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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八十七卷目錄

 國子監部彙考二

  宋總一則 太宗雍熙一則 淳化一則 真宗景德一則 仁宗慶曆二則 嘉祐一則

  金總一則

  元總一則 太宗一則 世祖至元七則 仁宗至大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十二則 成祖永樂三則 宣宗宣德二則 英宗正統六則 代

  宗景泰三則 英宗天順一則 孝宗弘治一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嘉靖九則 穆宗

  隆慶四則 神宗萬曆三則

皇清總一則 順治八則 康熙九則

官常典第三百八十七卷

國子監部彙考二

宋制,「國子監舊置判監事二人,後始設祭酒、司業、丞、 博士之屬,後又設武學、宗學博士、教授。」

按《宋史職官志》:「國子監,舊置判監事二人,以兩制或 帶職朝官充,凡監事皆總之。直講八人,以京官選人 充,掌以經術教授諸生。」

舊以「講書」為名,無定員。淳化五年,判監李至奏為直講,以京朝官充。其後又有講書、說書之名,並以幕職、州縣官充。其熟於講說而秩滿者,稍遷京官。皇裕中,始以八人為額,每員各專一經,並選擇進士並《九經》及第之人,相參薦舉。

丞一人,以京朝官或選人充,掌錢穀出納之事。主簿 一人,以京官或選人充,掌文簿以勾考其出納。

舊制,祭酒闕,始置判監事。

監生:無定員。

並有蔭及京畿人,初隸監授業,後補監生,或隨屬游官,以久離本貫,不克赴鄉薦,而文藝可稱,亦許隸補試。廣文教進士,大學教《九經》《五經》《三禮》《三傳》學究,律學館教明律,餘不常置。

元豐《官制行》,始置「祭酒、司業、丞、主簿各一人,大學博 士十人。」

舊係國子監直講,元豐三年,詔改為「大學博士」,每經二人。

正、錄各五人,武學博士二人,律學博士、正各一人。 祭酒掌國子大學、武學、律學、小學之政令,司業為之 貳,丞參領監事。凡諸生之隸於大學者,分三舍,始入 學,驗所隸州公據以試補,中者充外舍齋長。諭月書 其行藝於籍。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季 終考於學諭,次學錄,次學正,次博士,然後考於長貳。 歲「終校定,具注於籍,以俟覆試。視其校定之數,參驗 而序進之。」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公試初 場以經義,次場以論、策。試上舍,如省試法。凡內舍行 藝與所試之等俱優者為上舍。上等取旨命官,一優 一平為中,以俟殿試;一優一否或俱平為下,以俟省 試。唯國子生不預考選。凡課試升黜、教導之事,長貳 皆總焉。車駕幸學,則率官屬諸生班迎,即行在,距學 百步亦如之。凡釋奠於先聖、先師及《武成王》,則率官 屬諸生共薦獻之禮。歲計所隸三舍生升降多寡之 數,以為學官之殿最賞罰。

博士「掌分經講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藝訓導學者。 《正、錄》掌舉行學規,凡諸生之戾規矩者,侍以五等之 罰。」考校、訓導,如博士之職。

《職事》:學錄五人,掌與正、錄通掌學規。學諭二十人,掌 以所授經傳諭諸生;直學四人,掌諸生之籍,及譏察 出入。凡八十齋,齋置長、諭各一人,掌表率齋生。凡戾 規矩者,糾以齋規五等之罰。仍月考齋生行藝,著於 籍。

武學博士、學諭各二人,掌以兵書、弓馬、武藝訓誘學 者。一、「律學博士二人,掌傳授法律及校試之事。 小學置職事教諭二人,掌訓導及考校責罰。學長二 人,掌序齒位,糾不如儀者。」

集正二人,掌籍諸生名氏,糾程課不逮者。熙寧初,詔 用經術取士,廣闊黌舍,分為三學,增置生徒,總二千 八百人。隸籍有數,給食有等,庫書有官,治疾有醫。分 案八,置吏十。元豐三年,詔自今奏舉太學博士,先以 所業進呈。五年,詔國子監官差承務郎以上,闕即差 選人充正官,立行、守、試、請奉法。八年,詔罷太學《保任》 同罪法。元祐元年,詔太學每歲公試,以司業博士主 之,如《春秋》補試法。左司諫王巖叟言:「太學生補中者, 乞並許應舉,罷一年之限。」詔國子監立法。又詔給事 中孫覺、祕書少監顧臨、崇政殿說書程頤、國子監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