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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祖永樂元年改北平道為北京道令巡按御史察奏有司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改北平道為北京道。令巡按御 史及按察司,凡府州縣官到任半年之上,察其廉貪, 具實奏聞。」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十九年。北京道革。添設貴州、交阯、雲南三道 按《明會典》云云。

宣宗宣德十年交阯道革始定為十三道

按《明會典》云云。

宣德十年,敕都御史糾舉各道御史,其按察司官初 仕者,不許銓除風憲。監察御史有缺,堂官等保舉。 按《春明夢餘錄》:「宣德十年敕諭都察院,朝廷設風憲, 所以重耳目之寄,嚴紀綱之任。凡政事得失,軍民休 戚,皆所當言。糾舉邪慝,伸理冤抑,皆所當務。比之庶 官,所係甚重。近年以來,未得其人,或道理不明,操行 不力,或法律不通,行移不諳,或呈小才以張威福,或 搜細過以陷善良。甚至假其權位,貪圖賄賂,以致是 非倒置,冤抑無伸,而風紀之道,遂致廢弛。自今監察 御史有贓濫及失職者,令都御史及各道御史糾舉 斥退;按察司官有贓濫及不稱職者,令按察使及其 同僚糾舉斥退。」仍令吏部,今後初仕者,「不許銓除風 憲。凡監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舉, 務要開具實行奏聞,吏部審察不謬,具奏。如其後有 犯贓濫及不稱職舉者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