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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開禧元年秋七月壬午詔諸路提刑提舉司措置保甲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開禧三年,命諸路提刑司從宜斷刑獄。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五年以臣僚言就鬱林州與靜江府兩處置司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嘉定十五年,臣 僚言,「廣西所部州軍最多提刑,合照元降指揮,分上 下半年,就鬱林州與靜江府兩處置司,無使僻地貧 民,有冤莫吐。」從之。其屬有檢法官、幹辦官。

嘉定十七年八月,理宗即位。冬十月戊戌,詔「諸路提 點刑獄以十一月按理囚徒。」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金諸路設提刑司,改為按察使,設提刑使或兼宣撫、 安撫、勸農、轉運等使。

按《金史百官志》:「按察司本提刑司。承安三年,以上京、 東京等提刑司并為一。提刑使兼宣撫使、勸農採訪 事為官,稱副使、判官,以兼宣撫副使、判官為名。復改 宣撫為安撫,各設安撫判官一員,提刑一員,通四員。 安撫司,掌鎮撫人民,譏察邊防軍旅,審錄重刑事。安 撫判官則銜內不帶勸農採訪事,令專管千戶謀克。」 安撫使副內差一員於咸平,一員於上京分司。承安 四年,罷咸平分司。使在上京,副在東京,各設簽事一 員。承安四年改按察司,貞祐三年罷,止委監察採訪 使一員,正三品。掌審察刑獄,照刷案牘,糾察濫官汙 吏、豪猾之人、私鹽酒麯並應禁之事,兼勸農桑,與副 使、簽事更出巡按。副使,正四品。兼勸農事。簽按察司 事,正五品。承安四年設。判官二員,從六品。大定二十 九年設。明昌元年,以陝西地闊,添一員。知事,正八品。 承安三年,上京者兼經歷、安撫司使。泰和八年十一 月,省議:「以轉運司權輕,州縣不畏,不能規措錢穀。」遂 詔中都都轉運依舊專管錢穀事,自餘諸路按察使 並兼轉運使,副使兼同知,簽按察並兼轉運副,添按 察判官一員,為從六品。中都、西京路按察司官,止兼 西京路轉運司事。遼東路惟上京按察、安撫使及簽 事依舊署本司事。遼東轉運使兼按察副使,同知轉 運使兼簽按察司事,轉運副使兼按察判官,添知事 一員,知法二員,從八品。

書史四人,書吏十人,抄事一人,公使四十人。

右中都、西京並依此置。陝西、上京兩路,設簽按察司 事二員,「上京簽安撫司事。上京、東京等路按察司并 安撫司使,正三品;鎮撫人民、譏察邊防、軍旅之事,仍 專管猛安謀克教習武藝,及令本土純愿,風俗不致 改易。」副使二員,正四品;簽安撫司事,正五品;簽按察 司事,正五品。知事兼安撫司事,正八品。知法四員,從 八品。

書史四人。上京、東京,書吏十八人,女直十二人,漢人六人。中都、西京,女直五人,漢人五人。北京、臨潢,女直三人,漢人五人。南京,女直二人,漢人七人;山東,女直三人,漢人七人。大名,女直三人,漢人六人,抄事一人。公使十人。

右按察使於上京,副使於東京。各路設簽事一員,分 司勾當。惟安撫司不帶「勸農」字。內知事於上京,自餘 並於兩處分減存設。

世宗大定二十九年正月章宗即位六月初置提刑司又令提刑官於便殿聽旨又以提刑司舉劾諭臺臣

按《金史章宗本紀》: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章宗即位。 六月乙未,初置提刑司,分按九路,並兼勸農採訪事。 丁巳,命提刑官除後於便殿聽旨。每十月使副內一 員入見議事,如止一員,則令判官入見。其判官所掌 煩劇,可升同隨朝職任。十二月壬子,諭臺臣曰:「提刑 司所舉劾多小過,行則失大體,不行則恐有所沮。其」 以此意諭之。

章宗明昌二年十一月壬申敕提刑司官自今每十五日一朝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三年,宰臣請罷提刑司,不許。命議察監司任職 之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六月癸卯,宰臣請罷提 刑司。上曰:「諸路提刑官止三十餘員,猶患不得其人, 州郡三百餘處,其能盡得人乎?」弗許。丁巳,定提刑司 條制。九月庚午,謂宰臣曰:「隨路提刑司舊止察老病 不任職及不堪親民者,如得其實即改除他路。若他 路提刑司覆察得實,勿復注親民之職,卿等其議行」 之。

承安三年并上京兩路提刑司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三年春正月丁巳,并上京兩