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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校,如有律意不通者,不送附選,仍責習學,以俟再 考。其有私自回家,雇人代替者,查究得實,即將代替 人參送法司問罪。監生仍照行止有虧,革罷為民。 嘉靖三十八年奏准,襲封衍聖公年少未學,照公侯 伯例,送監讀書習禮。

按《明會典》云云。

穆宗隆慶元年奏准監生坐班歷事科舉例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奏准,凡監生坐班歷事,務要依 期完事,給引還鄉。如有告假及丁憂等項,須保勘的 實,方許給引放回,勒限起送,補班補歷。如有託故遷 延,直至科舉臨期方到者,不准入試。其回籍監生,有 志進取者,聽令於本省科舉提學官一體考送。如拆 卷填榜,監生已經取中者,不許避嫌棄置。」

隆慶二年奏准例監查明實歷、方許應試。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凡遇鄉試年分,一應援例生曾 收入監、未經查回實歷者,不論生員民生出身,不拘 例前例後入監,不許考送應試。」

隆慶三年奏准:「監生撥歷」之例。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援例廩增附生員,邊方優等次 等生,武學曾經科舉生入監者,支廩撥歷俱各照舊。 其青衣發社,沙汰附學名目生,俊秀隨任等子弟,武 學未經科舉生、武舉生入監「者,實坐班一年。以後,如 果用心向學,能通文理者,給與全廩;僅守監規,略知 文理者,給與半廩。若愚頑弗率,全不識文理者,仍不」 給廩。俱各再令實坐班一年,然後上序。給廩者,撥正 歷,不給廩者撥雜歷。如坐班一年半,以願撥長差者 聽。

隆慶五年、暫行增減撥歷名數期限。

按《明會典》:「五年,以監生數多,歷缺不敷,奏准各衙門 正歷,每三名量增一名,仍減歷期三月,止歷九箇月 為滿,暫行二年。」

神宗萬曆元年奏准報名朝見監生不許頂替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奏准:今後援例生儒俊秀子弟, 及歷事考勤監生,報名朝見,查出不係正身,即將替 身參送法司問罪,本生徑行革退。其投文併歷事撥 到之日,如有仍犯前項情弊,一概不許准收,仍將雇 替之人重究。」

萬曆三年奏准:舉人入監肄業、應試及勳爵入監之 例。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舉人未經入監,及監事未畢者, 俱以文書到日為始,限三箇月起送入監肄業。若未 經入監,雖有原籍公文,不准入場。以後每科會試畢 日,凡舉人下第及中副榜,不願就教者,盡數分送兩 京國子監肄業。並不許假借名色,告送順天府給引 回籍。順天府亦不許徑自給引,違者參究。」其赴部會 試者,除監滿撥歷外,其餘必由兩監起送,方准入場。 又奏准:五軍都督府將見在未任公侯伯等爵,及應 襲子弟,但年十四以上,三十以下者,通行查出,送監 習學,不許隱匿,違者參究。仍行吏兵二部知會,於襲 爵之日,查其曾否入監,方准承襲。其襲後但年三十 以下者,仍送回本監肄業,應任用者,「兵部查其習學 有無進益,方行推任。遇有冊封差遣,亦照舊規,查其 曾經在監習禮者,方許差用。其送監習學者,除赴京 營操演外,餘日俱要赴監讀書觀禮。本監堂上官用 心教習,務臻成效。但有不行赴監,及縱肆自恣者,參 治。如果在監日久,學業有成者,亦聽本監官酌量出 學待用。若仍願在監」者,聽令照舊肄業。本監官更加 優異,仍報部紀錄,以示激勸。

萬曆九年,再定監生撥歷之例。

按:《明會典》。「九年,吏部又以人多歷少,題准照隆慶五 年例,增歷減期,以後通行遵守。」

凡納粟等項。監生照例坐堂十年。挨次撥歷。若中鄉 試、通計先年坐監月日撥歷。其未冠願坐監者。亦滿 十年、方作復監之數

凡《歷事監生》名數:吏部四十一名,戶部五十三名,禮 部一十三名,兵部二十五名,刑部七十名,工部二十 四名,都察院六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 名,行人司四名,五軍都督府五十名。謂之「正歷。」三箇 月上選,滿日增減不定。又有各衙門寫本,戶部十名, 禮部十八名,兵部二十名,刑部十四名,工部八名,都 察院十四名,大理寺四名,通政司四名,隨御史出巡 四十二名,謂之「雜歷」,一年滿日上選。又有各項辦事, 清黃一百名,寫誥四十名,續黃五十名,清軍四十名, 又監庫十名,初皆三年謂之「長差」,近俱准減一年上 選。承運庫十五名,司禮監六十名,尚寶司六名,六科 四十名,初作短差,近亦准寫本例,一年滿日上選。又 有隨御史刷卷一百七十八名,工部清匠六十名,俱 以事完日上選。此外,又有「禮部寫《民情條例》」等項七 十二名,光祿寺刷卷四名,修齋八名,參表二十名,報 計二十名,齎捧十二名,錦衣衛四名,兵部查馬冊三 十名,工部大木廠二十名,後府磨算十名,御馬監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