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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常寺置卿及少卿、博士,而郊社、太廟、諸陵太醫 皆統之。

按《宋史職官志》:「太常寺 卿、 少卿、 丞各一人, 博士四人, 主簿,協律郎、奉禮郎、太祝各一人。卿掌禮樂、郊廟、社 稷、壇壝、陵寢之事,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禮之名有 五,曰吉禮,曰賓禮,曰軍禮,曰嘉禮,曰凶禮,皆掌其制 度儀式。祭祀有大祠,有小祠。其犧牲、幣玉、酒醴、薦獻、 器服,各辨其等。掌樂律、樂舞、樂章,以定宮架、特架之」 制,祭祀享則分樂而序之。凡親祠及四孟月朝獻景 靈宮,郊祀告享太廟,掌贊相禮儀升降之節。歲時朝 拜陵寢,則視法式辨具,以授祠官。凡祠事,差官卜日, 「齋戒皆檢舉以聞。初獻用執政官,則卿為終獻;用卿 則少卿為亞獻,博士為終獻;闕則以次互攝。郊祀已 頒御札,則撰儀以進。宮架、鼓吹、警場,率前期按閱即 習。餘祀及朝會、享宴、上壽、封冊之儀物亦如之。若禮 樂有所損益,及祀典神祇、爵號、封襲、繼嗣之事當考 定者,擬上於禮部。」凡太醫之政令,以時頒行。宋初舊 制,判寺無常員,以兩制以上充。丞一人,以禮官久次 官高者充。別置太常禮院,雖隸本寺,其實專達,有判 院、同知院四人。寺與禮院事不相兼。康定元年,置判 寺、同判寺,始並兼禮院事。元豐正名,始專其職。分案 五,置吏十有一。元祐三年,詔太常寺置長、貳,他寺、監 則互置。紹聖中,復舊制。大觀元年,應太常寺所被旨 及施行典禮事,季輪博士銓次成籍,以備討論。政和 四年,令祠事監察御史闕,則以六曹郎官及館職攝 充。宣和三年,令本寺《因革禮》五年一檢舉,接續編修。 建炎初,併省冗職,惟太常、大理不能。詔太常少卿一 員兼宗正少卿,罷丞、簿,惟置博士一員。紹興三年,復 置丞。九年,臣僚言:「元豐正名,太常主議論者博士四 人。乞參稽舊典,添置博士,以稱朝廷蒐補闕軼、緝熙 彌文之意。」詔添博士一員。十年,置簿一員。十五年,詔 太常討論,置《籍田令》,續置太社令。隆興元年,併省博 士一員、主簿一員。又以光祿寺并歸太常,罷丞。明年, 詔丞、簿並依舊制分案。九曰「禮儀」,掌討論大慶典禮, 神祠、道、釋、襲封定諡、檢舉忌辰;曰「祠祭」,掌大中小祠 祀,差行事官并酒齊、幣帛、蠟燭禮料;曰壇廟,掌行室 壇、廟域陵寢;曰「大樂」,掌大樂教習樂舞鼓吹警場;曰 「法物」,掌給納朝祭服;曰《廩犧》,掌歲中祠祭牲牢、羊豕 滌室;曰「太醫」,掌臣僚陳乞、醫人補充太醫助教等;曰 《掌法》,曰「知雜」,並掌本寺條制、雜務裁減吏額:贊引使 二人,正禮直官二人,副禮直官二人,正名贊者七人, 守闕贊者七人,私名贊者七人,胥吏一人,胥佐四人, 貼司一人,書表司一人。祠祭局供官十二人,祭器司 供官十人,樂正三人,鼓吹令一人。本寺天樂祭器庫 專知官一人,庫子二人。圓壇大樂禮器庫專知官一 人,庫子一人。

博士,掌講定《五禮》儀式。有改革,則據經審議。凡於法 應諡者,考其行狀,撰定諡文。有祠事,則監視儀物。掌 凡贊導之事。

《主簿》,「掌稽考簿書。」

協律郎,掌律呂以和陰陽之聲,正宮架、特架樂舞之 位。大祭祀享宴用樂,則執麾以詔作止之節,舉麾鼓 柷而樂作,偃麾、戞敔而樂止。凡樂,掌其序事。 奉禮郎,掌奉幣帛授初獻官。大禮則設親祠版位。 太祝掌讀冊辭,授摶黍以嘏告。飲福則進爵,酌酒受 其虛爵。

《郊社令》,「掌巡視四郊及社稷壇壝,掌凡掃除之事,祭 祀則省牲。」

《太廟令》,掌宗廟薦新七祀及功臣從享之禮。

《籍田令》,掌帝籍耕耨出納之事,植五穀蔬果,藏冰以 待用。

宮闈令率其屬,以汛洒廟庭,凡修治潔除之事。 提點「管幹郊廟祭器所、南郊太廟祭器庫、提點朝服 法物庫所、朝服法物庫、南郊什物庫、太廟什物庫」,掌 藏其器服,以待祭祀、朝會之用。凡冠服,視其等而頒 於執事之臣。

教坊及鈐轄教坊所掌「宴樂閱習,以待宴享之用,考 其藝而進退之。」

諸陵祠墳所掌先世后妃之墳園而以時獻享。 太醫局有丞,有教授,有九科醫生,額三百人。歲終,則 會其全失而定其賞罰。

太醫局,熙寧九年置,以知制誥熊本提舉,大理寺寺丞單驤管幹。後詔勿隸太常寺,置「提舉一、判局二。判局選知醫事者為之。科置教授一,選翰林醫官以下與上等學生及在外良醫為之。學生常以春試取合格者三百人為額。太學、律學、武學生、諸營將士疾病,輪往治之,各給印紙書其狀,歲終稽其功緒為三等」,第補之:上等月給錢十五千,毋過二十人;中等十千,毋過三十人;下等五千,毋過五十人。失多者罰黜之。受兵校錢物者,論如《監臨強乞取法》,三學生願預者聽受,而禁邀求者。又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