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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職官志》:「太常、光祿勳、衛尉、太僕、廷尉、大鴻臚、 宗正、大司農、少府、將作大匠、太后三卿、大長秋皆為 列卿,各置丞、功曹、主簿五官等員。」廷尉主刑法獄訟, 屬官有正、監、評,并有律博士員。

宋仍漢,晉設廷尉丞、正、監、評、博士各一人。

按:《宋書百官志》:「廷尉一人,丞一人,掌刑辟。凡獄必質 之朝廷,與眾共之之義,兵獄同制,故曰廷尉。」舜攝帝 位,咎繇作士,即其任也。周時大司寇為秋官,掌邦刑。 秦為廷尉。漢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 復為廷尉。哀帝元壽元年,復為大理,漢東京初復為 廷尉。

廷尉,正一人。

廷尉監一人。正監並秦官,本有左、右監。漢光武省右, 猶云「左監。」魏、晉以來直云「監。」

廷尉評一人。漢宣帝地節三年,初置左、右評。漢光武 省右,猶云「左評。」魏晉以來,直云評、正、監、評,並以下官。 《禮敬》廷尉卿、正、監,秩千石;評,六百石。《廷尉律》博士一 人。魏武初建,魏國置。

南齊

南齊置廷尉,如宋制。

按:《南齊書百官志》:「廷尉府置丞一人,正一人,監一人, 評一人,律博士一人。」

梁初設大理,後改為廷尉卿,為秋卿,統正。監平,增置 《律》博士。

按《隋書百官志》:「廷尉卿,梁國初建曰大理,天監元年, 復改為廷尉,有正、監、平三人。《元會》,廷尉三官與建康 三官,皆法冠、元衣、朝服,以監東西中華門。手執方木, 長三尺,方一寸,謂之執方。四年,置胄子律博士,位視 員外郎。梁初,猶依宋齊,皆無卿名。天監七年,以衛 尉為衛尉卿,廷尉為廷尉卿,將作大匠為大匠卿,三 卿」是為「秋卿」,皆置丞及功曹主簿。

陳承梁置廷尉卿、監正平之屬。

按:《隋書百官志》:「陳承梁皆循其制,官其所制品秩。廷 尉卿,秩中二千石,品第三;廷尉正、監平,六百石,品第 七;廷尉丞、胄子律博士,六百石,品第八。」 按《刑法志》: 「陳廷尉寺為北獄,建康縣為南獄,並置正、監平。」

北魏

孝文帝太和  年以詔議官制定廷尉卿以下階品

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官氏志》:「自太祖至高祖 初,其內外百官屢有減置,或事出當時,不為常目。舊 令亡失,無所依據。太和中,高祖詔群寮議定百官,著 於令:六卿、太僕、廷尉、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少府,第二 品上,少卿,第三品上;廷尉正、監、評,第五品中;廷尉丞 從,第五品中,律博士,第六品中。」

太和二十三年,復次「《廷尉卿》以下階品。」

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官氏志》,「二十三年,高祖 復次職令。及帝崩,世宗初班行之,以為永制。六卿:太 僕、廷尉、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太府第三品少卿,第四 品上階;廷尉正、監、評,第六品廷尉丞,第七品律博士, 第九品上階。」

孝莊帝永安二年詔復置司直十人視五品隸廷尉覆治御史檢劾事

按《魏書敬宗本紀》不載。按《官氏志》云云。

北齊

北齊設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丞佐之,統正監、評,博 士之屬。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制,官多循後魏。大理寺卿、少卿、 丞各一人,有功曹、五官、主簿、錄事等員,掌決正刑獄, 正、監、評各一人,律博士四人,明灋掾二十四人,檻車 督二人,掾十人,獄丞、掾各二人,司直、明法各十人。」

隋仍置「大理寺」以掌刑獄。

按《隋書百官志》:「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 多依前代之法,置大理寺。大理寺置卿、少卿各一人, 丞二人,主簿、錄事各二人。大理寺不統署。又有正、監、 評各一人,司直十人,律博士八人,明法二十人,獄掾 八人。大理卿為正三品,大理少卿為正四品,大理 司直為從五品,大理正、監、評為正六品,大理寺丞為 正」七品;大理寺律博士為正九品上階。 按《刑法志》: 「帝每季親錄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閱諸州申奏罪 狀。開皇三年,因覽刑部奏斷獄數,猶至萬條,以為律 尚嚴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蘇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 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等千餘條, 定留唯五百條,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 《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廐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 《鬥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 自是刑網簡要,疏而不失。於是置律博士弟子員,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