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7 (1700-1725).djvu/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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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門下。元豐五年五月,詔給事中許書畫黃,不書草, 著為令。六月,給事中陸佃言:「三省、密院文字已讀者 尚令封駮,慮失之重複。」詔罷封駮房。六年,詔駮正事 赴執政稟議。七年,有旨舉駮事依中書舍人封還詞 頭例,既而令稟議如初。給事中韓忠彥言:「給、舍職位 頗均,一則不稟白而聽封還,一則許舉駮而先稟議, 於理未允。且朝廷之事,執政所行,職當封駮,則已與 執政異,自當求決於上,尚何稟議之有?」詔從之。紹聖 四年,葉祖洽言:「兩省置給、舍,使之互察。今中書舍人 兼權封駮,則給事中之職遂廢。」詔特旨書讀不迴避, 餘互書判。元符三年,翰林學士曾肇言:「門下之職,所 以駮正中書違失。近日給事封駮,中書錄黃,乃令舍 人書讀行下,隳壞官制,有損治體。願正紀綱,為天下 後世法。」重和元年,給事中張叔夜言:「凡命令之出,中 書宣奉,門下審讀,然後付尚書頒行,而密院被旨者, 亦錄付門下,此神宗官制也。今急速文字不經三省, 而諸房以空黃先次書讀,則審讀殆成虛設矣。乞立 法禁。」從之。凡分案五:曰上案,主寶禮及朝會所行事; 曰下案,主受發文書;曰封駮案,主封駮及試吏,校其 功過;曰諫官案,主關報文書;曰記注案,主錄起居注。 其雜務則所分案掌焉。紹興以後,止除二人或一人。 登聞檢院,隸諫議大夫 ;登聞鼓院,隸司諫、正言掌 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 害、軍期機密,陳乞恩賞、理雪冤濫,及奇方異術,改換 文資、改正過名。無例通進者,先經鼓院進狀,或為所 抑,則詣檢院,並置局於闕門之前。中興後,檢鼓糧、審 計官告進奏,謂之「六院。」例以京官知縣有政績者充, 亦有自郡守除者,繼即除郎,恩數略視職事官,而不 入雜壓。紹興十一年,胡汝明以料院除監察御史,遂 遷侍御史。乾道後,相繼入臺者數人,六院彌重,為察 官之儲。淳熙初,班寺、監丞之上。紹熙五年,詔六院官 復入雜壓,在九寺簿之下,六院各隨所隸。

中書省,設官十有一:令、侍郎、右散騎常侍各一人,舍 人四人,右諫議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諫、右正言各一 人。

右散騎常侍、 右諫議大夫、 右司諫、 右正言與 門下省同,但左屬門下,右屬中書,皆附兩省班籍,通 謂之「兩省官。」元豐既新官制,職事官未有不經除授 者,惟御史大夫、左右散騎常侍始終未嘗一除人。蓋 兩官為臺諫之長,無有啟之者。中興初,詔諫院不隸 兩省。紹興二年,詔並依舊赴三省,元置局處。淳熙十 五年,用林栗言,置左右補闕、拾遺,專任諫正、不任糾 劾之事。踰年,減罷法司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各一人, 守闕守當官三人。乾道六年減二人。

太宗雍熙元年改諸匭院為登聞及各檢院

按《宋史太宗本紀》,「雍熙元年秋七月壬子,改匭院為 登聞鼓院,東延恩匭為崇仁檢院,南招諫匭為思諫 檢院,西申冤匭為申明檢院,北通元匭為招賢檢院。」

端拱元年春二月乙未改左右補闕為左右司諫左右拾遺為左右正言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四年夏六月戊寅初復給事中封駮秋九月乙巳以給事中封駮隸銀臺通進司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真宗天禧二年春二月庚午右正言劉煜請自今言事許升殿從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天聖元年夏四月丁巳詔近臣舉諫官御史各一人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二年冬十二月丙辰詔臺諫官自今毋相率請對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元年夏五月癸酉詔臺諫未曾歷郡守者與郡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二年夏四月戊寅命御史中丞諫官同較三司用度罷其不急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三年秋八月戊戌,詔「諫官日赴內朝。」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四年秋八月戊午,詔「輔臣所薦官,毋以為諫官、 御史。」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八年,詔「諫官策時務。」

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八年春三月癸亥,以朝政得 失,兵農要務、邊防備豫、將帥能否、財賦利害、錢法是 非,與夫讒人害政,姦盜亂俗,及防微杜漸之策,召知 制誥、諫官、御史等諭之,使悉對於篇。」

皇祐二年秋九月辛亥詔自今內降指揮百司執奏毋輒行敢因緣干請者諫官御史察舉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