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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駕或不知所適,隨御者所之,尤為高祖所狎。上嘗 於內殿宴飲,朝貴畢至,唯不召鮮之。坐定,謂群臣曰: 「鄭鮮之必當自來。」俄而外啟尚書,鮮之詣神獸門求 啟事,高祖大笑,引入。其被親遇如此。永初二年,出為 丹陽尹。復入為都官尚書,加散騎常侍。以從征功,封 龍陽縣五等子。出為豫章太守,秩中二千石。元嘉三 年,王弘入為相,舉鮮之為尚書右僕射。四年,卒,時年 六十四。追贈散騎常侍、金紫光祿大夫。《文集》傳於世。 子愔,位至尚書郎、始興太守。

孔琳之

按《宋書》本傳,「琳之,字彥琳,會稽山陰人。祖沈,晉丞相 掾。父殿,光祿大夫。琳之彊正有志力,好文義,解音律, 能彈棋,妙善草隸。郡命主簿,不就。後辟本國常侍,輕 之尉桓元時,議欲廢錢用穀帛,琳之議曰:『《洪範》八政, 以貨次食。豈不以交易之資,為用之至要者乎?若使 不以交易,百姓用力于為錢,則是妨其為生之業,禁』」 之可也。今農自務穀,工自務器,四民各肄其業,何嘗 致勤于錢?故聖王制無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財,既無 毀敗之費,又省運置之苦,此錢所以嗣功龜貝,歷代 不廢者也。穀帛為寶,本充衣食,今分以為貨,則致損 甚多。又勞毀于商販之手,耗棄於割截之用,此之為 敝,著於自曩。故鍾繇曰:「巧偽之民,競蘊濕穀以要利, 制薄絹以充資,魏世制以嚴刑,弗能禁也。」是以司馬 芝以為:「用錢非徒豐國,亦所以省刑。錢之不用,由于 兵亂積久,自至於廢,有由而然,漢末是也。今既用而 廢之,則百姓頓亡其財。今括囊天下穀以周天下之 食,或倉庾充衍,或糧靡斗儲,以相資通,則貧者仰富。 致之之道,實假于錢」,一朝斷之,便為棄物。是有錢無 糧之民,皆坐而饑困,此斷錢之立敝也。且據今用錢 之處不為貧,用穀之處不為富。又民習來久,革之必 惑。《語》曰:「利不百,不易業。」況又錢便于穀邪?魏明帝時, 錢廢穀用三十年矣,以不便于民,乃舉朝大議,精力 達治之士,莫不以宜復用錢,民無異情,朝無異論。彼 尚舍穀帛而用錢,足以明穀帛之弊,著于已試。世謂 魏氏不用錢久,積累巨萬,故欲行之,利公富國,斯殆 不然。昔晉文後舅犯之謀,而先成季之信,以為雖有 一時之勳,不如萬世之益。于時名賢在列,君子盈朝, 大謀天下之利害,將定經國之要術。若穀實便錢,義 不昧當時之近利,而廢永用之通業,斷可「知矣。斯實 由困而思革,改而更張耳。近孝武之末,天下無事,時 和年豐,百姓樂業,便自穀帛殷阜,幾乎家給人足,驗 之事實,錢又不妨民也。頃兵革屢興,荒饉薦及,饑寒 未振,實此之由。公既援而拯之,大革視聽,弘敦本之 教,明廣農之科,敬授民時,各順其業,遊蕩知反,務末 自休,固已南畝競力,野無遺壤矣。於是以往,升平必 至,何衣食之足卹。愚謂救弊之術,無取于廢。」錢元又 議復肉刑,琳之以為:「唐、虞象刑,夏禹立辟,蓋淳薄既 異,致化實同,寬猛相濟,惟變所適。《書》曰『刑罰,世輕世 重』。言隨時也。夫三代風純而事簡,故罕蹈刑辟;季末 俗巧而務殷,故動陷憲綱。若三千行于叔世,必省踊 貴之尤。此」五帝不相循法,肉刑不可悉復者也。漢文 發仁惻之意,傷自新之路莫由,革古創制,號稱刑厝, 然名輕而實重,反更傷民。故孝景嗣位,輕之以緩,緩 而民慢,又不禁邪,期于刑罰之中,所以見美在昔,歷 代詳論,而未獲厥中者也。兵荒後,罹法更多棄市之 刑,本斬右趾。漢文一謬,承而弗革,所以前賢悵恨,議 之而未辯。鍾繇、陳群之意,雖小有不同,而欲右趾代 棄市。若從其言,則所活者眾矣。降死之生,誠為輕法。 然人情慎顯而輕昧,忽遠而驚近。是以盤盂有銘,韋 弦作佩。況在小人,尤其所惑。或目所不睹,則忽而不 戒;日陳于前,則驚心駭矚。由此言之,重之不必不傷, 輕之不必不懼,而可以全其性「命,蕃其產育,仁既濟 物,功亦益眾。又今之所患,逋逃為先,屢叛不革,逃身 靡所,亦以肅戒未犯,永絕惡原。至于餘條,宜依舊制。 豈曰允中貴獻管《穴元》」,好人附悅,而琳之不能順旨, 是以不見知。遷楚臺員外散騎侍郎,遭母憂去職。服 闋,除司徒左西掾,以父致仕自解。時司馬休之為會 稽內史,後將軍仍以琳之為長史。父憂去官,服闋,補 太尉主簿,尚書左丞,揚州治中從事史。所居著績,眾 官獻便宜,議者以為宜修庠序,卹典刑,審官方,明黜 陟,舉逸拔才,務農簡調。琳之于眾議之外別建言曰: 「夫璽印者,所以辯章官爵,立契符信。官莫大于皇帝, 爵莫尊于公侯。而傳國之璽,歷代迭用;襲封之印,奕 世相傳,貴在仍舊,無取改作。今世唯尉一職,獨用一 印,至于內外群官,每遷悉改,討尋其義,私所未達。」若 謂官各異姓,與傳襲不同,則未若異代之為殊也。若 論其名器,雖有公卿之貴,未若帝王之重。若以或有 誅夷之臣,忌其凶穢,則漢用秦璽,延祚四百,未聞以 子嬰身戮國亡,而棄之不佩。帝王公「侯之尊,不疑於 傳璽;人臣眾僚之卑,何嫌于即印?載籍未聞其說,推 例自乖其准。而終年刻鑄,喪功消實,金銀銅炭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