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千百戶賢否。
按《明會典》,弘治十二年,令監兌儹運官,將各衛所掌 印并運糧官賢否,遞年開送漕運都御史、總兵官,三 年彙送,以憑考察。又令戶部會同兵部及漕運都御 史等官,考察運糧各衛所指揮、千百戶,廉幹有為者 存留管事;貪婪無為者革退,另選相應官代補。」 「弘治十三年,令直省守巡道及各府佐貳官督運。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題准、各省守巡道、直隸各府 佐貳官。督理糧運」
世宗嘉靖七年議准考選及考察漕運官
按《明會典》:「嘉靖七年題定考選運官,三年一次。又議 准淮安清江浦管廠指揮,聽漕運衙門填註賢否,送 戶兵二部,與漕運官一體考察去留。」
嘉靖九年、令糧運調取運糧官
按《明會典》:「嘉靖九年題准,運糧官員聽漕運衙門坐 名調取,不許擅自補換。」
嘉靖二十一年、准陞「廉幹運官實職」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一年議准,凡把總等官,三年以 上,果有賢能幹濟,依期完糧,不至借債者,准令於實 職上陞一級。」
穆宗隆慶元年准差御史監兌儹運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題准差監察御史一員,前往浙 江并南直隸蘇、松、常、鎮四府,監兌糧米,催儹運船,兼 理濟寧迤南一帶河道。」
隆慶三年,以巡鹽御史兼督漕務。
按《明會典》:「隆慶三年,題准兩浙巡鹽御史兼督浙江 杭嘉湖三府,直隸蘇松常鎮四府漕務,革監兌官。 隆慶四年,令都御史等官經理督催,給儹運把總關 防。」
按《明會典》:「隆慶四年,題准漕船起行,都御史坐鎮淮 安,參將移駐瓜儀,總兵駐徐州,各分經理催督船糧。 又題准給儹運把總關防。又議准南京巡屯御史兼 督應天、太平、寧國、安慶、池州五府及廣德州糧務。 隆慶五年,准設官員儹運及經理糧務。」
按《明會典》,「隆慶五年,以糧運遲誤,漂失數多,復題差 御史一員同戶部郎中一員催儹。 又隆慶五年,題 准差御史儹運,又題准裁革參將,設參政一員,每年 正月移駐瓜儀,經理糧船,過閘過壩,管押到京。又令 兩淮巡鹽御史兼督廬、鳳、淮、揚四府,及滁、徐、和三州 糧務。」
神宗萬曆三年題准漕運把總等官許各衙門薦舉令陞職賞賚優敘有差
按《明會典》,「凡漕運把總等官,萬曆三年題准:把總管 運糧三年以上,果廉能幹濟,依期完糧,許各該衙門 據實保薦,准令於實職上陞一級。其運官依期過淮 過洪完納,巡倉御史據實獎薦,即行賞賚,仍擬陞署 職一級。過洪後期完納依期者,通候三年推陞署職 一級。凡經薦舉運官,兵部即行紀錄,候陞遷日破格」 優敘。若先犯降級。不係侵欺掛欠。許將所陞職級准 復原降之數。若見有漂流。并未掣通關。不得濫舉。 萬曆五年題准。仍差主事一員。往蘇松常鎮監兌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六年專差御史催運,定運官更番領運。
按《明會典》:「萬曆六年,革催儹郎中,專差御史, 又停 差儹運郎中。又令南京二總各衛運官,俱與軍政僉 書,更番領運,責成掌印官先期料理。仍差南京兵部 主事一員,專管選補軍旗事務。」
萬曆九年,復差主事一員,往浙江監兌。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十二年,免巡鹽御史押送漕糧。
按《明會典》:「萬曆十二年,令兩浙巡鹽御史仍帶管漕 糧,只行文督催,免其押送鎮江。」
皇清
國朝督運官員:
《大清會典》:督運官員:
總理
漕運總督一員
分轄
江安糧道一員 ,蘇松糧道一員。
「浙江糧道一員 ,江西糧道」 一員。
「湖北糧道一員 ,湖南糧道」 一員。
山東糧道一員
舊有「河南」 糧道一員,今裁。
監兌
江南「各府廳官」 一十六員:
江寧同知 、「蘇州同知。」
蘇州通判 。松江同知。
松江通判 。常州通判。
鎮江通判 。淮安通判。
揚州通判 。「徐州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