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5 (1700-1725).djvu/54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理少卿舒亶以官燭引至第,執政欲坐以自盜,吉甫

謂不可。執政怒,移獄他所,吉甫亦就辨。亶乃用飲食 論罪,不以燭也。南郊起幔城,役卒急於畢事,董役者 責之曰:『此殆類白露屋耳』。」卒訴之吏,當非所宜言,論 死,吉甫謂非咒詛不應死,遂求對。神宗怒曰:「得非為 《白露屋》事來耶?」吉甫從容敷陳不少慴。帝為霽怒,其 人得釋。蘇軾南遷,所過郡守有延館之者,走馬使上 聞,詔鞫之。吉甫議當笞,宰相章惇不悅。吉甫曰:「法如 是,難以增加成罪。」卒從笞。《太倉火議》誅守者十餘人, 亦爭之,皆得不死。其持論寬平,大抵類此。請知齊州、 梓州。梓在東州為壯藩,戶口最盛,轉運使欲增折配 以取羨餘,吉甫謂其僚曰:「民力竭矣,一增之後,不可 復減,吾寧貽使者怒,忍為國斂怨,為民基禍哉!」竟卻 之。歷提點梓州路京畿刑獄、開封少尹,知同、邢、漢三 州,以中大夫卒,年七十。吉甫老於為吏,廉介不回,但 一於用法,士恨其少緣飾云:

李伯宗

按《宋史》本傳:「伯宗,字會之,河陽人。第進士,知內丘、咸 陽、太康縣。建言:『朝廷行方田均稅之法,令以豐歲推 行。今州縣吏苟簡懷異者指熟為災,而貪進幸賞者 掩災為熟。望深察其違戾而寘諸罰。括縣壯丁為兵, 得千人,上其名數與按閱之法。知樞密院蔡卞喜而 薦之,提舉京畿保甲,使行其說,增籍二萬。已而有訴』」 者,陳牒至八百七十。左遷通判相州,提舉白波輦運, 提點江淮坑冶鑄錢。入為將作少監。開封民有鬻神 祠故帽飾以龍者,吏以為乘輿服御,伯宗曰:「此無他, 當坐不應為爾。」尹不從,具以請如伯宗議。歷大理卿, 入對言:「今情重法輕者許奏請,而情輕法重者不得 焉,恐非仁聖忠恕之意。」徽宗納之。遷刑部侍郎。與王 黼不相能,用胥吏微過罷,提舉崇福宮。明年,知同州, 徙陝西都轉運使。以通奉大夫、顯謨閣待制卒,贈光 祿大夫,諡曰榮。

王衣

按《宋史》本傳:「衣字子裳,濟南歷城人。以門蔭仕中明 法科,歷深、冀二州法曹掾,入為大理評事,陞寺正。林 靈素得幸,將毀釋氏以逞其私,襄州僧杜德寶毀體 然香,有司觀望靈素意,捕以聞。衣閱之曰:『律自傷者 杖而已』。靈素求內批,坐以害風教,竄流之。停衣官。尋 予祠,為陝西都轉運司主管文字、詳定一司敕令所」 刪定官,通判襲慶府、知濠州,未行,召為刑部員外郎。 建炎初,為司勳郎中,遷大理少卿。三年,韓世忠執苗 傅、劉正彥,獻俘,檻車幾百兩,先付大理獄,將盡,尸諸 市。衣奏曰:「此曹在律當誅,顧其中婦女有顧買及鹵 掠以從者。」高宗矍然曰:「卿言極是,朕慮不及此也。」即 詔自傅、正彥妻子外皆釋之。范瓊有罪,下大理寺,衣 奉詔鞫之,瓊不伏。衣責以靖康圍城中逼遷上皇,擅 殺吳革,迎立張邦昌事,瓊稱死罪。衣顧吏曰:「囚詞服 矣。」遂賜死,釋其親屬將佐。四年升大理卿。初,帶御器 械王球為龍德宮都監,盡盜本宮寶玉器玩。事覺,帝 大怒,欲誅之。衣曰:「球固可殺,然非其所隱匿,則盡為 敵有,何從復歸國家乎?」乃寬之。先是,百司愆戾,付寺 劾之,至三問取伏狀,被劾者懼對,莫敢辨。衣奏曰:「伏 與辨,二事也。若一切取伏,是以威迫之,不使自直,非 法意也。乞三問未承者,聽辨。」從之。同詳定《一司敕令》, 刪雜犯死罪四十七條。書成,帝嘉其議法詳明。紹興 元年,權刑部侍郎。二年,除集英殿修撰,奉祠。既而趙 令畤應詔薦之,復召為刑部侍郎。為言者所格,四年, 卒於家。衣質直和易,持法不阿,議者賢之。

移剌慥

按《金史》本傳:「慥本名移敵列,契丹虞呂部人。通契丹、 漢字。尚書省辟契丹令史,攝知,除擢右司都事。正隆 南伐,兼領契丹、漢字兩司都事。大定二年,除真定少 尹,入為侍御史,母憂去官,起復右司員外郎,累官陳 州防禦使。左丞相紇石烈良弼致仕,上問:『誰可代卿 者』?對曰:『陳州防禦使移剌慥,清幹忠正,臣不及也』。遂」 召為太府監,改刑部侍郎。十九年,以按出虎等八猛 安,自河南徙置大名、東平之境。還為大理卿。被詔典 領,更定制條。初,皇統間,參酌隋、唐、遼、宋律令,以為《皇 統制條》。海陵虐法,率意更改,或同罪異罰,或輕重不 倫,或共條重出,或虛文贅意,吏不知適從,夤緣舞法。 慥取《皇統》舊制及海陵續降,通類校「定,通其窒礙,略 其繁碎,有例該而條不載者,用例補之;特闕者用律 增之;凡制律不該及疑不能參決者,取旨畫定;凡特 旨處分及權宜條例內有可常行者,收為《永格》;其餘 未可削去者,別為一部」,大凡一千一百九十餘,為十 二卷。書奏,詔頒行之,賜銀幣有差。頃之,摘徙山東猛 安八謀克於河北東路置之,酬幹、青狗兒兩猛安舊 居之地。詔無牛耕者買牛給之。攝御史大夫,數月,改 御史中丞,兼同修國史。遷刑部尚書,改吏部尚書,尋 改大興尹。駕幸上京,顯宗守國,使人諭之曰:「自大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