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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納銀事例、太醫院見在食糧醫士、累考下等、未經 冠帶者、納銀二十兩、給冠帶。原係醫籍戶下子弟、報 冊未經補役者、納銀三十兩。民間子弟納銀六兩。俱 給與冠帶

嘉靖十九年,更定考選醫官之例。

按《明會典》十九年題准:官醫親男弟姪,各務習學本 業,候本院缺人,呈請禮部收考,如術業不精,照例為 民當差,不准替役,其餘告補人役,一例停止。又題准: 習學官醫,照常考校,其陞授一節,俟聖濟殿供事人 員缺乏考補。

嘉靖二十八年,更定醫士、醫生選用降黜諸例。 按「《明會典》二十八年題准:醫士醫生,三年大考一等, 原係醫生者,與充醫士。醫士無冠帶者,給與冠帶。原 在內殿供事,支俸,并冠帶醫士,量陞俸一級,俱候內 殿缺人,該院照依科分,挨次呈部,送入供事。二等,原 係醫生者,與充醫士。醫士無冠帶者,給與冠帶;原在 內殿」者,不准供事。三等俱照舊,仍與二等,在院當差。 四等原有冠帶者,不准冠帶。支品級俸者,降俸一級, 支雜職俸者,降充冠帶。醫士食糧七斗,醫士降充醫 生,住支月糧,俱令習學半年,送部再考,果有進益,准 照舊支俸、食糧冠帶。如再不通,各降充醫生,專供該 院剉碾之役。其醫籍納銀候缺吏目,必經「三年大考 一等,方准同各差。醫士遇缺考補,納銀冠帶。醫士必 經三年大考,方准挨次撥差。未經三年考過者,不准 其在院習學。醫丁并子弟同概院醫士生一體大考, 考居一等,收充醫士;二等,收充醫生,各食糧當三等、 四等,仍發回習學,三年再考。如或兩次不堪者,發回 原籍當差,永不收考。其餘」在京差遣,并不願考,及臨 考不到人役,俱限半年以裏,類送補考。如或再行推 避,及有起復差回,病痊銷假,半年以上不送考者,服 滿差滿,患病給假,各限滿而各故違一年以上不回 院,希圖避考者,聽禮部參奏降革。

穆宗隆慶五年定醫官陞補例

按「《明會典》,凡本院習業分為十三科。自御醫以下,與 醫士、醫生各專一科。」隆慶五年,奏定御醫吏目共二 十員,大方脈五員,傷寒科四員,小方脈、婦人科各二 員,口齒咽喉外科、正骨、痘疹、眼科、針灸等七科各一 員,醫士、醫生各七十餘名。大方脈、傷寒科、小方脈、婦 人科,口齒咽喉外科、正骨、痘疹、眼科、針灸等七科,各 名數不等,各官員缺及醫士、醫生名缺,即以該科人 數照例考補。如無相應人數,不必補足。

凡醫丁告補,是年奏准查係年近嫡泒子孫,方准行 院給勘,送院習學三年,通候類考,考中方准補役。如 嫡泒無人,或不堪補,其親支弟姪人等,果係自幼報 冊,堪以作養者,亦量准一人一體習學考補。其年遠 難憑,及旁支遠族,不許一概妄告。如各科缺役數多, 本部另行議請選取其實在醫籍人戶,各以正支一 人為戶首,備查宗泒立冊以後,止據見在各戶覈實 造報,間有離任回籍等情,俱要赴部告明,給與定限。 如私自逃回及故違期限者,查革。年遠不明,妄行告 收者,不准。

凡醫士吏目陞補。是年奏准、果有術業精通、勤勞顯 著者、內殿三年、外差六年、開送禮部覈實考試。醫士 准補吏目。吏目准陞御醫。如醫業平常、及無勞績可 據、不准陞補

凡醫官醫士撥差。是年奏准、內府書堂等處、准照邊 關事例、一年一換。邊關差一次、及書堂等處差二次 者、俱准作二年論。與司禮監三大營等差、一體扣算。 九年滿日陞官

神宗萬曆二年定太醫院應差員役例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議定,應差員役,遇有九年差撥, 先儘內殿考出二等醫士,次及三等冠帶醫士年深 者,又次及內殿考出三等醫士。如缺少人多,即與挨 撥內府書堂等差,候有九年差缺,仍與改撥。其餘醫 丁子弟新充醫生,及新考納銀冠帶醫士,止許挨撥 內書堂及邊關等差,遇有九年差缺,俱不准撥。」 萬曆三年定、「各局庫《收支藥料定例》」

按《明會典》,凡各監局取討藥料,萬曆三年題准,俱用 印信手本憑照,方行給發。仍造「聖濟殿御藥關防」一 顆,給提督太監收管,以憑傳取。年終,仍將傳取過藥 材等項,及餘剩數目,造冊送部查考。

凡天下解納藥材、俱貯本院生藥庫。以御醫二員、與 大使一員、辨驗收放、禮部仍委官一員監收。至年終、 照例造冊二本。一留本院備照、一送本部查考。 萬曆四年、更定考試醫官例

按明《會典》,凡本院各官給由到部,四年題准:每季終 查明類考。其曾經發回習學及公差在外,或遇當考 而對考無人,因致遲緩,明註緣由,候下次再考定奪。 又奏准:前項官員三六年考滿,務在三月之內起文 投吏部候吏部咨送,驗其稱否。如曾經發回習學者, 候禮部考稱之日,准作一考。以後另歷三年,方准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