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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供尚食及給中書門下歲供諸司及東宮之冬藏。 渭河三百里內漁釣者,五坊捕治之。供祠祀,則自便 橋至東渭橋禁民漁。三元日,非供祠不採魚。

唐有河隄使者。貞觀初,改曰「河隄謁者。」 有府三人,史六人,典事三人,每渠及斗門有長一人,掌固三人,魚師十三人。初,有監漕十人,從九品上,大曆後省。興成、五門、六門、龍首、涇堰、滋隄凡六堰,皆有丞一人,從九品下。府一人,史二人,典事一人,掌固二人。貞觀六年皆廢。

河隄謁者六人,正八品下。掌「完隄堰、利溝瀆、漁捕之 事。涇、渭、白渠」,以京兆少尹一人督視。

遼諸監中亦設都水監。

按《遼史百官志》諸監職名:「都水監文官。」

宋初,以河渠隸三司,後專置都水監以領其事。 按《宋史職官志》:都水監舊隸三司河渠。案:嘉祐三年, 始專置監以領之,判監事一人,以員外郎以上充;同 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丞二人,主簿一人,並以 京朝官充。輪遣丞一人出外治河埽之事,或一歲再 歲而罷。其有諳知水政,或至三年置局於澶州,號曰 外監。元豐正名,置使者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使者 掌中外川澤、河渠、津梁、隄堰、疏鑿浚治之事,丞參領 之。凡治水之法,以防止水,以溝蕩水,以澮瀉水,以陂 池瀦水。凡江、河、淮、海所經都邑,皆頒其禁令,視汴、洛 水勢漲涸增損而調節之。凡河防,謹其法禁,歲計筊。 「之數,前期儲積,以時頒用,各隨其所治地而任其 責。興役以後月至十月止,民功則隨其先後,毋過一 月。若導水溉田及疏治壅積為民利者,定其賞罰。凡 修隄岸、植榆柳,則視其勤惰多寡以為殿最。南、北外 都水丞各一人,都提舉官八人,監埽官百三十有五 人,皆分職涖事;即干機速,非外丞所能治,則使者行 視」河渠事。元祐八年,詔提舉汴河隄岸司隸本監。先 是,導洛入汴,專置隄岸司,至是亦歸之有司。元祐四 年,置外都水使者。五年,詔南、北外都水丞並以三年 為任。七年,方議回河東流,乃詔河北東、西漕臣及開 封府界提點各兼南、北外都水事。紹聖元年罷。元符 三年,詔罷北外都水丞,以河事委之漕臣。三年復置。 重和元年,工部尚書王詔言:「乞選差曾任水官諳練 者為南、北兩外丞。」從之。宣和三年,詔罷南北外都水 丞司,依元豐法,通差文武官一員,分案七,置吏三十 有七。所隸有街道司,掌轄治道路人兵,若車駕行幸, 則前期修治,有積水則疏導之。

太祖開寶五年二月丙子詔沿河十七州各置河隄判官一員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仁宗嘉祐三年十一月己丑置都水監罷三司河渠司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九年九月丙寅置河北河防水利司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三年五月甲申詔改都大提舉導洛通汴司為都提舉汴河隄岸司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哲宗元祐四年秋七月丙子詔復外都水使者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五年冬十月癸巳,罷提舉修河司。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高宗建炎四年置都水使者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建炎四年,詔都 水監置使者一員。」

紹興九年復置都水南北丞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九年秋七月丙戌,復置都水 南北丞各一員。按《職官志》:「紹興九年復置南北外 都水丞各一員,南丞於應天府,北丞於東京置司。 紹興十年,詔都水事歸於工部,不復置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金設都水監,「統諸河官,專司黃、沁諸河之事。」

按:《金史百官志》:「都水監,街道司隸焉。分治監,專規措 黃沁河。衛州置司。監,正四品,掌川澤、津梁、舟楫河渠 之事。興定五年兼管勾沿河漕運事,作從五品。」「少監, 正六品。」以下皆同兼漕事。少監,從五品。

明昌二年增一員,衛州分治。

丞二員,正七品。內一員:「外監分治。」貞元元年置。掾,正 八品。掌與丞同外監分治。

大定二十七年添一員,明昌三年併罷之。六年,復置二員。

勾當官四員,准備「分治監差委。」

明昌五年,以「罷掾」 設二員。興定五年設四員。

街道司管勾,正九品。掌洒掃街道,修治溝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