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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洪武十三年始分五軍都督府

按《明會典》:「洪武十三年,始分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 府。各府都督,初間以公、侯、伯為之,參與軍國大事,後 率以公、侯、伯署府事,同知、僉事則參贊軍事。」

洪武三十五年陞諸衛、屬北平都司

按《明會典》:「洪武三十五年,陞燕山左衛、燕山右衛、燕 山前衛、大興左衛、濟陽衛、濟州衛、通州衛,舊為安吉 衛,以上七衛屬北平都司。」

宣宗宣德十年南京都督府設參贊機務官

按《明會典》云云。

景帝景泰二年添設協同守備官又以文臣參贊軍務

按《明會典》:「景泰二年,添設協同守備官守備廳辦理 軍務。舊設經歷一員,今革。審事用鎮撫或千百戶一 員。」

凡守備協同、用公、侯、伯、都督參贊。以文臣兼之。初無 定職。後多委南京兵部尚書

英宗正統六年復建五府

按《明會典》:「宣德三年,革行都督府。正統六年,復建五 府。其職分領都司衛所,掌一應從駕儀衛,諸武職替 襲優給等項。所屬悉上之府,府為轉送兵部請選。其 他若武臣誥敕、水陸操練、俸糧屯種、軍情聲息、清勾 替補、薪炭荊葦諸事,各分移所司而綜理之。蓋職專 軍旅,其任特重云。」

武宗正德八年令巡按考選都司衛所軍政官

按《明會典》:「凡在外都司衛所缺軍政官。正德八年,令 行巡按御史及按察司等官,公同考選。每都司及衛, 俱掌印官一員,佐貳官二員,每千戶所,俱掌印官一 員。非遇緊急軍情,不許輒調。」

正德十六年定五府都督等官陞授務由軍功。 按《明會典》,「凡五府都督等官。正德十六年令必由都 指揮積累軍功,勳庸顯著及才望超卓者,并錦衣衛 亦必由軍功及異能者,方許陞授。」

世宗嘉靖六年定武官行取以備聽用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令於各邊空閒都督、都指揮及 副、參、遊擊等官內,舉保曾經戰陣,謀勇可觀者,行取 聽用。」

嘉靖八年令五府掌印,照舊與公、侯、伯一體推用。 按《明會典》:「凡五軍都督府缺掌印官,兵部具奏會官 於見任公、侯、伯內推舉二員缺僉書官,於各府帶俸 公、侯、伯、都督及在京各營都指揮等官、在外正副總 兵內推舉二員,奏請簡用。其府軍前衛缺掌印官,亦 於侯、伯內舉。」舊例申都留守司正副留守於皇親勳舊及在京武臣內推舉今不行嘉 靖八年、令五府掌印、并兩廣湖廣等處總兵官缺、除 提督團營將官不推外。其餘提督坐營、及都督有才 望者、照舊與公侯伯一體推用

嘉靖二十五年,定「各邊將官推用定制。」

按《明會典》,「凡將官陞職,如各邊將官有缺,除侯、伯、都 督名位相應外,若都指揮堪任主將,擬陞五府堂上 官署職。若指揮堪任偏將,擬陞都司堂上官署職,以 便行事。後有戰功該陞,仍從祖職加陞。其有遇例,俱 不在實授之例。各都司掌印僉書及內地參、遊、總兵 亦如之。非功能素著,屢經保薦者,雖遇缺亦不許推」 用。已推署職者、非有軍功大勞。雖遇恩典、亦不准實 授

神宗萬曆元年議准延訪可任將帥者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議准:在京四品以上及科道官, 在外總督鎮巡等官,各延訪不拘見任隱逸,及被論 聽勘革棄等項人員,上自總兵,下至卒伍民庶,某可 為大將,某可為偏裨,某可備先鋒,及遠使外夷。據實 開註,每人或舉一二員名,或三五員名具奏兵部再 加品騭,並將舉主職名題覆附簿,聽備緩急推用。如 樹有功績,賞及舉主。或徇私濫舉,以致僨事,舉主一 體議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