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5 (1700-1725).djvu/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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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六十有九。先是,舊制,大理寺讞天下奏案,而不治 獄。熙寧五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七年,置詳斷習學 官十四、詳復習學官六。九年,詔:「以京師官寺凡有獄, 皆繫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軍巡三院,囚逮猥多,難 于隔訊,又暑多瘐死,因緣流滯,動涉歲時。參稽故事, 宜屬理官,可復置大理獄。」始命崔台符為知卿事,蹇 周輔、楊汲為少卿,各舉丞及檢法官。初,神宗謂國初 廢大理獄非是,以問孫洙,洙對合旨。至是,命官起寺, 十七日而成。元豐二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 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 弊害,無異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臺例,不供報糾 察司。」三年,詔:依舊供報,凡官屬依御史臺例,謁有禁。 又詔糾察司察訪本寺斷徒以上出入不當者,索案 點檢。五年,詔毋以大理寺官為試官。六年,又詔:「凡斷 公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簽印注日,然後過 議司覆議。如有批難,具記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 判成錄奏。」又刑部言:「應吏部補授大理寺左斷刑官, 先與刑部、大理寺長貳同議可否,然後注擬。仍取經 試得循資以上人充,正闕以丞補,丞闕以評事補。」詔 刑部、吏部同,著為令。八年,詔大理寺推斷事應奏及 上尚書省者,更不先申本曹。元祐元年,以右治獄勘 斷公事全少,併左右兩推為一司。三年,三省請罷右 治獄,依三司舊例,置推勘檢法官於戶部。從之。又詔 大理寺並置長、貳。四年,從刑部請,改本寺條,任大理 官失斷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選限。

《舊條》:「失斷徒以上三人,或死罪一人。」

紹聖元年,詔斷刑獄官依元豐元年選試法。二年,復 置右治獄,置官屬如元豐制。左右推事有飜異者互 送,再有異者,朝廷委官審問,或送御史臺治之。元符 元年,應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內降公事,不得奏請移 送。又詔應奏斷公事,依開封府專條,不許諸處取索。 崇寧四年,詔大理寺官諸司輒奏辟者,以違制論。政 和二年,詔法官任滿,擇職事修舉、人材可錄者奏舉 再任,仍許就任關升,理本等資序。五年,依熙、豐故事, 復置習學公事四員,長、貳立課程,正、丞同指教。宣和 七年,評事以上並差試中刑法人。又詔「大理寺、開封 府承受公事依法斷遣,不得乞降特旨。」中興併省官 寺,惟大理寺不併。紹興初,詔正與丞並堂除評事,闕 則委本寺長貳選擇應格人赴刑部議定,申朝廷差 填。如無應格,即選諳習刑法人權充。又立比較法以 懲差失。隆興二年,評事鞏衍言:「評事檢斷,躬自節案, 親書斷語,最為勞苦。」詔增置,以八員為額。淳熙末,嚴 寺官出謁之禁,以防請託漏泄之弊。紹熙初,除試中 刑法評事八員外,司「直、主簿選用有出身曾歷任人, 各兼評事繫銜,將八評事已擬斷文字,分兩廳點檢, 或有未安,則述所見,與長貳商量。」慶元四年,定逐季 仲月定日斷絕之法。嘉定八年,申嚴紹熙指揮,重司 直、主簿之選,增選試取人數,以勸法科。左斷刑分案 三:曰磨勘,掌批會吏部等處改官事;曰宣黃,掌凡斷 訖命官指揮;曰「分簿」,掌行分探諸案文字。設司有四: 曰「表奏議」,掌拘催詳斷案,八房斷議獄案,兼旬申月 奏,曰「開折」,曰「知雜」,曰「法司。」又有「詳斷案」,八房專定斷 諸路申奏獄案等。又有「敕庫」,掌收管架閣文書。吏額, 胥長一人,胥吏三人,胥佐三十人,貼書六人,楷書十 四人。

《隆興》共減七人。

右治獄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斷公事案後收理 追贓等;曰「驅磨」,掌驅磨兩推官錢、官物、文書;曰「檢法」, 掌檢斷左右推獄案,併供檢應用條法;曰「知雜。」又有 開折、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諸處送下公事及 定奪等吏額。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 貼書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 人,貼書四人。

《隆興》共減五人。

仁宗寶元二年冬十二月庚申詔審刑院大理寺刑部毋通賓客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金大理寺,置卿、少卿,統丞、司直、評事及知法、明法之 屬。

按《金史百官志》:「大理寺,天德二年置。自少卿至評事, 漢人通設六員,女直、契丹各四員。卿,正四品。少卿,從 五品,正,正六品。丞,從六品。掌審斷天下奏案,詳讞疑 獄。司直四員,正七品。掌參議疑獄,披詳法狀。」

舊有《契丹》司直一員,明昌二年罷。

評事三員,正八品。掌同司直。

明昌二年,省契丹評事二員。大安二年,省漢人一員。

知法十一員,從八品。

女直司五員。漢人司六員。

掌檢斷刑名事。「明法」二員。從八品。興定二年置,同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