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八剌哈赤為之。二十四年,復以六衛親軍參掌。凡 十有一門,曰麗正,曰文明,曰順承,曰平則,曰和義,曰 肅清,曰安貞,曰健德,曰光熙,曰崇仁,曰齊化。每門設 官如上。」
大都路兵馬都指揮使司,凡二,秩正四品,掌京城盜 賊姦偽鞫捕之事,都指揮使二員,副指揮使五員,知 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吏十四人。至元九年,改千戶 所為兵馬司,隸大都路。而刑部尚書一員提調司事, 凡刑名則隸宗正,且為宗正之屬。二十九年,署都指 揮使等官,其後因之。一置司於北城,一置司於南城。 按《刑法志》:「諸南北兵馬司,職在巡警,非違捕逐盜賊、 輒理民訟者,禁之。」
世祖至元十六年春二月甲辰陞大都兵馬都指揮使司秩四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八年。秋八月乙亥,申嚴大都總管府兵馬司 左右巡院斂民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夏閏六月辛卯朔,陞「上都兵馬司四 品,如大都。」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明
明五城設「兵馬司正副指揮吏目等員,專掌巡捕等 事。」
按《明會典》:「五城兵馬指揮司,國初置兵馬指揮使司, 設都指揮、副都指揮知事。後改兵馬指揮司為正四 品,衙門設指揮使、副指揮知事,各門設兵馬,職專京 城巡捕等事。」
中、東、西、南、北五城兵馬指揮司。
〈注〉惟中城止稱「中兵馬指揮司。」
正官指揮各一員,副指揮各四員。
〈注〉舊各四員,後增至六員。嘉靖三十六年,五司各革一員。隆慶三年,五司各革一員。今各設四員。
首領官、吏目各一員。
「南京中、東、西、南、北五城」兵馬司。指揮各一員,副指揮 各一員。
〈注〉舊各三員。萬曆九年、各革一員。
吏目各一員。
太祖洪武十年定兵馬司為正六品衙門革知事
按《明會典》:「洪武十年,定兵馬司為正六品衙門,設指 揮、副指揮,革知事。」
洪武二十三年、始定「設五城兵馬指揮司。」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定「設五城兵馬指揮司。」惟中城 止稱「中兵馬指揮司」,俱添設吏目。今每司設指揮一 員,副指揮五員,吏目一員。
凡弓兵、每司額設八十名。一年更替。從在外州縣僉 解、兵部職方司、分撥應役
凡各城坐鋪火夫,除有例優免外。其餘俱要編當。敢 有投托內府、及在外衙門差人、或給免帖、擅入各司 分付優免、聽該司連人呈送巡城御史治罪。其勇士 等項正身,改調京衛充軍。干礙內外官員、奏請定奪。 凡京城該管城地方,街道坍塌、溝渠壅塞、及皇城周 圍坍損、工部都水司行委分管填墊疏通
凡地方或有盜賊生發、即督領弓兵火甲人等擒捕。 凡官民房舍火起、不分地方,各司督令弓兵火甲人 等、俱持器具救火
凡巡城御史批發囚犯,該司取供,送法司擬罪發落。 凡刑部都察院照勘提人檢屍追贓,分委該司承行。 凡各司地方堆垛發賣食鹽,戶部行該司官巡察有 無文引,曾否掣割。其有夾帶興販,及不由崇文門放 入者,捕送治罪
凡軍民人等、在於街市鬥毆、及姦淫賭博、撒潑搶奪、 一應不務生理之徒、俱許擒拿
凡地方軍匠人等。舊例令各家俱於門前置粉壁、一 面開寫本家籍貫人口、身役營生。并寫「不敢窩藏逃 軍逃匠囚徒盜賊」等項、以憑挨究
凡每月捉獲囚數。各司官於御前奏知送科
凡皇城九門、守衛軍、與圍子手、各領勇字號銅牌、計 二萬五十五面
凡五城兵馬指揮司夜巡,每日一城輪官二員,赴本 司關領令牌,次早繳入,不到者指名參奏。東城兵馬 指揮司領「木」字一號、二號二面,西城兵馬指揮司領 「金」字一號、二號二面,中兵馬指揮司領「土」字一號、二 號二面,南城兵馬指揮司領「火」字一號、二號二面,北 城兵馬指揮司領「水」字一號、二號二面。
凡南京裡城正陽等一十三門、外城江東等一十八 門關。俱於各衛揀選精壯官軍守把。兵部委官同科 道官查點。每年春秋二季內守備會同本部及工部、 將裡外城垣遍閱一次。如有損壞、工部即行修理。 凡南京守衛皇城各門。俱於南城旗手等十三衛、揀 選精壯官軍、輪班守衛。從本司委官及科道官、不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