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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七隻、解至工部、轉送收養、俱應上用。今俱折銀徵解、

止山東魚臺縣、每年解本色二隻

凡乳牛、原額該兵部坐派直隸等處、解納一百九十 九隻、擠乳造辦酥油乳餅等物、充供養膳羞等用。嘉 靖五年奏准、每牛一隻、折銀六兩、貯庫、買辦嬭子酥 油乳餅應用

凡每歲時節、各處祭祀。本署出票、於良醞掌醢二署 支白麵香油餳糖等料。預辦祭品食用。隨時增減。 牲口屬禮部歲派。各省府州例有定數。皆類解充。有 徵折價者、即貯該寺庫中收買應用。其會試供給。折 價解順天府

凡歲派光祿寺牲口十萬隻口、上半年五萬隻口、下 半年五萬隻口、俱行浙江等布政司、兩直隸各府、派 屬徵解

凡鑄完廚役雙魚銅牌。禮部具印信手本、開寫號數、 送內府印綬監收掌

凡遇光祿寺廚役、合用銅牌。該寺自具手本、赴該監 關用

按《春明夢餘錄》:「光祿寺在皇城東華門內,初為宣徽 院尚食、尚醴二局,繼改光祿寺。掌祭饗宴勞、酒醴膳 羞之事,辨其名數,會其出入,量其豐約,以聽於禮部。 凡祭祀請視牲,進飲福酒胙,凡薦新供品物,凡喪葬 供祭物,凡牲果嘉蔬移上林苑供不給,市諸民,視時 估十加一,凡市直季支,凡供獻鮮果,廚料省受之,凡」 器皿,移工部若募工兼作之,歲省其成敗。凡宴待番 裔貢使,差其等供之。凡傳奉宣索,籍記而覆奏之。監 以科、道官各一人,其屬四署:曰「大官」,曰「珍羞」,曰「良醞」, 曰「掌醢」,而司牲、司牧二局隸焉。

太祖洪武 年置宣徽院尚食尚醴二局尋改為光祿寺

按《明會典》:「光祿寺,國初置宣徽院,尚食、尚醴二局,設 院使、同知、院判、典簿統之。繼改光祿寺,正四品,衙門 設卿、少卿、寺丞、主簿等官,職專掌膳羞享宴等事,移 太常寺供需庫隸之。」

洪武四年,置「法酒庫」,設「內酒坊」大使、副使。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八年,改光祿寺為司,設署所等職,局庫俱革。 按《明會典》,「洪武八年,改寺為司,陞從三品。衙門。改主 簿為典簿,又設錄事,置大官,珍羞、良醞、掌醢四署,每 署設令、丞、監事。又設孳牧所大使、副使,局庫俱革。」 洪武九年,諭光祿寺買供用物件,隨時估加一分。 按《春明夢餘錄》:九年三月初八日諭:「今後但係光祿 寺買辦」一應供用物件,比與民間交易,價錢每多十 文。且如肉果之數,及諸項物件,民人交易一百文一 斤,光祿寺買辦須要一百十文,隨物貴賤,每加一分, 賣物之人照依時估,多取十文利息。

洪武三十年、復改司為寺。署令為署正。又設司牲局。 仍改孳牧所為「司牧局」

按《明會典》云云。

宣宗宣德四年差監察御史一員同給事中會同光祿寺堂上官驗收牲口果品廚料等物并監收白糧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元年議准光祿寺及科道監收糧米

按《明會典》、「凡本寺糧米。正統元年議准堂上官一員 專一提調,眼同署官收管。仍令科道監臨見數。」 正統二年、令巡視光祿寺御史、同戶部主事監收錢 糧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四年定光祿寺監管收買事例

按《明會典》,凡本寺收買供用牲口果菜等物。成化四 年,令堂上官一員、及戶科給事中、監察御史各一員, 會同戶部主事、順天府官各一員,估計時價錢鈔兼 支,具數奏領收買。如有奸弊,科道官指實參奏。 又令本寺每季預關內庫錢鈔,專委堂上官一員收 掌。遇買物料,聽戶科給事中、巡視御史批押印信小 票,委該署官一員齎領收買

世宗嘉靖七年司牧局革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二十五年題准、尚膳監取用光祿寺諸物印票、 及置立稽查文簿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五年題准,尚膳監刊刻花欄印 票,遇取上用諸物,開寫『某日於光祿寺取某物若干, 用印鈐蓋,照數支用。本寺仍置立文簿登記,歲終會 計稽查。若有冒破情弊,該管官指實參奏』。」

嘉靖二十 年諭、「查復光祿寺舊規。」添差御史月籍 支費進覽

按《春明夢餘錄》:嘉靖中,光祿歲用銀計三十六萬。上 疑有乾沒,乃諭內閣:「今無論祖宗時,兩宮大分,盡省 九嬪共十餘,宮中罷宴設二十年矣。朕日用膳品悉 下料,無堪御者,十壇供品,不當一次茶飯,朕不省此 三十餘萬,安所用也?」閣臣對:「祖宗時,光祿寺除米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