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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移咨戶部購買。順治十三年題准:種馬場三年整頓一次,察驗孳生多寡,分為五等。一等者,員外郎各賞《貉皮》一件緞六疋。「阿敦大」各賞貉皮一件油青布十疋。阿敦人各賞油青布十疋。二等者員外郎各賞貉皮。一件緞四疋。「阿敦大」各賞貉皮一件「油青布八疋,阿敦人各賞油青布八疋。三等者免議,四、五等者該管員外郎交該部議處。」阿敦、大阿敦人分別鞭責。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裁漢卿一員,滿、漢少卿各一。」

員漢寺丞一員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年,裁滿寺丞一員,漢主簿一員筆。」

帖式三員

是年,太僕寺馬價錢糧,復令戶部編入《條銀》。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三年題准種馬場孳生二百匹以下。」

者為頭等,孳生六七十匹者為二等。比照原額無孳生亦無缺額者為三等。比照原額缺四十匹,有餘者為四等。缺七八十匹者為五等。凡賞給馬匹,舊例額設馬六十匹,以備

欽賞。四季俱在廠內喂養。每匹日支料豆六倉升七

斤重穀草二束。又運草料牛三隻,每隻日支料豆四倉升,七斤重穀草二束。如賞給缺額,在通州喂養馬匹內取補,於八旗內取馬法四名,同太僕寺人役看喂。康熙三年題准購買預備馬二千匹,交阿敦大等喂養。如遇綠旗兵丁馬缺,或給發他處,在此數內取給。如預備馬缺,仍咨戶部買補足額。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題准種馬場孳生三百五十匹。」

以上者為「頭等,三百二十匹者為二等,二百七十匹者為三等,一百五十匹以上者為四等,比《原額》有缺者為五等。」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大庫種馬二場名色改」

為「太僕寺馬場。若有缺少、通融補足。停令戶部購買」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預備馬匹,舊例額設馬三百匹,以備 聖駕行幸。其馬匹三月放青,五月進廠喂養。」康熙十

三年題准裁去二百匹,其一百匹在通、州二廠分喂,三月放青,五月進廠。如馬缺額,於口外騸馬群內取補。每匹日支料豆六倉升七斤重穀草二束。每廠設阿敦大一名,阿敦副一名,阿《敦人》十名,如有缺額,在八旗各府佐領下取補。其應給阿敦大等銀米,亦在各旗佐領下支放。應用草料、槽刀、家伙等物,俱於該部咨取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賞給馬匹,裁去馬法,止用『太』」

僕寺人役一十一名看喂。每名月給銀一兩、米二斛。在戶部咨取。其應用草料、槽刀家伙等物。俱於該部咨取

凡牧養駱駝人役,舊例於八旗內取《馬法》,二名同太僕寺人看喂二廠駱駝。康熙十五年裁去《馬法》,止用太僕寺管駱駝頭一名。駱駝人十七名。駱駝頭每月給銀三兩一年給米四十四斛。駱駝人每月給銀一兩米一斛。俱於戶部咨取。至廠內應用草料鐁刀家伙等物。俱於該部咨取。

凡喂養駱駝馬匹壯丁額設六十六名。每名給地三十五畝。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七年,題准太僕寺官員不許騎群。」

內馬匹

又議定:「口外騸馬群內,馴練不熟,不堪騎用,一分以上者,該管員外郎罰俸三個月。二分以上者,罰俸六個月。三分以上者,罰俸九個月。四分以上者,罰俸一年。五分以上者,降一級留任;六分以上者,降二級留任;七分以上者,降三級調用。其原整頓時分給馬匹內,馴練不熟,不堪騎用,五匹以上至二十匹者,阿敦」 大鞭一百,《阿敦人》鞭八十。二十匹以上者,《阿敦大》鞭一百。革去阿敦大,降為阿敦人,其《阿敦》人亦鞭一百。若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