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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乃奇其材,以為掾上寬所作奏,即時得可。異日,湯見

上,問曰:「前奏非俗吏所及,誰為之者?」湯言兒寬。上曰: 「吾固聞之久矣。」湯由是鄉學,以寬為《奏讞》。掾以古法 義決疑獄,甚重之。

《杜周傳》:周為廷尉,其治大抵放張湯,而善候司。上所 欲擠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久繫待問,而微見其冤 狀。客有謂周曰:「君為天下決平,不循三尺法,專以人 主意指為獄,獄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 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 乎?」至周為廷尉,詔獄亦益多矣。二千石繫者,新故相 因,不減百餘人。郡吏太府舉之廷尉,一歲至千餘章。 章大者連逮證案數百,小者數十人,遠者數千里,近 者數百里。會獄吏因責如章告劾,不服,以掠笞定之。 於是聞有逮證,皆亡匿,獄久者至更數赦,十餘歲而 相告言,大抵盡詆以「不道以上。」廷尉及中都官詔獄 逮至六七萬人,吏所增加十有餘萬。

《孔光傳》:「光左遷廷尉,久典尚書,練法令,號稱詳平。時 定陵侯淳于長坐大逆誅,長小妻迺始等六人皆以 長事未發覺時棄去,或更嫁。及長事發,丞相方進、大 司空武議,以為令犯法者各以法時律令論之,明有 所訖也。長犯大逆時,迺始等見為長妻,已有當坐之 罪,與身犯法無異,後迺棄去,於法無以解。請論光議, 以為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欲懲 後犯法者也。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離。長未自 知,當坐大逆之法而棄去。迺始等或更嫁,義已絕而 欲以為長妻論殺之,名不正,不當坐。」有詔光議是 《朱博傳》。博遷廷尉職,典決疑,當讞平天下獄。博恐為 官屬所誣,視事召見正監典法掾史,謂曰:「廷尉本起 於武吏,不通法律,幸有眾賢,亦何憂。」然廷尉治郡斷 獄以來,且二十年,亦獨耳剽日久,《三尺律》令,人事出 其中。掾史試與正監共撰前世決事吏議難知者數 十事,持以問廷尉,得為諸君覆意之。正監以為博苟 強意,未必能然,即共條白焉。博皆召掾史並坐,而問, 為平處其輕重,十中八九,官屬咸服博之疏略,材過 人也。每遷徙易官,所到輒出奇譎如此,以明示下為 不可欺者。

《三輔決錄》:茂陵何比干,漢武時丞相公孫弘舉為廷 尉右,平世無冤民,號曰「何公。」

《後漢書陳寵傳》:「永元六年,寵代郭躬為廷尉。性仁矜。 及為理官,數議疑獄,常親自為奏,每附經典,務從寬 恕。帝輒從之,濟活者甚眾。其深文刻敝,於此少衰。寵 又鉤校律令條法,溢於《甫刑》者除之,曰:『臣聞禮經三 百,威儀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屬三千。禮之 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裏者也。今律令』」 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贖罪以下二千 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一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 一十大辟一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春秋保乾圖》 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 增,科條無限。又律有三家,其說各異。宜令三公、廷尉 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贖罪 二千八百,并為三千,悉刪除。其餘令與《禮》相應,以易 萬人視聽,以致刑措之美,傳之無窮。」未及施行,會坐 詔獄吏與囚交通抵罪,詔特免刑。

《陳忠傳》:「忠字伯始,永初中,辟司徒府,三遷廷尉正,以 才能有聲稱。司徒劉愷舉忠明習法律,宜備機密,於 是擢拜尚書,使居三公曹。忠自以世典刑法,用心務 在寬詳。初,父寵在廷尉,上除漢法溢於甫刑者,未施 行。及寵免後,遂寢。而苛法稍繁,人不堪之。忠略依寵 意,奏上二十三條,為決事比,以省請讞之敝。」又上除 蠶室刑,解臧吏三世禁錮。狂易殺人,得減重論。母子 兄弟相代死,聽赦所代者,事皆施行。

《楊賜傳》:賜拜尚書令,數日,出為廷尉。賜自以代非法 家言,曰:「三后成功,惟殷於民,皋陶不與焉。蓋吝之也。」 遂固辭,以特進就第。

《何敞傳》:「敞六世祖比干,武帝時為廷尉正,與張湯同 時。湯持法深,而比干務仁恕,數與湯,雖不能盡得,然 所濟活者以千數。」

《會稽典錄》:盛吉字君達,為廷尉,性多哀憐。其妻謂吉 曰:「君為天下執法,不可使一人濫罪,殃及子孫。」其囚 無後嗣者,令其妻妾得入,使有遺類。視事十二年,天 下稱有恩也。

《述異記》:「後漢季子長為政,欲知囚情,以梧桐木為之, 像囚形,穿地為坎,臥木囚於其中祝之。罪正者不動, 冤者木囚動出,時謂精誠所應。」子長時為大理卿。 《三國魏志司馬芝傳》:「芝為大理正,有盜官練置都廁 上者,吏疑女工,收以付獄。芝曰:『夫刑罪之失,失在苛 暴。今贓物先得而後訊,其辭若不勝掠,或至誣服。誣 服之情,不可以折獄,且簡而易從,大人之化也。不失 有罪,庸世之治耳。今宥所疑,以隆《易》從之義,不亦可 乎』。」太祖從其議。

《鍾毓傳》:「毓為御史中丞,侍中廷尉,聽君父己沒,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