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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四年。改御史臺為都察院。

按:《明會典》:「十四年,改都察院為正七品衙門,止設監 察御史。分設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 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十二道。鑄監察御史印,文曰 『繩愆糾繆』。」

洪武十六年。陞都察院為正三品衙門。設司務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十七年、「始定都察院為正二品衙門」

按《明會典》,「十七年始定為正二品衙門,設左右都御 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經歷都事、十二道 監察御史」

洪武二十六年,定都察院憲綱。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 僉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 應不公不法等事。其屬有十二道監察御史,凡遇刑 名,各照道分送問發落。其有差委,監察御史出巡追 問、審理刷卷等事,各具事目,請旨點差。」

凡文武大臣,果係姦邪小人,搆黨為非,擅作威福,紊 亂朝政。致令聖澤不宣,災異迭見。但有見聞,不避權 貴,具奏彈劾。

凡百官有司、才不勝任、猥瑣闒茸、善政無聞、肆貪壞 法者、隨即糾劾

凡在外有司、擾害善良、貪贓壞法、致令田野荒蕪、民 人受害。體訪得實、具奏提問

「凡學術不正之徒,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求進用。或 才德無可稱述而挺身自拔者,隨即糾劾,以戒奔競。 凡分巡按治州郡,必須遍歷,不拘限期。風憲官吏務 要同行,不許先後相離。其經過去處,除差撥弓兵防 護依律關支廩給應付腳力,買辦心紅紙劄之外,不 許擅令所司和買物貨,私役夫匠,多用鋪陳等項,亦」 不得縱容官吏出郭迎送。其分巡地面果係原籍按 臨之人。設有仇嫌、並宜迴避。毋得沽恩報仇、朦朧舉 問

凡至按臨處所,先將罪囚審錄卷宗弔刷外,稍有餘 暇,首先親詣各處祭祀壇場,點其祭器牆宇有無完 缺。其次存恤孤老,審問衣糧有無支給,巡視倉庫,查 算錢糧有無虧欠。勉勵學校考課生員有無成效,中 間但有欺弊,即便究問如律。

凡受軍民詞訟,審係戶婚田宅鬥毆等事。必須置立 文簿,抄寫告詞,編成字號。用印關防。立限發與所在 有司,追問明白,就便發落、具由回報。若告本縣官吏、 則發該府。若告本府官吏、則發布政司。若告布政司 官吏、則發按察司。若告按察司官吏、及伸訴各司官 吏枉問刑名等項。不許轉委。必須親問干礙軍職官 員、隨即奏聞請旨、亦不得擅自提取

凡至所在、體知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隨 即舉奏。其姦貪廢事蠹政害民者、究問如律。

凡至地方,所有合行事件,著令首領官吏抄案施行。 一、科差賦役,仰本府凡有一應差役,須於黃冊丁糧 相應人戶內,週而復始,從公點差,毋得放富差貧,那 移作弊,重擾於民。先具見役里長姓名,同重甘結罪 文狀,依准回報。

一,圩岸壩堰陂塘。仰行府縣提調官吏查勘該管地 面,應有圩岸壩堰坍缺,陂塘溝渠壅塞,務要趁時修 築堅完,疏洗流通,以備旱潦,毋致失時,及因而擾害 於民。先具依准回報。

一荒閒田土。仰本府正官多方設法招民開墾。趁時 布種。其合納秋糧。須候年限滿日科徵。毋致拋荒。仍 將任內開過田畝數目同依准繳報。

一、站驛仰行提調官常川整點各驛船馬鋪陳什物, 一切完備。仍鈐束慣熟稍水人夫,常川在驛聽候遞 送,使客毋得失誤。先具站船人夫、什物、馬騾頭匹數 目,并不致違誤結罪文狀繳報。

一、急遞鋪仰行提調官常川點視鋪舍合用什物完 備,嚴督鋪長、司兵,常川在鋪走遞公文,毋致磨擦及 稽遲沈匿。仍禁約往來差使人員,不得役使鋪兵,損 壞鋪舍。如有缺壞,即便修理,具各鋪司兵姓名、田糧、 什物數目回報。

一、橋梁道路仰令提調官常加點視。但有損壞去處 即於農閑時月併工修理。務要堅完。毋致阻礙經行。 具《依准》《回報》。

一稅糧課程。仰本府即將歲辦稅糧諸色課程。各照 數目。保結開報

一戶口仰本府取勘籍定戶口。分豁城市鄉都實在 增減數目。開坐回報。

一、學校仰提調官「凡遇廟學損壞。即為修理完備。敦 請明師教訓生徒。務要作養人材。以備擢用。毋致因 循弛廢。仍將見在師生員名繳報。」

一、收買軍需等項,仰本府照依按月時估,兩平收買, 隨即給價,毋致虧官損民。及縱令吏胥里甲鋪戶人 等因而剋落,作弊違錯,具依准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