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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所、領運千總二員。

撫州所領運千總二員

建昌所領運千總二員

鉛山所領運千總二員

廣信所領運千總二員

饒州所領運千總二員

湖北糧道屬

武昌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武昌左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蘄州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黃州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襄陽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沔陽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德安所領運千總一員

荊州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荊州左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荊州右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湖南糧道屬

岳州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山東糧道屬

臨清衛山東幇領運千總二員。東昌衛領運千總二員。又濮州所領運千總二員

濟寧衛前幇、後幇領運千總四員,東平所領運千總二員。

德州衛領運千總二員

舊有「河南糧道,屬天津衛領運千總一員,通州所領運千總一員,德州左衛領運千總二員,平山衛前後幇領運千總四員,任城衛領運千總二員。」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順治元年,設漕運總督一員,駐劄淮安。」又

設總理侍郎一員、同總漕、督理運務。又設漕儲道一員,專轄糧運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差御史一員催儹漕運。」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七年,停差巡漕。」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又題准裁總理侍郎, 又復差。」

巡漕御史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裁漕儲道,添設江南、江北、浙江。」

江西糧道各一員,輪徵輪解。凡督徵漕糧、修造船艌、僉運交兌、督押鈐束領運官丁、俱係糧道職掌,別衙門不得干預。有勢要把持及不服鈐束者、聽其指實奏

聞。「撰。」「給」

《敕諭》: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

特差部司官四員:一員往臨清,一員往濟寧,二員往。

淮安同總漕催儹漕糧。每員帶筆帖式一員,通事二員,撥什庫四名 。又覆准漕船過淮,總漕親行掣驗,不得委官 。又復設總理侍郎一員。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覆准江西舊例,通省漕米。詳

「委推官一員,總為監兌,押運至淮。今定監兌仍屬推官,押運專責通判 。」 又《覆准》:停差巡漕御史。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裁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糧道。」

各一員。復設漕儲道一員。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六年,覆准漕儲道催重儹空糧道。」

專司僉選追比督運諸務,皆不能分身抵通。督押過淮,盤驗後令回本省料理新漕。除山東、河南糧道照舊押運外,餘省令總漕該撫於本省管糧通判中遴選一員督押抵通。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覆准糧道不得別委使專司。」

漕務毋誤職掌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裁總理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