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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建隆二年以盧俊為京東發運副使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玉海》。「建隆二年九月癸 酉。以盧俊為京畿東路發運副使。」

乾德元年置諸道轉運使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玉海》,「乾德元年。以沈義 倫為京西。韓彥卿為淮南轉運使。」諸道置轉運始見 此。

乾德二年。以何幼沖充京畿東南水陸發運使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開寶六年春正月丙辰置蜀水陸轉運計度使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置轉運判官

按:《宋史太宗本紀》:「太平興國三年夏四月乙亥,置諸 道轉運判官。」

太平興國七年,詔別置水陸發運兩司,以王賓等掌 其事。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王賓傳》:「太平興國七年, 汴漕壅滯,軍食不給,詔別置水陸發運兩司,以賓有 心計會,領演州刺史,與儒州刺史許昌裔同掌其事。」

雍熙四年併水陸發運為一司

按:《宋史太宗本紀》:「雍熙四年夏四月丁未,併水陸發 運為一司。」

按《燕翼貽謀錄》:「皇朝初下江南,置水路、陸路發運二 司,運江南之粟以贍京師。其後以陸路不便,悉從水 路。雍熙四年四月,詔合水路、陸路發運為一司,以王 繼昇主之,董儼為同掌。自此迄於宣和不改。」

端拱元年三月癸未廢水陸發運司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端拱元年罷京 城水陸發運,以其事分隸排岸司及下卸司。」按《樊 知古傳》,「知古端拱初遷右諫議大夫、河北東西路轉 運使,賜白金千兩,兩路各置轉運副使。都轉運使之 名,自知古始。」

淳化五年秋七月癸亥置江淮兩浙發運使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真宗咸平四年詔轉運使回日先具薦舉奏絀若干議當否為賞罰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查道傳》:道知果州,咸平 四年代歸,賜緋魚,上言曰:「朝廷命轉運使副,不惟審 度金穀,蓋以察廉郡縣,庶臻治平,以召和氣。今觀所 至,或匪盡公,蓋無懲勸之科,致有因循之弊。望自今 每使回日,先令具任內曾薦舉才識者若干,奏絀貪 猥者若干,朝廷議其否臧,以為賞罰。」從之。

大中祥符九年八月丙子令江淮發運司留上供米五十萬以備饑年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景祐元年詔轉運使舉官以領常平又以轉運兼發運事

按,《宋史仁宗本紀》:景祐元年七月「壬子,詔轉運使與 長史舉所部官專領常平倉粟。冬十月庚申,罷淮南、 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詔淮南轉運兼發運事。」

寶元元年八月丁卯復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徽宗重和元年五月乙酉詔諸路選漕臣一員提舉本路神霄宮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金中都路設都轉運司,諸路設轉運司,掌賦稅倉庫 出納之事。又設漕運司及提舉,以掌河倉漕運。 按《金史百官志》:「都轉運司使,正三品,掌稅賦錢穀、倉 庫出納,權衡度量之制。同知,從四品。副使,正五品。都 勾判官,從六品。紀綱眾務,分判勾案。惟南京勾判兼 上林署丞。戶籍判官二員,從六品。舊止一員,承安四 年,增」置一員,不許別差,專管「拘收徵剋等事。」支度判 官二員,從六品。掌勾判分判支度案事。鹽鐵判官一 員,從六品。都孔目官二員,勾稽文牘。知法二員,從八 品。

都勾案、戶籍案、鹽鐵案、支度案、開拆案。司吏,女直八人,漢人九十人,抄事一人,譯史三人,通事一人,押遞五十人,監運諸物公使八十人。惟中都路置都轉運司,餘置轉運司。省戶、度判官各一員。南京、西京、北京、遼東、山東西路、河北東路,則置女直知法、漢知法各一員。山東東路、河東南路、北路、河北西路、陝西東西路則置漢知法一員,餘官皆同。中都置女直司。司吏,遼東路十人,西京、北京、山東西路各五人,餘路皆四人。譯史,遼東路三人,餘各二人,通事各一人。漢人司司吏、課額,「一百八十萬貫以上者五十人,百五十萬貫以上四十五人,百二十萬貫以上四十人,九十萬貫以上三十五人,六十萬貫以上三」十人,三十萬貫以上二十五人,不及三十萬貫二十人。公使人各七十人,押遞。南京山東東西路、河東南路、河北西路各五十人,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