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3 (1700-1725).djvu/29

此页尚未校对

「貪虐不法並交相比附,傾軋黨援,理應糾舉之事,務必大破情面,據實指參,勿得畏怯貴要,瞻徇容隱。即朕躬有失,亦宜進言,朕決不加責。其有懷挾偏私,借端傾陷者,朕因言察情隱微,自能洞悉。凡屬言官尚各精白乃心,力矢忠讜,以無負朕殷切責望至意。爾部院即傳諭行。」 《特諭》:康熙三十六年二月初四日。

康熙三十七年

上諭內閣:「覽科道衙門月終註銷案件,但奏稱無違。」

「限之事,而事務若干件於幾日完結,並未開載。此後應將事件數目並完結日期於疏內詳列具奏。」 康熙三十七年五月十七日

康熙三十九年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馬齊、王熙、吳琠、熊賜履、張英學」

「士滿都、邵穆布、巢可托、舒祿、范承烈、王九齡、曹鑑倫,言官風聞言事,向曾准行。今各省自督撫以下,典史、教職以上,將軍、提、鎮以下,千、把總以上,凡官員賢否,關係民生利病之事,科道官有風聞者,亦准陳奏。設若挾私懷怨,或彼此扶同,或暗受囑託,妄行糾劾者,國家自有定例。可會集滿、漢掌印不掌印科道官,以」 此諭諭之。康熙三十九年十月初八日。

康熙四十年

上諭大學士馬齊等:「朕於科道官員,許其風聞入告。」

者,耑為廣開言路,使自督撫以下各官,有一切事務任意妄為,及所行貪劣,致害民生者,皆知所顧忌而警戒也。科道官員糾參不實,例有處分,又或言不合理及生事妄奏者,外轉有之,罷職亦有之。至於被參之人具疏回奏,止應辨晰是非,不應支離牽引。因彼一身被參,而舉原參者之父子兄弟親戚皆受指摘,「以逞報復。則自此以後,孰敢更糾一人。」 頃左必蕃參郭琇,郭琇即將參己之人轉行窮詰。王材任參高承爵,高承爵即將《王材任》之父與其親戚妄意牽連。且如錢鈺曾參原為巡撫穆爾賽在任貪婪,及後錢鈺授山東巡撫,其居官並無勝於穆爾賽之處。他若此類者甚多。彭鵬身為言官時,亦曾參「人,茲為王度昭所劾,理應止以切己之事剖晰奏明。乃今訐奏王度昭,謂曲庇親戚,而其間所有夙怨,又未指出實據。彭鵬雖操守清廉,居官亦善所回奏,反復瀆陳,詞氣不勝忿激。凡在君上之前,不應陳奏之言輒形於章疏,粗戾已極!著以嚴旨傳飭之。」 康熙四十年十二月十六日

都察院部總論

申鑒。

時事第二纂

或問曰:「州牧刺史、監察御史,三制孰優?」曰:「時制而已。」 曰:「天下不既定其牧乎?」曰:「古諸侯建家國,世位權柄 存焉。於時置諸侯之賢者以牧,總其紀綱而已,不統 其政,不御其民。今郡縣無常,權輕不固,而州牧秉其 權重,勢異於古,非所以彊榦弱枝也,而無益治民之 實,監察御史斯可也。若權時之宜,則異論也。」

大學衍義補

重臺諫之任

《周禮》:「御史掌邦國都鄙及萬民之治令,以贊冢宰。」

臣按:「御史」 之名始見於此,然其所職者乃邦國、都鄙之治令以贊冢宰者也,漢因秦制而設此官,則專以司糾察之任,名雖同而其制則異也。

《通典》:唐杜佑作御史之名,《周官》有之,蓋掌贊書而授法令, 非今任也。戰國時亦有御史。秦、趙澠池之會,各命書 其事。又淳于髡謂齊王曰:「御史在前。」則皆記事之職 也。至秦漢為糾察之任,所居之署。漢謂之御史府,亦 謂之御史大夫寺,亦謂之憲臺。後漢以來,謂之御史 臺,亦謂之蘭臺寺。隋及唐皆曰御史臺。龍朔二年,改 為憲臺,咸亨元年復舊。門北闢,主陰殺也。故御史為 風霜之任,彈糾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

臣按:御史臺即今都察院是也,前代有中書省,而御史臺之職專掌糾察,不得與之並列,我朝罷中書省而以政權分屬六部,而都察院之設品級與六部同,其權視前代尤重云。

唐制,御史大夫一人,中丞二人。其屬有三院:「一曰臺 院,侍御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 院,監察御史隸焉。大事奏裁,小事專達,凡有彈劾,御 史以白大夫。」

臣按:御史大夫即今左、右都御史之職,中丞即今左、右副僉都御史之職,唐有三院,今併其二於察院。祖宗設都御史六員,職專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凡事之不公不法者皆在所理。其屬有十三道,各設監察御史,曰浙江、曰江西、曰福建、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