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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品外,徵解本色歲額,定二十四萬。當時該寺歲用」 不過十二三萬,節年積有餘剩,後加添至四十萬。近 年稍減,乃用三十六萬。其花費情弊可知。而冒費之 弊有四:一傳取錢糧,原無印記,止憑手票取討,莫敢 問其真偽。一、內外各衙門關支酒飯,或一人而支數 分者、或其事已完而酒飯尚支者;一門禁不嚴,下人 侵盜無算。一每歲增買磁器數多。臣查得《會典》內一 款:「凡本寺供用物件,每月差御史一員照刷具奏。內 府、尚膳監刊刻花欄印票,遇有上用諸物,某日於光 祿寺取物若干,用印鈐蓋,照數支領進用。本寺仍置 文簿登記,歲終會計稽查。此一例不知何年停罷,若 查復舊規,則諸弊可革矣。」乃切責該寺官,而添差御 史,月籍該寺支費進覽。

穆宗隆慶 年詔薦新上供魚鮮令光祿寺備辦

按《春明夢餘錄》:「隆慶初,詔罷寶坻縣等處採取魚鮮。 自今薦新上供,俱令光祿寺備辦,毋得奏遣內臣,著 為令。」

隆慶四年,「太官《珍羞》」置二署丞。

按「《明會典》四年題准、於太官、珍羞二署。比照戶部倉 場官員事例。各註選署丞一員。專管支放。」

神宗萬曆二年光祿寺添設銀庫大使安置外倉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光祿寺添設銀庫大使一員。」 按《春明夢餘錄》:「萬曆二年,光祿寺積米二十七萬石, 倉廒滿盈,奏於東安門外買房一區,改為外倉。」

皇清

《大清會典》。光祿寺

正官

滿漢卿各一員

滿、漢少卿三員。內漢一員、漢二員。

漢寺丞一員

首領官

滿漢典簿各一員

屬官

大官署滿、滿署正各一員,滿署丞一員。

珍羞署:滿、漢署正各一員,滿署丞一員。

良醞署。滿、漢署正各一員,滿署丞一員。

掌醢署。滿、漢署正各一員,滿署丞一員。

四署初設漢署丞各一員,順治十五年裁。漢監事各一員,順治十三年裁。

滿司庫二員

滿筆帖式二十一員。內滿文十四員,滿、漢文七員。漢軍筆帖式二員。

舊有「司牲司」 漢大使一員,後裁。

光祿寺,從三品。衙設滿、漢卿各一員,滿少卿一員,漢少卿二員,漢寺丞一員。所屬大官,珍羞、良醞、掌醢四署,及司庫員額,詳見於後。又滿、漢典簿各一員,滿筆帖式二十一員,漢軍筆帖式二員,職專膳羞享宴等事,及各項錢糧。順治初,本寺事宜由禮部具題,劄寺遵行。十年,戶部以本寺項下果品、雜糧等銀,題歸禮「部。直省錢糧,起解,禮部劄寺照收,司、府、州、縣查核完欠,參罰開復,俱屬部行。」 十五年,禮部題准:外解錢糧,分析光祿寺驗收,徑給批迴。各官考成,亦聽本寺行。十八年,復歸禮部。將解到錢糧,總貯一庫,公同出納。其催參開復等事,仍屬部行。所用物料,戶部、禮部科道官及本寺公同照時價估給,本寺歲終奏銷。康熙三年,各項錢糧悉歸戶部。其本寺應用錢糧,每歲具題,由戶部給發,貯庫候用。十年,禮部分析職掌,錢糧出入,俱交本寺經管,併筵宴備用各器皿,及司庫官筆帖式,總歸本寺所用。每年錢糧數目,俱本寺自行奏銷。凡祭祀,各

壇廟、由太常寺移文取省牲官職名、本寺委廳署官

一員赴祭所、同禮部等各衙門官、監宰埋瘞

皇上親詣行禮。本寺官與太常寺官、前期一日演禮。 皇上飲福受胙。本寺堂官職主進爵、進胙於爵胙案

前。左右設滿署官各一員、捧接爵盤。祭畢。滿漢署官撥廚役分送祭肉於各衙門

凡本寺錢糧應用款項、係

內用者照內務府行文,外用者照內閣禮部行文。

祭祀者、照太常寺《移文》、如數動支、於春秋二季、將用過數目、造送京畿道、照刷奏銷。仍於每年夏季、將一年通行出入四柱實數、繕造黃冊。本寺另行具疏奏銷

凡需用品物

內用及外來賓客、併寺廟供獻。俱由本寺辦給。每

月,委滿、漢署官到市,訪問民間時價。復移文順天府,委大興、宛平二縣官將「時價」 核確造冊,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