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舊六員。嘉靖三十七年、革二員
學正四員。
〈注〉舊五員。隆慶四年、革一員
學錄二員,典籍一員。
〈注〉舊有掌饌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太祖洪武元年置南京國子學
按《明會典》:「國初於南京置國子學正四品衙門,設博 士、助教、學正、學錄、典樂、典書、典膳等官,所以專司風 化,教育人材,職任最重。後添設祭酒、司業、典簿,改典 膳為掌膳。」
洪武八年、置「中都國子學。」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 年,定「國學師生廩饌。」
按《明會典》:「洪武初,官吏師生廩饌。三月至十月終,日 食三餐,每人日支米一升。十一月至次年二月終,日 二餐,每人日支米八合五勺。若監生有家小者,三月 至十月終減支,每人日支米六合九勺。十一月至二 月終不減支。其監生家小,月支食米六斗。若雲南所 屬并四川土官生,許帶家人一名同食廩米。其會饌」 物料,每人日支菁菜三兩,醃菜則一兩五錢,豆腐黃 豆一合磨造鹽三錢,醬二錢,花椒五分,香油三分,醋 每四十人共一瓶麵三日一餐,每人八兩。造饅首。豬 肉四兩,作饀酵糟三錢,豆粉一兩,乾粉索為湯。乾魚 三日一次,每人二兩。柴每人日支二觔。
洪武十年、令「武臣子弟入國子學」
按《明會典》:「洪武初,令品官子弟及民間俊秀通文義 者,充國子學生。十年,令武臣子弟入國子學讀書。 洪武十三年,令兵部於皂隸內歲撥三十五名,充膳 夫廚子。」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十五年、改國子學為「國子監」
按:《明會典》,「十五年,改國子學為國子監」,「中都國子學 為中都國子監」,從四品衙門。以祭酒、司業為堂上官, 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籍、掌饌為屬官,典簿為 首領官。
監規。洪武十五年定,「一本監正官每日清晨升堂就 坐,各屬官以次赴堂序立行揖禮。正官坐受後,各屬 官分列東西相向對揖。禮畢就位。俟各堂生員行列 恭揖、禮畢方退。晚亦如之。」
一、本監屬官,每遇赴堂稟議事務,質問經史,皆須拱 立「聽受,取次講說,不得即便坐列。其正官亦不得要 求虛譽,輒自起身,有紊禮制,務在綱紀秩然,足為矜 式。」
一、「本監正官職專總理一應事務。須要整飭威儀,嚴 立規矩,表率屬官,模範後進。不可尸位素餐,因而怠 惰。」
一、監丞之職,所以參領監事。凡教官怠於師訓,生員 有戾規矩,并課業不精、廩膳不潔,並從糾舉懲治。務 要「夙夜盡公,嚴行約束,毋得徇情,以致廢弛。」
一、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官,職專教誨,務在嚴立工 程,用心講解,以臻成效。如或怠惰不能自立,以致生 員有戾規矩者,舉覺到官,各有責罰。」
一、生員在學讀書,務要明體適用,以須仕進。各宜遵 承師訓,循規蹈矩。凡出入起居升堂會饌,毋得有犯 學規,違者痛治。
一、掌饌職備廩食供給師生,須要恪恭乃事,務在豐 潔,毋得通同膳夫廚役人等,因而剋減,以致不充。違 者依律問罪。
一、典簿職專文案。凡一應學務并支銷錢糧、季報課 業文冊等項。皆須明白稽考。毋得通同吏典人等、侵 損漏落作弊。違者並依律處治施行。
一、每月背講書日期:「初一日假,初二日、初三日會講, 初四日背書,初五日、初六日復講,初七日背書,初八 日會講,初九日、初十日背書,十一日復講,十二日、十 三日背書,十四日會講,十五日假,十六日、十七日背 書,十八日復講,十九日、二十日背書,二十一日會講, 二十二日、二十三日背書,二十四日復講,二十五日」 會講,二十六日《背書》,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復講,二十 九日《背書》,三十日復講。
本年又定一、學校之所,禮義為先。各堂生員,每日誦 授《書史》,並在師前立聽講解。其有疑問,必須跪聽,毋 得傲慢,有乖禮法。
一、在學生員當以「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為本,必先隆 師親友,養成忠厚之心,以為他日之用。敢有毀辱師 長,及生事告訐者,即係干名犯義,有傷風化。」定將犯 人杖一百,發雲南地面充軍。
一、開設太學,教育諸生,所以講學性理,務在明體適 用。今後諸生,止許本堂講明肄業,專於為已,日就月 將,毋得到於別堂往來相引,議論他人長短,因而交 結為非。違者,從繩愆廳究察,嚴加治罪。
一、師生廩膳,既設掌饌以專其職,廚役人等以任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