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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臧否而上下其考,以報於撫、按,以達於吏部、兵部、 都察院。凡諸政務議定而請於撫按。有總督、提督亦 如之。曰「清軍」,曰「分守」,曰「督糧」,曰「邊備」,曰「撫民」,各專事 焉。官不備則兼領之。凡萬壽聖節,一人朝賀於京師。 大婚、大喪、立東宮亦「如之。」天子即位,則左右布政使 來見。

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首領官考覈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各處布政司按察司首 領官屬官,從本衙門正官考覈,按察司首領官,從監 察御史考覈,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五品以上,俱 係正官,佐貳官三年考滿,給由進牌,別無考覈衙門, 從都察院考覈,本部覆考具奏,黜陟取自上裁。」

憲宗成化二年令舉布按二司正貳官

按《獻徵錄》:成化二年正月奉旨:「今各省布、按二司堂 上官闕員數多,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 上官各舉所知一二員,明著才行實蹟,并堪任正貳 以聞。銓部仍會同內閣,從公酌量,定以職事。日後有 犯貪墨,連坐舉主。」於是戶部尚書馬昂等各保舉參 政、副使、郎中等官王銳等五十二員,各堪任布、按二 「司正貳官。」

孝宗弘治 年定布政司及首領官考覈

按《明會典》:「弘治間定布政司堂上官,仍咨送都察院 考覈,按察司堂上官,徑赴都察院考覈,俱吏部覆考。 首領等官,從河南道考覈,功司覆考。」

世宗嘉靖四年定布政使就本省及附近省轉遷

按《明會典》:凡在外布政、按察二司有缺,除右布政使 轉左不用陪外,其餘例推二員,請旨點用。嘉靖四年 題准:「查照舊例,僉事遞陞副使,按察使參議遞陞參 政,布政使就於本省及附近省分轉遷,不必驟更數 易,以致奔走廢事。」

嘉靖三十一年,定邊方司道陞轉及布政降補例。 按《明會典》,「凡邊方司道等官。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山、 陝布、按二司及宣、大、遼東、北直隸沿邊兵備管糧、守 巡等官,并邊方知府,艱勞倍於腹裏。其有裨益邊方 者,三年以上,參政、參議徑轉布政,參政、副使、僉事徑 轉按察使,副使、知府徑轉參政。其任淺者,兩司互轉 知」府陞副使,比之腹裏,量減年資,仍留邊方管事。 又題准:「按察使係風憲正官,不許布政使降補,止降 參政,仍支正三品俸。布、按二司係方面官,不許行太 僕、苑馬寺卿、少卿降補。」

            原闕

西各二員。江南、江西、山東、廣東、雲南各一員。他省無。

首領官

經歷司

經歷一員     ,都事一員,江西、福建、山西、河南各一員。他省無。

照磨所

照磨一員     ,檢校一員。初各省俱設。今止江西一員,餘悉裁。

理問所

理問一員。各省俱設,惟貴州無。舊有副理問一員,後裁。

所屬衙門

司獄司

司獄一員。初各省俱設。今止江西、河南各一員。餘悉裁。

大使,山西三員,江南、湖廣各二員。浙江、江西、福建、山東、河南、陝西、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各一員。副使,浙江、江西、山西、陝西、雲南各一員。他省無。舊有寶源局,大使、副使各一員,後裁。

陝西茶馬司

大使三員

陝西涼莊倉

大使一員

陝西涼州草場

大使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