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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詣國子監聽講。」上命以三月三日。於是太師率諸侯

伯至日到監,始攜茶湯果餅之類甚豐。祭酒李先生 時勉命諸生立講《五經》各一章。講罷,設酒饌奉款諸 侯伯讓曰「受教之地。」皆就列坐。惟太師與先生抗禮, 飲甚歡。太師屢辭,先生曰:「秀才家飯不易措置,願太 師少寬。」後命諸生歌《鹿鳴》之詩,賓主雍雍,抵暮而散。 此亦太平盛事也。

《春明夢餘錄》:「弘治中,詔起侍講謝鐸為北祭酒,僉事 張懋南祭酒,皆宿儒。懋以父喪力辭,特旨為增置司 業一人署監事以待,以編修羅欽順為之,聽懋終制 日赴官。時士多放逸,有差撥爭先者,欽順念以為放 心宜收,非管攝之嚴不可爭;風宜息,非精稽考,公予 奪填之不能持甚力而謗作,已乃肅然。」及懋至,與謹 矩度,尚德化,勵廉恥,明道術,著功令,祁寒暑雨,具冠 服危坐終日以聽事,諸生翕然日執經質疑問業,人 人自以為得師也。鐸先後祭酒兩雍,律己率人,皆嚴 立規約。監故有羨金為祭酒費。鐸盡籍於官,均贍僚 屬,構東西樓,刻《經史》列其上。北監廟街湫隘,益市地 闢其斜側,又市廬舍三十餘區,居博士、助教、諸學官 諸生,貧者贍給,死者賻襚,皆羨金,不自私一錢。

國子監部雜錄

《桯史》:「國學以古者五祀之義,凡列齋扁榜,至除夕必 相率祭之,遂以為爐亭。守歲之酌,祝辭惟祈速化而 已。群儒執事者,帽而不帶,以縚代之,謂之叨冒。爵中 皆有數鴨腳,每獻則以酒沃之,謂之『僥倖』。」凡今世之 登科級者,人或竊以此目之,則怫然而怒。孰知堂堂 成均,乃有願而不獲者乎?余謂不然,蜡狂之獻,以弛 張觀之可也。余里士柳三聘肄業立禮齋,嘗為余言 如此。

《癸辛雜識》,《成均》舊規,後來不復可見矣。謾言所知者 數則,於此亦可想見當時學校文物之盛,庶異日復 古,或有取焉。太學私試,以孟仲季分為三場,或司成 無暇,則併在歲晚,有公試則無私試,試惟監中,司成 命題,就差學官充考校封錄之職,不復經由。朝廷至 第三日即揭曉,每十人取一孤經,則二三人亦取二 名。第一等常缺第二等,謂之「放等」,魁當三分,第二名 二分半;第三等魁二分,率從第二,三取起,魁二分,第 二、第三一分半,第四、第五一分三釐,餘並一分。太學 公試,遇省試年,則在省試後二月下旬。凡引試二日, 非省試年分,則隨銓試。後引試係朝廷差官,士子則 襴愨入試,大約七人取一,第一等缺,第二等,約二十 人取一,餘約七人取一,第四第五並一分公試魁縱 不該升補,他日登第,亦是部注教官。若三名前例是 教官,有外校,次年公試中第二等,謂之「入等升」,又謂 之「正升。」或外舍成,校人前一年已中第三等,本年再 中第三等,謂之「本等升。」或外舍成,校定人前一年中 第四等,本年中第三等,謂之「進等升。」若先在三而今 在四,謂之「退舍」,不能成事。此外又有追補法,前一年 或不成校,本年忽中公試第二等,名為入等,卻用本 年私試,二場並得。如中魁亦當一場,謂之「追升。」可以 陳乞追升。內舍或止中兩場,則無用。又前一年外校 八分以上或優,本年公試不同得失,得之升榜若下, 就試者,非內舍校定以升補做內舍校定者,一年止 有兩試,一試中則又試兩試。若一年兩試俱失,謂之 「折腳」,不復試第三試。以三試不中,則當退舍。每年二 十一人,或於內有未升上舍而過省者,或有事故者, 許二十一人之後分數少者,依資次來豁校。如正升 內外舍人,亦用狀謝某人已成事缺,新升「內舍,一年 無兩升,縱當年上舍試入優,止理為內舍校定,不可 升上舍。內舍一年無三色試,已試公試者不許赴私 試,已試私試者不許赴公試。」上舍試每三人取一人, 優等十人,通榜魁十分,亞鼎各九分,餘七名並八分 平六分。內舍未有校定,本年中舍平等者,理為內校, 升補上舍。有三等,內舍平校試,舍試平等,或內舍優 校不中上舍試,或有季無校,定試入上舍試優等,亦 與隨榜升補。下等上舍,謂之「赤腳升」,其升補名字,依 上舍試榜資次。蓋舍試壓公試,內舍新升及無季人, 雖中舍試只作內校分數,然舍試一中優等八分,平 等六分,五名以前又有加分,盡可趕優,或前一年已 有平校,本年有平等上舍,試入兩中舍,試平等已上, 謂之「俱平」,或一優一否,皆為「下等上舍。」謂如內舍平 校人試入上舍優等,當舉免省到殿,元有求免人,理 作升甲用,已升甲者升名,謂之「一優一平,為中等上 舍」,謂如內舍優校人,又中上舍試優等,以優中優,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