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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康熙元年題准,凡咨送督撫民本通狀,俱」

「照部件定限奏結。仍將奉到日期,預報通政司。倘事有難結,應備開情由,題請展限。如逾限不完,聽通政司查參。」 其通政司舊例年終奏銷。今既經立限、應於月終奏銷。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三年題准督、撫、提鎮等官題奏本章」,

無貼黃者,通政司題參。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題准:凡有滿、漢字本章無貼黃。」

者、免其查參。若止漢字本章無貼黃者、仍照常題參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題准:凡密本內若有假公牽引

私事希圖僥倖,或借端生事,擾害良民,謊稱密事者,下部查議題參,交刑部照例從重治罪。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議准:遇大計年,各省布、按都司」

仍照舊例封投本冊。其府州縣衛所、停其具本造冊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在外民人告旗下人」、及

旗下家人告主、強壓霸占者、俱令赴刑部具告。審結後果係冤枉、仍向原問衙門復告。如不與准理許告狀人詳開年月日期事情、並駮問言詞、赴通政司告理。詳察情節、取閱原案、果係冤枉、方准具疏。其餘仍照例用印、送該衙門復審。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一年

諭、「除現任職官密本照常封進外。」其廢閒官員、及無

籍棍徒所具密本。該司先行看閱。應封者封進。不應封者嚴加駮回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議准「直省本章多係要務。」

提塘承差不即投送,遲延作弊,俱令原題衙門計算程途遠近,於本章揭帖批內填定限期,并鈐印於日期上發行。違限者,交與該部治罪。其原題將軍督撫提鎮等官不填寫日期,到京後方於印信上填註者題參,一併交該部議處。

通政司部藝文

《通政司箴》
明·宣宗

通政「所司,實古納言,出納政令,用名厥官。有虞之聖, 后龍是職,周仲山甫,亦謹朝夕。君為元首,臣則股肱, 篤念如子,維彼庶氓,崇卑無間,一氣流貫,有遏弗流, 體乃為患。爾職於斯,必敬必忠,命必下究,情必上通, 讒說殄行,師用震驚,爾謹爾明,予治乃成。維樞維機, 維喉維舌,爾飭無怠,庶儆在列。」

通政司部紀事

《宋史向敏中傳》:「敏中為樞密直學士,時通進銀臺司 主出納書奏,領於樞密院,頗多壅遏,或至漏失。敏中 具奏其事,恐遠方有失事機,請別置局,命官專蒞,校 其簿籍。詔命敏中與張詠領其局。」

《王旦傳》:真宗即位,旦拜中書舍人,數月為翰林學士, 兼知審官院,通進銀臺封駮司。帝素賢旦,嘗奏事退, 目送之曰:「為朕致太平者,必斯人也。」

《武進縣志》:「趙邦柱,字安甫,一字觀一。弱冠成進士,授 戶部主事,累遷通政參議。故事,諸中貴指銀臺為外 府所請乞,詞訟以百數,動至破產。柱痛抑之,中貴大 窘。舊輔王密揭詆臺省,柱露章劾之,風采赫然。會右 通政未下,乞差歸里,遂卒。」

通政司部雜錄

《卻掃編》:在京局務,各隨類有所隸。給事中,本通進、銀 臺司之任財,進奏院隸焉。諫官以言為職,所以通天 下之壅塞,則登聞鼓院、檢院隸焉。祕書省、著作局、掌 書日曆,則太史局隸焉。太常禮樂之司,則教坊隸焉。 《春明夢餘錄》:按通政即古之納言。《舜典》:「帝曰:『龍,朕堲 讒說殄行,震驚朕師,命汝作納言,夙夜出納,朕命惟 允』。」朱子曰:「納言之官,命令政教,必使審之,既允而後 出,則讒說不得行,而矯偽無所托矣。敷奏復逆,必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