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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德十年二月辛亥,陞行都水監為正三品。」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武宗至大元年立河渠司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八月戊申,立河渠司,秩 五品,官二員,參以二僧為之。」

仁宗皇慶元年四月丁卯以都水監隸大司農寺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三年春正月丙午置都水太監二員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七年。春正月。英宗即位。三月戊戌。定吏員。秩都 水監從三品。夏四月乙卯。復都水監。秩正三品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二年立行都水監於汴梁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二年二月庚子,姚煒以河 水屢決,請立行都水監於汴梁,倣古法備捍,仍命瀕 河州縣正官皆兼知河防事。從之。六月丁未,立都水 庸田使司。秋七月辛未,立河南行都水監。」

泰定三年,置都水庸田司於松江。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三年春正月壬子,置都水 庸田司於松江,掌江南河渠水利。」

文宗天曆元年十一月壬午御史臺臣言行都水監宜罷從之

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順帝至元二年春正月置都水庸田使司於平江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四年九月丙午命太平提調都水監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六年,立河南山東都水監。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六年五月丁酉,以黃河決,立 河南山東都水監。」

按《續文獻通考》:「河南山東都水監,至正六年,以連年 河決為患,置專疏塞之任,設官品秩同。」

至正八年,立行都水監。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八年二月壬辰,詔濟寧鄆城 立行都水監,以賈魯為都水」

至正九年,又立山東河南行都水監。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九年春正月癸卯,立山東河 南等處行都水監,專治河患。」

至正十年,以大司農兼領都水監。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十年十二月「辛卯。以大司農 禿魯等兼領都水監。集河防正官議黃河便益事。」 至正十一年。以治河功成。賞賚有差。立河防提舉司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十一年十一月。遣使以治河 功成告祭河伯。召賈魯還。還朝超授榮祿大夫、集賢 大學士。賜金繫腰一、銀十錠、鈔千錠、幣帛各二十匹。」 都水監并有司官有功者三十七員,皆陞遷其職,命 立「河平碑。」十二月己卯,立河防提舉司,隸行都水監 按《續文獻通考》:至正十一年十二月,立河防提舉,掌 巡視河道,從五品。

至正十二年。立都水庸田司。添都水監判官二員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十二年,「是歲以海運不通。立 都水庸田使司於汴梁,掌種植之事。」

按,《續文獻通考》:「至正十二年正月,行都水監添設判 官二員。」

至正十六年。又添設都水監。監丞知事各一員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成祖永樂 年定運河職官之制

按《明會典》、「凡運河職官,永樂初年,差主事一員,疏導 寧陽縣等處泉源,以濟運河。後又差通政郎中各一 員,又差主事一員專管閘河,臨清閘則令提督衛河 提舉司主事兼管。皆三年更代。」

永樂十二年以尚書都督疏河。

按《明會典》。「永樂十二年。議罷海運。令工部尚書一員 及都督一員疏濬運河。」

永樂十五年,分命行漕及提督分理巡視各官。 按《明會典》:「永樂十五年,令伯一員充總兵官,創行漕 事。又遣都督、侍郎各一員及尚書一員,伯二員往來 提督,以本部員外郎、主事二員分理,又遣侍郎提督, 監察御史、錦衣衛千戶等官巡視。」

永樂十九年、遣侯、伯二員分理

按《明會典》,「永樂十九年,遣侯伯各二員,分理濟寧等 閘,及徐州、呂梁二洪、通州等處河道。徐州洪差御史 一員,又差郎中一員;呂梁洪差少卿一員,又差河南 按察司官一員,又差郎中一員。今二洪各差主事一 員專管。三年更代,遂為定制。」

宣宗宣德 年設濟寧管閘主事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四年定巡視河道分界提督

按《明會典》,「正統四年,定巡視河道部屬官六員,提督 侍郎、都御史各一員,以濟寧為界,其南屬侍郎,其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