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河道、提督軍務」 一員
「巡撫直隸等處地方,管轄紫荊等關,宣府鎮地方,密雲等關隘,贊理軍務,兼理糧餉」 一員。「巡撫江寧等處地方,總督糧儲,提督軍務」 ,一員。「巡撫安徽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
「巡撫浙江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 、一員。「巡撫江西等處地方、兼理軍務」 ,一員
「巡撫湖廣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 ,一員。「巡撫湖南等處地方,提督軍務」 ,一員。
「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 一員
「巡撫山東等處地方,督理營田兼理軍務」 一員。「巡撫山西太原等處地方,提督鴈門等關軍務,兼理雲鎮」 ,一員。
「巡撫河南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河道」 ,一員;「巡撫陝西等處地方,贊理軍務兼理糧餉」 ,一員;「巡撫甘肅寧夏、平慶、臨、鞏等處地方,督理軍務兼理茶馬」 ,一員。
「巡撫四川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 一員。「巡撫廣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鹽法」 ,一員。
「巡撫廣西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鹽法」 ,一員。「巡撫雲南、兼建昌、畢節等處地方,贊理軍務、兼督川貴兵餉」 ,一員。
「巡撫貴州、兼督理湖北川東等處地方」 、提督軍務一員
以上現設督撫
總督直隸、山東、河南軍務一員。順治十五年裁。康熙元年,設直隸總督。四年裁,復設三省總督。八年裁。
總督浙江、福建軍務一員。順治十五年裁,康熙八年復設。九年裁。
總督浙江軍務一員。康熙八年裁,九年復設。二十三年裁。
「總督江西軍務」 一員。康熙四年,裁併兩江總督。十三年,復設江西總督。二十一年,裁。
總督山東軍務一員。康熙四年裁併《三省》。「總督總督山西軍務」 一員。順治十五年裁。康熙元年復設。四年裁。
「總督河南軍務」 一員。康熙四年裁。
總督陝西軍務一員。康熙四年,改為山陝總督。十四年,仍改陝西總督。十九年,改為川陝總督。「總督四川軍務」 一員。康熙七年,改為川湖總督。八年裁。九年,復設川湖總督。十三年,改為四川總督。十九年,裁併川陝總督。
「總督廣西軍務」 一員。康熙四年裁。
「總督雲南軍務」 一員。康熙五年裁。
總督貴州軍務一員。康熙四年裁,十二年復設。十三年裁。
巡撫順天等處一員。順治十八年裁。
巡撫天津等處一員。順治六年裁。
巡撫宣府等處一員。順治九年裁。
巡撫鳳陽等處一員。順治六年裁,十七年復設,十八年裁。
巡撫安慶等處一員。順治十六年裁。
「巡撫」 南贛等處一員。順治十八年裁。
「撫治鄖襄等處」 一員。順治十八年裁。康熙十五年,復設鄖陽撫治十九年裁。
巡撫登萊等處一員。順治九年裁。
「巡撫」 延綏等處一員。順治十八年裁。
巡撫寧夏等處一員。順治十八年裁。
「巡撫」 操江一員。康熙元年裁。
以上舊設督撫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凡總督、巡撫員缺,順治六年題准由會推。」
《保舉題補保舉》當者,陞賞,不當者,連坐。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議准取人地相宜者,會推擬正。」
陪具題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
諭會推督撫、不拘品級。擇才品素著者、詳開事實、具
題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
諭「督撫缺出,即於次日會推。」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
諭「山、陝督撫俱推用滿州官。」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議准督、撫員缺,先行具題請 旨,或用滿州,或用漢軍、漢人。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