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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糧料院,掌以法式頒廩祿。凡文武百官、諸司、諸軍奉

料,以券準給。

審計司。「掌審其給受之數,以法式驅磨。」

「都商稅務」,掌收京城商旅之筭,以輸於《左藏》。

汴河上下鎖「蔡河上下鎖,掌收舟船木筏之征。 都提舉市易司掌提點貿易貨物,其上下界及諸州 市易務、雜買務、雜賣場皆隸焉。」

《市易上界》掌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乘時貿 易,以平百物之直。

市易下界掌飛錢給券,以通邊糴。

雜買務,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需,以時供納。 雜賣場,掌受內外幣餘之物,計直以待出貨,或準折 支用。

榷貨務。掌折博斛斗、金帛之屬。

交引庫。掌給印、出納,交引錢鈔之事。

抵當所,掌以官錢聽民質取而濟其緩急。

和劑局、「惠民局。」「掌脩合良藥出賣,以濟民疾。」

店宅務。掌管官屋及邸店,計置出僦及修造之事。 「石炭場。」掌受納出賣石炭。

香藥庫,掌出納外國貢獻及市舶香藥、寶石之事。 建炎詔罷太府寺,以其所掌職務撥隸金部。紹興元 年,復以章億守太府寺丞,措置印給茶鹽鈔引,續添 置丞二員。四年,復置卿、少各一員。十年,復置主簿。十 一年,詔「交引庫書押、鈔引寺丞兩員,遇合推賞,各與 減磨勘。」二年,尋詔三丞一體行之。隆興元年,併省主 簿一員。明年,如舊制,設案七,以序次分管「監交案,隨 逐丞、簿赴左藏庫監交,看驗綱運錢物。」中興後,所隸 惟有糧料院、審計司、左藏東西庫、交引庫、祗候庫、和 劑庫、惠民局,如前制所置。

《左藏南庫》:

係「樁管御前激賞庫」改。

以侍從官提領,又置提轄、檢察官一員。

「編估局」、《打套局》。

二、局,係揀選市船、香藥、雜物等第,會其直以待貿易。

《寄椿庫》。

掌發賣香藥匹帛,拘其直歸於「左藏南庫」,

置監官提領二人。

少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以朝官充。凡進御器玩、后 妃服飾、雕文錯綵、工巧之事,分隸文思院、後苑造作 所。本監但掌造門㦸、神衣、旌節,郊廟諸壇祭玉法物, 鑄牌印,諸記、百官拜表案褥之事。凡祭祀則供祭器、 爵瓚、照燭。元豐《官制》行,始制少監、丞、主簿各一人。監 掌百工伎巧之政令,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乘輿 服御、寶冊、符印、旌節、度量、權衡之制,與夫祀祭、朝會、 展采備物,皆率其屬以供焉。「庀其工徒,察其程課,作 止勞逸,及寒暑早晚之節,視將作匠法,物勒工名,以 法式察其良窳。凡金玉、犀象、羽毛、齒革、膠漆、材竹,辨 其名物而攽其制度,事當損益,則審其可否,議定以 聞。」少府所掌,舊有主名,其工作之事,則監自親之。熙 寧中,已釐歸有司,官制行,皆復舊。元豐元年,工部言: 「文思院上下界諸作《工料條格》,該設不盡功限,例各 寬剩。乞委官檢點,照前後料例功限編為定式。」從之。 又詔文思監官除內侍外,令工部、少府監同議選差。 崇寧三年,詔:文思院兩界監官,立定文臣一員,武臣 二員,並朝廷選差。其「內侍幹當官並罷。分案四,置吏 八,所隸官屬五。」

文思院。掌造「金銀、犀玉工巧之物,金采、繪素、裝鈿之 飾,以供輿輦、冊寶、法物,凡器服之用。」

綾錦院。掌織紝錦繡,以供乘輿凡服飾之用。

染院。掌染絲枲幣帛。

裁造院。「掌裁製服飾。」

文繡院。掌「纂繡以供乘輿服及賓客祭祀之用。」

崇寧三年置,招繡工三百人。

舊制,南郊,祭器庫監官二人。

太廟祭器法物庫。監官二人,掌祠祭器服之名物。各 有專典。

旌節官二人:

鑄印篆文官二人:

諸州鑄錢監,監官各一人,以上並屬少府監。

按《石林燕語》:「宣徽南北院使,唐末舊官也。置院在樞 密院之北,總內諸司及三班、內侍等事。國初,與樞密 先後入敘班,蓋視二府一等也。每除樞密,先為使者, 必辭請居其下而後從之。熙寧間,始詔定班樞密副 使下。元豐官制行,猶存不廢。自王拱辰改除節度使, 遂罷不除。元祐間,復置以命張安道,後亦廢。」

金制,設「宣徽院,掌朝會燕享殿庭禮儀,及監知御膳。 太府監,掌出納財用錢穀之事。少府監,掌百工營造 之事。」

按《金史百官志》:「宣徽院,左宣徽使,正三品,右宣徽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