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各壇內外神庫齋宮、及各天門、巡視守宿。每日每 處、泒撥壇戶三名
凡郊壇牆垣內外、每年十月內、奏行兵部撥軍士二 千名、委官管領爬沙、及於各壇灑掃。合用掃箒柳箕 木掀荊筐等項。俱順天府出辦
凡本寺官吏俸糧。舊於禮部帶支。後奏准、本寺自行 收支。今於祿米倉關支
嘉靖十年又定太常寺一應職守。
按《明會典》,「凡祭雲雨風雷、嶽鎮海瀆、太歲、月將、城隍 之神。」舊於山川壇,祭前三日,本寺官同禮部官詣城 隍廟發咨文,咨請各該神祇,次日同復命。嘉靖十年, 改祭城隍神於本廟,肇建神祇壇,以祭雲雨風雷、嶽 鎮海瀆等神。惟太歲、月將祭如初。
是年令大祀圜丘前一日,奉天殿設案及祝帛輿及 香亭。本寺卿捧進祝版。上親填畢、卿捧安於輿。又進 玉帛并香,上親寘於篚、卿捧安於輿。配位玉帛同。上 焚香叩頭畢,錦衣衛官校舁輿行。卿隨至壇、奉安於 神庫。
凡祭祀、分獻官、陪祭官祭服、舊於本寺關領。祭畢、送 寺貯庫。嘉靖十年、令文官五品、武官都督以上、俱照 《欽定祭服》式自造
凡大祀、執事官員、并廚役人等、懸帶牙牌、本寺於尚 寶司關領、給散。供事畢日、本寺交送尚寶司收貯。 凡薦新品物、每月本寺官於御前奏過、送光祿寺供 薦品物數目
凡各祭祀供養。本寺官先期具奏、遣官行禮
凡正旦、清明、中元、孟冬、冬至、歲暮、忌辰、《萬壽聖節》、遣 官詣陵祭祀。前十日具奏
凡忌辰、先二日、本司堂上官面奏
凡冊立冊封冠婚等項、祭告天地、宗廟社稷、本寺俱 先期具奏。至期遣官行禮
凡親王之國,并來京還國、俱祭告於承天門外。謁辭 陵寢、并各合祀《旗纛》等神、各有祭祀。俱本寺掌行。 凡營造宮殿等項,祭告天地宗廟、社稷神祇、「后土」、司 工《立木》告成,及修造在京廟宇橋梁、各有祭祀。俱本 寺掌行
凡歲時旱潦、及命將出師等項、祭告天地宗廟、社稷 神祇、俱本寺掌行
凡大喪《禮》、有祭祀、本寺掌行
是年,議准「各處解納牛犢,除和州、江浦等處仍解本 色,其河南及保定、真定、永平、河間等府,俱照召商價 銀則例」,改收折色,解寺會官驗秤,候收買供用。 嘉靖 年,裁定樂舞生額數。
按《明會典》:「嘉靖年間,建世廟四郊、太歲神祇壇及九 廟,供用樂舞生二千二百名。後裁革八百餘名,止存 一千三百五十三名。」
嘉靖三十年,酌定樂舞生名數:
按《明會典》。三十年題准陵祀日增,酌定用樂舞生一 千一百五十三名,其餘二百名仍革去,永為定例。 嘉靖三十二年,裁酌定樂舞生名數。
按:《明會典》:「凡樂舞生,舊額三百名。嘉靖三十二年,裁 革十名。」
嘉靖三十六年,裁酌樂舞生定額。
按:《明會典》三十六年,裁革樂舞生二十名。今止存二 百七十名。
穆宗隆慶元年議准太常寺少卿俱於進士內選用道流不得冒濫
按:《明會典》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