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明會典》云云。
武宗正德七年添設分管少卿員
按《明會典》:「正德七年,添設一員,收兌馬匹,及會同科 道官、兵部委官秤收馬價子粒,各營樁棚銀兩。 正德九年,太僕寺添設分管寺丞一員,專管寄養馬 匹。」
按《明會典》云云。
世宗嘉靖八年裁革太僕寺分管寺丞三員以寄養馬匹令該管地方官帶管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裁革分管寺丞三員,以寄養馬 匹令該管地方官帶管。其六員:一員分管順天、順德、 廣平三府并京衛孳牧騎操馬匹,一員分管真定、保 定二府,一員分管大名、永平二府,一員分管河間及 濟南府,一員分管兗州、東昌二府,一員分管開封、衛 輝、彰德三府。俱三年更代。每歲二八月出巡,照依兵 《部馬政》」事例、逐一興舉。歲終比較。遇更代之年、具所 行事蹟造冊繳部查照。其山東等都司所屬衛所。各 從本司委官提督。遇有解到孳生馬匹。照例發屬寄 養
穆宗隆慶三年題定太僕寺少卿寺丞員數職掌
按《明會典》,「隆慶三年題准,太僕寺少卿一員,仍提督 京邊馬政,二員分管東西二路,各兼寄牧、孳牧、驗烙、 巡養之事,俱領敕不更替。寺丞定為三員,以一員提 督庫藏,兼協理京邊,二員協理東西二路。」
神宗萬曆九年裁革太僕寺少卿寺丞各一員
按《明會典》:「萬曆九年,裁革太僕寺少卿一員,裁革寺 丞一員。尋復舊。」少卿敕內兼載寺丞職名。遇少卿缺, 則寺丞暫攝行事。
萬曆十一年,太僕寺少卿復舊,置三員。
按《明會典》云云。
皇清
《大清會典》。太僕寺:
正官
滿漢卿各一員
滿、漢少卿三員。內滿少卿二員。漢少卿初設三員,後裁二員。
舊有滿、漢寺丞各一員,順治十五年裁,十六年復設。康熙二年裁。
舊有首領官漢主簿一員。康熙二年裁。
屬官
滿員外郎八員
滿筆帖式十一員。內滿、文十員,滿、漢文一員。漢軍筆帖式二員。
舊有「常盈庫」 漢大使一員。順治十八年裁。
世祖章皇帝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順治元年,置太僕寺。設滿、漢卿各一員。」滿
漢少卿各二員,滿、漢寺丞各一員,漢主簿一員,筆帖式六員。
國初馬政止設大庫、口外騍騸二群,孳牧調習兵。
部掌之。順治元年,除外省馬匹折色外,又預備
欽賞行幸馬匹駱駝、太僕寺與兵部分司焉
凡直省馬價錢糧。順治元年題准、直隸、江南、河南、山東、四省州縣馬匹、每匹折銀三十兩。歲徵銀六十餘萬兩。俱解送太僕寺收貯庫內、考核完欠。年終奏銷
凡皮張口外馬群內,如有倒斃馬匹,將皮張令沿途地方官員按跕解送太僕寺,查明數目、咨送工部選留充用。餘交太僕寺變價、咨送戶部。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令馬價錢糧改歸戶部。」七年仍
歸太僕寺管理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凡武清縣額設放青場地,順治十年丈量。」
定界。「北自董家莊前起、至運糧河王家莊止,南自後桃花口前離廟柱三十五度起,至小河岸邊止」,以備太僕寺馬匹駱駝,夏秋放青。〈舊有順義縣場地,康熙二十二年,交還戶部。〉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孳生,調習馬匹。」
國初定:大庫騍馬群,每三年整頓時,比原額孳生。
多者阿敦大《阿敦》人議賞,或孳生少併缺額者,阿敦大《阿敦》人議責。大庫騸馬群每三年整頓時,倒斃少者議賞,倒斃多者議責。其調習馬駒,如得良馬送進。
御廄大馬、以備賞給。餘馬、以備出差。如賞給馬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