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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奉諷諫,大事廷議,小則上封事。

武后垂拱元年,置補闕、拾遺,左右各二員。

貞觀初,以給事中、諫議大夫兼起居注,或知起居事。 中書省右散騎常侍二人,右諫議大夫四人,右補闕 六人,右拾遺六人,掌如門下省。

太宗貞觀 年始詔諫官隨中書門下及三品官入閤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王珪傳》:珪流巂州,太子 已誅,太宗召為諫議大夫。帝嘗曰:「正主御邪臣,不可 以致治;正臣事邪主,亦不可以致治。唯君臣同德,則 海內安。朕雖不明,幸諸公數相諫正,庶致天下於平。」 珪進曰:「古者天子有爭臣七人,諫不用則相繼以死。 今陛下開聖德,收采芻言,臣願竭狂瞽,佐萬分一。」帝 可。乃詔諫官隨中書門下及三品官入閤。

中宗嗣聖八年增置補闕拾遺即武后天授二年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武太后垂拱 中,置補闕、拾遺二官,以掌供奉諷諫。天授二年,各增 置,通前為五員。」

嗣聖九年,擢用舉人為給事及補闕、拾遺。即武后天授三年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天授三年,舉 人無賢愚,咸加擢用。高者試鳳閣侍郎、給事中,次或 試員外郎、侍御史、補闕、拾遺、校書郎,當時頗為濫雜, 著於謠誦。謠曰:「補闕連車載,拾遺平斗量。把椎侍御 史,腕脫校書郎。」

元宗開元 年置左右補闕拾遺分屬門下中書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補闕、拾遺,自 開元以來尤為清選。左、右補闕各二人,內供奉者各 一人,左、右拾遺亦然,左屬門下,右屬中書,兩省補闕、 拾遺凡十二人。」

宣宗大中三年三月詔待制官與刑法官諫官次對按唐書宣宗本紀云云

遼設左右諫院,分隸中書門下,而給事中及登聞等 院則專屬門下省。

按《遼史百官志》:「南面朝官,遼有北面朝官矣,既得 燕代十有六州,乃用唐制,復設南面三省、六部、臺、院、 寺、監、諸衛、東宮之官。」

中書省右諫院 右諫議大夫。聖宗統和七年見諫 議大夫馬得臣。

右補闕。

右拾遺劉景穆宗應曆初為右拾遺。

門下省 常侍。興宗重熙十四年見常侍斡古得。 散騎常侍。馬人望,《天祚》乾統中為左散騎常侍、 給事中。聖宗統和二年見「給事中郭嘏。」

左諫院 左諫議大夫

左補闕。

左拾遺。統和三年見「左拾遺劉景。」

登聞鼓院 登聞鼓使。

匭院。 知匭院使。太平三年,見知匭院事杜防。 誥院, 誥院給事。耶律鐸斡,重熙末,為誥院給事。

宋設散騎常侍、諫議大夫、司諫、正言,左隸門下,右隸 中書,而給事中及登聞院則皆屬門下。

按:《宋史職官志》:「門下省凡官十有一,侍中、侍郎、左散 騎常侍各一人,給事中四人,左諫議大夫、起居郎、左 司諫、左正言各一人。」

左散騎常侍、 左諫議大夫、 左司諫、 左正言同 掌規諫諷諭。凡朝政闕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 省至百司事有違失,皆得諫正。國初,雖置諫院,知院 官凡六人,以司諫、正言充職,而他官領者,謂之知諫 院。正言、司諫亦有領他職而不預諫諍者。官制行,始 皆正名。元豐八年,諫議大夫孫覺言:「據《官制格目》,諫 官之職,凡發令舉事,有不便於時,不合於道,大則廷 議,小則上封。若賢良之遺滯於下,忠孝之不聞於上, 則以事狀論薦。乞依此以修舉職事。」八月,門下省言: 「諫議大夫、司諫、正言合通為一。」詔並從之。十月,詔倣 《六典》置諫官員。元祐元年二月,詔諫官雖不同省,許 二人同上殿。後又從司諫虞策之請,如獨員,許與臺 官同對。九月,左、右正言久闕,侍御史王巖叟言:「國家 倣近古之制,諫官六員,方之先王,已自為少。望詔補 足,無令久空職。」十月,司諫王覿言:「自今中書舍人闕, 勿以諫官兼權。」從之。十一月,巖叟又言:「近降聖旨,兩 省諫官各令出入異戶,勿與給事中、中書舍人通實。 欲限隔諫官,不使在政事之地,恐知本末,數論列爾。」 尋詔諫官直舍仍舊。八年,詔執政親戚不除諫官。建 中靖國元年,言者謂諫官論事,惟憑詢訪,而百司之 事,六曹所報外,皆不得其詳。遂詔諫官案計關臺察, 給事中四人分治六房,掌讀中外出納及判後省之 事,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駮正之。凡 章奏,日錄目以進,考其稽違而糾治之。故事,詔旨皆 付銀臺司封駮。官制行,給事中始正其職,而封駮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