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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升堂會饌,已有成規,今後不許再立「監饌。」生員每 日諸生會食,務要赴會饌堂公同飲食,毋得擅入廚 房議論飲食美惡,及鞭撻膳夫,違者笞五十,發回原 籍親身當差。

一、名堂教官,每班選重厚勤敏生員一名,以充齋長, 表率諸生。每月各齋通輪齋長四名,於彝倫堂值日, 整點禮儀,序立班次,及催督各齋工課。不許仍設掌 儀,專總事務,有妨本名肄業。

一堂宇宿舍俱各整飭,應用什物皆已備具、務在常 加潔淨。閒雜人等不許輒入、其在學人員敢有毀汙 作踐者,從《繩愆廳》糾察懲治。

一本監官員、及官民生,不許將帶家人僮僕、輒擅入 學、紛擾汙雜。違者從《繩愆》廳糾治。

一、掌饌職專供給飲食,務在恪恭乃事,毋得簡慢師 生。如有患病不能行履者,許令膳夫供送。若無病不 行,隨眾會食者,不與當日飲食。

一、除三飯之後,並不許另外茶飯及澡浴湯水,敢有 刁蹬索取者,繩愆廳糾治,仍將本名附《集愆冊》紀錄 之。

一、監丞置立《集愆冊》一本。各堂生員凡有不遵學規, 即便究治,仍將所犯附寫文冊,以憑通考。初犯紀錄, 再犯決竹箆五下,三犯決竹箆十下,四犯照依前例 發遣安置。

「一、師生所用飯食物料一一備具,在學並無缺少。若 掌管之官蹈前官典簿之弊,不將官有見在物料放 支,卻令差到市夫廚役人等,日逐補辦油鹽醬醋等 物。」今後新官典簿若有此弊,許生員回奏。

「一、在學生員,或千數之廣,或七八百人以為中,或百 人以為下。《體知有》等無志之徒,往往不行求師問道, 專務結黨恃頑,故言飯食汙惡。切詳此等之徒,果係 何人之子,其所造飲食,千百人所用皆善,獨爾以為 不善,果君子歟?小人歟?是後必有此生事者,具實奏 聞,令法司枷鐐禁錮終身,在學役使,以供生徒。」 是年,令各按察司、選府州縣學生員、年二十以上、厚 重端秀者、送京考留

按《春明夢餘錄》:「十五年,命凡監生正妻月支米六斗, 凡監生有家人者,三月至十月日支米二升二合六 勺,十一月至十二月日支米一升九合二勺。監生俱 給冬夏衣,工部製衣被。」

洪武十六年,更定國子監《學規》,令再考歲貢,分堂肄 業。

按《明會典》:「十六年定一正官嚴立學規,定六堂師範 高下,六堂講誦課業,定生員三等高下。」

一,以二司業分為左右,各提調三堂。

一、博士五員,雖分《五經》,共於彝倫堂西設座教訓,六 堂依本經考課。

一、凡生員通《四書》未通經者,居「正義」、「崇志」、廣業堂一 年半之上,文理條暢者,許升「修道誠心堂。」坐堂一年 半之上,經史兼通,文理俱優者,升率性堂。

一、生員坐堂,各堂置立勘合文簿於上,橫列生員姓 名於下界畫作十方,一月通作三十日。坐堂一日印 紅圈一箇,如有事故,用黑圈記。每名須至坐堂圈七 百之上,方許升「率性堂。」

一凡生員日講。務置講誦簿。每日須於本名下書寫 所講、所誦、所習。以憑稽考。

一凡生員遇有事故者。須置文簿。但遇生員請假。須 至祭酒處呈稟批限。不許於本堂擅請離堂。

一、凡生員升「率性堂」,方許積分。積分之法:孟月試本 經義一道,仲月試論一道,詔誥表章內科一道,季月 試經史策一道,判語二條。每試文理俱優與一分,理 優文劣者半分,文理紕繆者無分。歲內積至八分者 為及格,與出身。不及分者仍坐堂肄業。試法一如科 舉之制,果有材學超越異常者,取自上裁。

是年、令考中歲貢生員送監,再考等第,分堂肄業。 洪武  年,欽定「官吏監生會饌」之制。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中,欽定官吏、監生會饌之制,掌 饌預備椅桌器皿於饌堂,祭酒南向,司業北向,監丞、 博士、六堂等官東西向坐,諸生分東西班坐,其後膳 夫一人,管監生二十五人。饌先食則鳴鐸傳唱曰:「食 不語,坐必安,曰以為常。」

洪武十八年。令會試下第舉人。送監卒業。敕師生廩 膳。該司年終通考原收歲支數目。僚屬不得干預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年定「國子監學規。」

按《明會典》二十年定一「各堂教官,所以表儀諸生。必 當躬修禮節,正其衣冠,率先勤謹,使其有所觀瞻,庶 幾模範後學。今後故妝闒葺怠惰,有失威儀者,許監 丞糾舉,以憑區處。若監丞故不舉覺,及懷私糾舉不 當者,從監官奏聞區處。」

一、諸生衣巾,務要遵依朝廷制度,不許穿戴常人巾 服,與眾混淆,違者痛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