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7 (1700-1725).djv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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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九間,門一間,西亦如之。太學門三間,東《敕諭碑》一 通,洪武十五年申明學制一通,洪武三年定《學規碑》 一通,洪武初年欽定永樂三年《申明學規碑》一通,洪 武十六年并三十年欽定廟學圓碑一通,廟學規制, 地界、四至丈尺盡勒焉。

設官職事祭酒掌國學舉人、貢生、官生、恩生、功生、例 生、夷生、幼年勳臣教訓之事,司業為之貳。修古學、正 成均之政令,造以明體適用之學,以孝悌、忠信、禮,義、 廉恥為之本,以《六經》、諸史為之業,以升堂積分及格 敘用之法而翼勵之,不率者扑之,不悛者徙謫之,以 廩饌膳師生,以力役給廚膳,以賜予示恩賚,以寧假, 悉人情以撥歷,練吏事以考選,汰冗濫。歲中,春秋上 丁日祀先師,則總其禮儀,上謁先師。幸太學,祭酒、司 業執經進講。有講章,其屬有監、丞,坐繩愆廳,參領監 事。諸師生怠教不率教,及膳廩不潔,並糾懲書識之, 而堅明其約束。博士坐博士廳,分經、訓授、助教、學正、 學、錄坐《正義》,崇志、廣業、修道、《誠心》、率性,六堂專教誨, 嚴課程,講說經義,導約規矩。典簿典出納文移。受支 金錢為師生饌,季報諸生課業,倣書以聽於翰林,歲 杪奏上。典籍掌經史子集及制書。掌饌,掌飲食。於是 禮部、翰林、詹事、春坊、司經局若國子監官,連相通流, 而遷補因之特華重矣。

永樂二年,定國子監廩饌例及充役人夫之數。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北京國子監廩饌等項,俱照在 京國子監例。

又奏准:「北京國子監膳夫,以北京刑部囚人充役。每 監生二十五名,用膳夫一名。廟戶、菜戶、門子,就於膳 夫內撥用。廟夫二名,於順天府撥用,按季更替。」後膳 夫以順天、保定、永平、大名等府民僉充。一百名法司 囚徒發充一百五十名。其廟夫十名,庫子一名,亦以 四府民僉充。斗級不拘額數,亦以囚徒發充。又,刷印 匠四名,大興、宛平二縣均撥。

永樂十九年,令「監生係南人送南監。」

按《明會典》云云。

宣宗宣德三年折支監生會饌之費并裁減膳夫額數

按:《明會典》:「宣德三年,停止會饌。其饅頭饀肉,逐月照 依時估,於順天府都稅司門攤課鈔內折支。乾魚椒 鹽等料,仍辦本色。」

凡膳夫。是年奏准、額設三百名。如有事故、法司撥補。 後止存一百名。每年每名、解雇役銀十兩

宣德五年,加國子監考滿官「翰林史職。」

按《明會典》。凡國子監官。九年考滿。宣德五年、令學行 端慤者。量加翰林史職。仍理教事。 宣德八年、令生員年四十五以上者。考選送監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二年令副榜舉人入監膳夫不得用竊盜囚徒

按:《明會典》:「正統二年,令副榜舉人不願就教職者,入 監卒業。」

是年,令膳夫以糧僉充者,准諸司皁隸例,一年一換。 以事發充者,不得用「竊盜、刺字之徒。」

正統三年令歲貢南人願入北監者聽。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七年,更定會饌之例。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會饌魚鹽等料,俱照時估折支 鈔貫。其饅頭、粉湯、豆腐,照饌米例支給麥豆

正統十年令生員年四十以上者、考選送監。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十二年,增修「國子監。」

按《春明夢餘錄》:「十二年十一月初四日立外西東井 亭一,又東為持敬門以入廟,自中少北為儲門,以通 啟聖祠、土地祠及典簿、典籍、掌饌廳、倉庫之路。祭酒 東廂亦由此入。西井亭一,又西為退省號門,自西少 北為廣居門,以為司業入廂及諸生入號之路。墀內 雜植槐柏共二十株,前為集賢門三間,門前為通衢」, 東西牌坊各一,題曰「國子監監衢。」東西牌坊各一,題 曰「成賢街。」彝倫堂後齋明所九間,格、致、誠、正號,每號 計三十七間。

正統十四年令監生年淺者,放回原學,依親肄業,聽 取復班。

按《明會典》云云。

代宗景泰二年令法司凡監生詞訟不預己及因事連逮輕者送本監自治

按《明會典》云云。

景泰 年,令生員納粟馬入監。

按:《明會典》:「景泰間,令生員納馬納粟入監。」

景泰七年,令「雲南歲貢生改入北監。」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天順元年詔在京三品以上官子孫願入監讀書者聽務須科目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