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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自朔方,後徙皇都。故斷以「上京」 為《遼都》,餘都則入留都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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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制,「開封尹不常置,以知府掌京畿之事」,其屬有判 官、推官等員。及都臨安亦如之。

按:《宋史職官志》:「開封府牧、尹不常置,權知府一人,以 待制以上充。掌尹正畿甸之事,以教法導民而勸課 之。中都之獄訟皆受而聽焉。小事則專決,大事則稟 奏。若承旨已斷者,刑部、御史臺無輒糾察。屏除寇盜, 有姦伏則戒所隸官捕治。凡戶口、賦役、道釋之占京 邑者,頒其禁令,會其帳籍。大禮:橋道頓遞則為之使」, 仗內奉引則差官攝牧。其屬有判官、推官四人,日視 推鞫,分事以治,而佐其長。領南司者一人,督察使院, 非刑獄訟訴則主行之。司錄參軍一人,折戶昏之訟, 而通書六曹之案牒。功曹、倉曹、戶曹、兵曹、法曹、士曹 參軍各一人,視其官曹分職莅事。 左右軍巡使、判官各二人,分掌京城爭鬥及推鞫之 事。

左右廂公事幹當官四人,掌檢覆推問,凡鬥訟事輕 者聽論決。領縣十有八,鎮二十有四,令、佐、訓練、征榷、 監臨、巡警之官,知府事者率統隸焉。分案六,置吏六 百。開封典司轂下,自建隆以來為要劇之任。至熙寧 間,增給吏祿,禁其受賕,省衙前役以寬民力,釐折獄 訟,歸於廂官,而治事視前日損去十四。元祐元年,詔 府界捕盜官吏隸本府,與都大提舉司同管轄而掌 其賞罰。置新城內左、右二廂。三年,以罷大理寺獄,置 軍巡院判官一員。四年,罷新置二廂。六年,王巖叟言: 「左、右廳推官公事詞狀,初無通治明文,請事繫朝省 及奏請通治外,餘並據號分治。」從之。紹聖六年,知府 事錢勰言:「自祖宗以來,並分左、右廳,置推官各一員。 近年止除推官,元祐中並令分治。請依故事,分左右 廳,各除推官一員,作兩廳共治職事。」又言:「熙寧中,置 舊城左右廂,元豐初增置於新城內。四年罷《增置兩 廂令》,請復置。」從之。三年,詔開封、祥符知縣事,自今選 秩通判人充。四年,詔開封府所薦推判官,並召對取 旨。崇寧三年,蔡京奏「乞罷權知府,置牧一員、尹一員, 專總府事;少尹二員,分左右二府之政事。牧以皇子 領之;尹以文臣充,在六曹尚書之下,侍郎之上;少尹 在左右司郎官之下,列曹郎官之上。以士、戶、儀、兵、刑、 工為六曹次序,司錄二員,六曹各二員,參軍事八員。 開封、祥符兩縣置案倣此,易胥吏之稱,略依《唐六典》 制度。」又請移開封府治所於舊尚書省。從之。

太宗、真宗嘗任府尹,自至道後,知府者必帶「權」字,蔡京乃以潛邸之號處臣下。建置曹官以上凡十六員,比舊增要官十一員。

五年,詔開封府屬官參軍等,並依舊員額。大觀元年, 李孝壽乞增置府學博士一員。從之。詔:「開封六職,閑 劇不同,如士曹之官,惟主到、罷批書,而刑、戶事繁。自 今凡士之婚田鬥訟皆在士曹,餘曹倣此。」二年,詔皇 子領牧祿,令如執政官。又詔天下州郡並依開封府 分曹置掾。政和二年,復置開封府學錢糧官一員。五 年,盛章奏「乞依尚書六部置架閣主管官一員。」宣和 元年,聶山奏:「司、錄六曹官乞依省部少監封敘。」詔修 入《條令》。

臨安府「舊為杭州,領浙西兵馬鈐轄。」建炎三年,詔改 為臨安府,其守臣令帶「浙西同安撫使。」時置帥在鎮 江府,紹興駐驆臨安,遂正稱「安撫使。」置知府一員、通 判二員,簽書節度判官廳公事,節度推官、觀察推官、 觀察判官、錄事參軍、左司理參軍、右司理參軍、司戶 參軍、司法參軍各一員。本府掌畿甸之事,籍其戶口, 均其賦役,頒其禁令。城外內分南北左右廂,各置廂 官,以聽民之訟訴。

「廂官許奏辟京朝官、親民資序人充。」後以臣僚言,罷城內兩廂官,惟城外置焉。

「分使臣十員,以緝捕在城盜賊。立五酒務,置監官以 裕財。分六都監界分,差兵一百四十八鋪,以巡防煙 火。」置兩總轄,承受御前朝旨文字。凡御寶、御批、實封 有所收索,則供進;凡省、臺、寺、監、監司符牒及管下諸 縣及倉場等申到公事,則受而理之。凡大禮及國信, 隨事應辦,祠祭共其禮料,會聚陳其幄帟,人使往來, 辦其舟楫,皆先期飭於有司。領縣九,分士、戶、儀、兵、刑、 工六案,內戶案分上、中、下案,外有免役案、常平案、上 下開拆司、財賦司、大禮局、國信司、排辦司、修造司,各 治其事。置吏點檢文字,都孔目官、副孔目官、節度孔 目官、觀察孔目官各一名,磨勘司主押官、正開拆官、 副開拆官各一人,下名開拆官二名。押司官八人,前 後行守分二十一人,貼司三十人。乾道七年,皇太子 領尹事,廢臨安府通判、僉判職官,置少尹一員,日受 民詞以白太子,間日率僚屬詣宮稟事,置判官二員, 推官三員。有旨,「少尹比放知府,判官比通判,推官比 幕職官,其統臨職分,並照從來條例。」九年,皇太子解 尹事,臨安府知、通、僉、「判、推、判官並依舊置。既據保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