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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孝宗弘治十四年定雇役膳夫銀兩支銷之例令南直隸歲貢俱送北監

按《明會典》,「弘治十四年奏准博士等官,每員給膳夫 一名跟用。其餘膳夫雇役銀兩,本監明立文簿,委官 收庫,以備公用。年終扣筭支銷存留數目,呈堂立案。 是年令南直隸歲貢生俱送北監。」

武宗正德 年國子監官考滿加俸

按《明會典》:「凡國子監官,正德九年考滿。正德中議准 加俸。」

世宗嘉靖六年奏准監生入監即與支糧膳夫銀兩照椒油等例師生隨數分給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七年,建敬一亭於國子監,立《御製碑》。

按《明會典》,嘉靖七年建敬一亭於本監正堂之北,中 樹御製《敬一箴》《聖諭》六道、御註《范氏心箴》《程子視聽 言動》四箴凡七碑,如翰林之制。本監以累經車駕臨 視,正官不敢中堂而坐,及中門出入,兩京皆同。 按《春明夢餘錄》:七年作「敬一亭」、御製聖諭共碑七座, 前為大門,題曰「敬一之門。」祭酒廳房在亭東,司業廂 房在亭西。會饌堂一所,在監東北。土地祠五間,在饌 堂門之右;典籍廳五間,在饌堂門之左;典簿廳三間, 掌饌廳五間,退省號及廣居。門之西,為天、地、人、智、仁、 勇、文、行、忠、信、規矩準繩、紀綱法度,凡一十八號,并退 省房三,連混堂、淨房各一所。

嘉靖八年奏准、歷事監生、患病調治、不准放回作缺。 題准、公侯伯年幼者、送監授書

按《明會典》「八年奏准各衙門歷事監生,如果患病,止 許在外調治,不許放回作缺。有恃頑私自逃回者,各 衙門開送吏部,酌量地方遠近定限行提到部送問, 完日補歷。如違半年以上者,革為民。」

是年題准:公、侯、伯等爵,無分已襲未襲,已任未任,年 三十以下,十四以上者,通行查出,開送禮部,轉送本 監,行祭酒、司業,將《大學》《語》《孟》諸書相兼點授,令其在 家講讀,仍每十日赴營觀操。

嘉靖十年奏准、升撥歷事僉名舉察之例、以膳夫銀 兩、充本監各項之費

按《明會典》十年奏准:「以後起送歲貢到監,遵祖宗監 規,通送廣業堂,每月嚴加考試,學業進修,方許以次 升至率性堂,撥送各衙門歷事。中間如有累經考居 優等,行誼著聞,堪以任用者,於年終具奏,本部會同 吏部覆考得實奏請,送吏部,同聽選監生一體相兼 選用。其覆考不上者,仍發該監照常撥歷。」

又奏准:歲貢坐監,遵照《監規》,由「廣業堂漸升至率性 堂,然後積分,量與出身,果有才學超然異常,取自上 裁擢用。」

又奏准:各衙門歷事監生三箇月考勤之後仍歷一 年其餘寫本一年、清黃寫誥清軍清匠三年以至出 巡等項俱照例日月為滿方許更替。其《歷事》并《出巡 奏》內,既例該監生僉名,凡事可否許其公同議擬舉 察奸弊。

又奏准、「凡膳夫銀兩以十分為率,九分按季均散師 生一分,備朔望香燭及各堂心紅筆墨紙劄等項公 用。」

嘉靖十四年題准、納銀生員、定限依親博士等官考 選科道。又以膳夫撥充廟戶

按:《明會典》十四年題准:納銀生員,年二十四歲以下 者,本監定限放回,依親候明文行取作養。

凡本監博士等官。是年題准、吏部酌量年資才識、具 奏行取。考選科道等官

是年奏准於見在膳夫內撥十名充「廟戶。」

嘉靖十五年奏准、在監肄業假例、及勳戚子孫、送監 讀書

按《明會典》十五年奏准:「南北直隸并浙江等布政司, 將原在部在監告病并依親搬取畢姻等舉人,俱以 文書到日為始,限三月內起送,發監肄業。如違限半 年者,准在監作曠三月,計月加曠。若有違至半年,并 通未入監會試臨期方至者,送問查勘明白,方准入 試。凡依親給假在家援例生員,限三月內起送,發監」 肄業。如有違限,照例送問。其私自逃回者,許該監查 報本部轉行法司提問治罪。

又奏准:納銀監生私逃二月以上者,發回原學肄業。 又奏准:公、侯、伯子孫已未襲爵管事,并駙馬年二十 五歲以下者,俱遵照舊規,送監讀書習禮。

嘉靖十九年再准在監在歷私逃例

按:「《明會典》十九年奏准兩京國子監監生,不分在監 在歷、私逃回籍三月以外者,發回原學肄業;半年以 上,一體革退為民。」

嘉靖二十四年題准、監生撥歷考選例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題准,各衙門撥到歷事監生,俱 要常川在公供事,講習律令。每三月考勤之時,嚴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