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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發問犯人、參送南京刑部緣由、赴科註銷

南京工科、 「凡南京內府衙門、及皇城門鋪等處、損 壞、合該修理工程大者。」本科官與南京工部等官、會 勘、具奏修理

凡南京丁字戊字等庫軍器錢糧。本科會內官同收。 凡南京龍江瓦屑壩二處、抽分竹木等物。工部局官 每季具收放數目、造冊呈報本科

凡南京工部、差官管運軍需、及催儹木料等項批文。 本科填給銷繳

凡南京工部寶源局鼓鑄銅錢。本科同御史、會該部 主事、估驗。軍器局成造軍器、會該部堂上官試驗。 凡南京工部營繕等四司錢糧、每三年一次、差本科 官、及南京該道御史、同本部堂上官、查盤、具造本冊 奏繳

太祖洪武六年始分設六科

按《明會典》:「國初設給事中,正五品。洪武四年,改正七 品。六年,始分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各該給事中二員, 秩從七品,推年長者一人掌科事。尋隸承敕監,隸通 政司。」

洪武十三年、置諫院官。

按《明會典》,十三年,置諫院,設左右司諫各一人,左右 正言各二人。已改名「元士」,又曰「士源。」或增至八十一 人。

洪武二十四年,更定科臣品秩員數。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始更定六科給事中品秩。每科 設都給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給事中二人,從八品 給事中,吏科四人,戶科八人,禮科六人,兵科十人,刑 科八人,工科四人,俱正九品。」

惠宗建文二年定都給事中正七品給事中從七品而不置左右

按:《明會典》「洪武三十三年」云云。即建文二年

成祖永樂 年復設左右給事中

按《明會典》:「永樂間仍設左右給事中,亦從七品。」

憲宗成化十三年題准一應題奏本若有違礙事情及字樣差訛洗補跡污等項參出該衙門抄行

按《明會典》云云。

武宗正德三年令各衙門援不為例事奏請者該科指實劾奏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十六年定「抄出《參語事例》。」

按《明會典》,「凡各衙門抄出該科參語,正德十六年題 准,俱要寫入本內覆奏。及行在外勘事衙門。若任情 增減削去者,指實劾奏。」

世宗嘉靖六年題准被誣奪職官科臣即時論辯

按《明會典》:「凡三年,天下諸司官朝覲,除考察黜退外, 其存留官員公事未完等項,大班露章面奏。」嘉靖六 年題准:「被誣奪職者,各科即時論辯。」

嘉靖七年令決囚家屬訴冤者前一日進狀,定戶科 旌劾《倉場收養事宜》。

按《明會典》:凡登聞鼓樓,每日各科輪官一員。如有申 訴冤枉,并陳告機密重情者,受狀具題本封進。其訴 狀人先自殘傷者,參奏。如決囚之日有訴冤者,受狀 後,批校尉手傳,令停決候旨。嘉靖七年,議准:重囚家 屬,于臨決前一日,即訴鼓狀簿,暮封進。

凡巡視各處牧馬草場,及種苜蓿園地,戶科與各科 官輪差。嘉靖七年題准戶部委官,每月將官旗呈報 到牛馬收除實在數目,開報本科并巡視官稽考。其 各倉場內使及養馬指揮千百戶,有勤能廉靜或貪 刻廢弛者,年終聽本科及巡視官察其畜產繁耗,指 實旌劾。若私占旗軍包納月錢,及內外官軍醫獸倒 死、餧養馬牛等畜。提督等官故縱容隱者、指實參奏

皇清

《大清會典》。六科初制,增減不一。順治十八年設滿、漢、

都給事中各一員,滿、漢左、右給事中各一員,漢給事中二員。康熙四年,滿、漢各留給事中一員,餘悉裁。五年,增設滿、漢掌印給事中各一員,其職專主封駁糾劾等事。

吏科

滿、漢掌印給事中各一員。

滿漢給事中各一員

滿筆帖式二十一員。內滿文十六員,《滿、漢》文五員。

戶科

滿、漢掌印給事中各一員。

滿漢給事中各一員

滿筆帖式二十一員。內滿文十七員,《滿、漢》文四員。

禮科

滿、漢掌印給事中各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