陳,何必名為風聞方入告也。儻生事之小人,恃為可以風聞,但知己之好惡,必致擅作威福,以行其私,彼言之者既無確見,聽之者安能問其是非?故曰:「無稽之言勿聽,弗詢之謀勿庸。」 正所以誡言之無據,謀之自專也。況天下之大,臣民之眾,導之以理,曉之以法,待臣下須寬仁有容,不因細事而即黜之,所以體群工也。用人則隨才器,使無求全責備之心,蓋以人材有不齊也。若關天下之重,朋黨徇私之情,皆國家可參可言之大事,不但科道而已,有志之臣民概可以言之,何在區區風聞之言,能斂戢奸貪之志氣哉?治國家者,在有治人,不患無治法爾。康熙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上諭九卿科道:「今將《科道兩衙門本章情弊,無益國》」

「計民生之處,一一講究。卿等必有至公之眾論,以佐朕意。卿等但有所見,即直言,不可隱諱。」 自古設立科道,原係朝廷耳目之官,務求知無不言、言無不盡,方稱其職。今每見直言讜論者不過幾人,徇私好名者不可勝數。即如科道條陳一事,部議妥確,奉旨准行。又有科道官言其不可者:今日之所謂是,明日又轉而為非,朝更夕改。部院至於督撫有司,不知今日之事,或行二三日而即更,或行數月而即更,茫無成憲,難取信於天下,豈治道至理哉。舉其大概,如舉才能一事,是因人材不一,有能理繁者,有有操守者,有練習其事者,自古選賢任能,治之大道,與論俸不同,其法未嘗不善,即

世祖皇帝時,亦曾有諭,「常行選擇之條,偶有徇私作弊」,

「之人,將不肖寡廉者薦之,因一人而其法遂壞。自朕親政以來,如鹽差、關差數行更換,以後條陳,不知又改幾次也。又如戶部銷筭錢糧一事,因督撫所報不合時價,故部議駮回。而科道輒有言者,以為督撫地方大臣斷無虛估價值,肥己行私,凡有銷算,皆不應駮查。」 及部議徑准督撫之銷算,不行再駮,則科道又「以督撫冒破錢糧。一束草原價若干,開銷若干;一、石豆原價若干,開銷若干。不特草豆為然,凡馬匹等項,事事皆有虛冒,部中不行詳查,概聽督撫開銷,以徇情面。」 由此觀之,部議不行駁回,則以為徇督撫之私情;駮回,則以為督撫地方大臣,不宜疑其有所虛冒,又恐衙役往來騷擾生事,或應駮、不應駮。何者為是?兩說俱無定論,是皆大者,餘悉難述。康熙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康熙十九年

上諭「九卿科道官內陞外轉、原以示勸懲也。」今見才

優者猶知憚於外轉。其或才力不及,不稱言職之人,安於外轉道員者甚多,是但以示勸,非所以示懲也。故令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務期得當。魏象樞等奏稱:「恐天下不肖之輩,不識朝廷,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