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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二十五年、改兗州府管泉同知為管河同知。駐 劄曹縣。添設單縣營河主簿一員

按《明會典》云云。

穆宗隆慶元年移沽頭主事於夏鎮駐劄管理新河一帶

按《明會典》云云。

隆慶三年,革棗林、魯橋、利建各閘官,以南陽閘帶管。 革「師家莊新閘」閘官,以仲家淺帶管。

按《明會典》云云。

隆慶六年,添設河道官吏。

按《明會典》。「隆慶六年,添設河南副使一員,給敕專管 黃河修築隄岸。又題復夏津、魚臺二縣各主簿一員, 專管新河石隄閘壩。設廣惠閘官吏,帶管通惠閘。」

神宗萬曆元年題准管河官遲誤聽總理河道參究按明會典萬曆元年題准蘇常鎮三府運河責之蘇松兵備副使浙西運河責之浙江水利僉事照所轄

地方,時加疏濬。如有「疏濬不早。致誤漕運者,俱聽總 理河道侍郎并《儹運御史》參究。」革移風閘帶管板閘 官吏

萬曆三年、革兗州府南旺管河通判。令本府管河同 知帶管。添濟寧衛管河指揮一員。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四年,添設管河官員。

按「《明會典》,萬曆四年添設山東督濬官,東平、濟寧二 州各判官一員。泰安州吏目一員。汶上、曲阜、鄒、滕四 縣各縣丞一員。泗水、魚臺二縣各主簿一員。新泰、萊 蕪、肥城、平陰、寧陽、滋陽、嶧七縣各典史一員。鉅野、嘉 祥共典史一員。每州縣設管泉義官一員,或兼管壩。 惟魚臺、平陰不設泉官,以濟寧、東平帶管。」又,泰安州 泉官二員革一員。鄒、嶧二縣各泉官俱革。以濟寧、滕 縣帶管。其各州縣管泉老人並革。添設淮安府管河 同知一員

萬曆五年,添設都御史督河。旋革,并歸巡撫。又革主 事,添郎中管洪事。

按《明會典》:「萬曆五年,添設總理河漕都御史一員。後 以治河工完停止。革提督河道都御史,其事務併歸 各該巡撫照地分管。又革呂梁洪主事,添設中河郎 中一員,駐劄呂梁,兼管洪事。」

萬曆六年,革《徐州洪》主事,併屬中河郎中兼管。其鈔 務歸併戶部分司。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七年定「以巡撫兼管河道」,添設大使、義官各一 員。

按《明會典》。「萬曆七年議准山東、河南南北直隸各巡 撫銜內,添『兼管河道』」四字。給與專敕。添設高堰、柳浦 二隄大使一員。歸仁集遙隄義官一員。

萬曆八年革土橋、李海務二閘閘官,以梁家鄉周家 店官各帶管。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十一年、調駐管河官。

按《明會典》:「萬曆十一年議准淮府管河同知二員,原 駐邳州者,改於甘羅城,專管清桃山鹽等處河道。原 駐徐州者,改於邳州,管徐州至宿遷河道。設梁境古 洪各閘官一員,內華閘以古洪帶管。」

萬曆十三年、令山東濟青登萊四府管糧通判、及所 屬州縣管糧官、俱帶管水利。凡漕河正閘、各設閘官 一員、吏一名。其無官吏者、以別閘帶管

按《明會典》云云。

皇清

《國朝河官建置》:

《大清會典》:「凡河官建置」:

國家漕運,全資黃、運兩河,特設河道總督一員駐

劄濟寧,總理《兩河》事務。至於通惠北河、南旺、夏鎮、中河、南河、衛河,各設分司管理。

通惠河分司,駐劄通州。順治初,差漢司官一員,三年更代。十二年,添差滿洲理事官一員,筆帖式一員,一年更代。十四年,裁滿官三年更代。康熙元年復設,一年更代。六年裁。九年,復差滿司官一員,筆帖式二員,三年更代。十年,裁筆帖式。十八年,照內外河差例,一年更代。二十年仍改,三年更代。二十三年,改令各部「院衙門掣簽差遣。」

北河分司,駐劄張秋。順治初,差漢司官一員。三年更代。康熙九年,添差滿司官一員,筆帖式二員。十年,裁筆帖式。十七年,裁分司,歸併濟寧、天津二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